新京報訊(記者陳璐)4月22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一批2025年度服務保障新質生產力發展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涉“鋅電解污染治理裝備”其他科技成果權糾紛案備受關注。該案中,鹽城市某公司因產學研合作后申報國家科技大獎未被署名,將合作方訴至法院索賠,一審、二審均敗訴。
案情顯示,鹽城市某公司自2010年起與中國某研究院合作,共同研發電解鋅清潔生產大型成套裝備。2015年,該公司與中國某研究院、某大學等共同獲得“鋅電解過程重金屬水污染物源削減成套技術及裝備”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證書,相關項目還在2016年獲得省部級一等獎。
2021年,鹽城市某公司發現,中國某研究院與某大學就技術名稱相似的項目聯合申報,獲得了2020年度國家科學技術進步二等獎,但未將其列為完成單位。該公司認為此舉侵害了其享有的其他科技成果權,遂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其為該獲獎項目完成單位,并要求二被告公開聲明、賠償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在產學研合作中,一方在原合作成果基礎上開展后續研發,如形成對原成果相關部分進行實質性替換、具有獨立技術貢獻的新科技成果,后續研發方可依據新成果行使相關權利。鹽城市某公司作為2015年鑒定證書載明的完成單位之一,對該成果享有其他科技成果權,該權利主要體現為完成者身份、獲得榮譽等精神權利,而非專有使用或壟斷權利。
經查明,中國某研究院、某大學在后續研發中,對原科技成果中鹽城市某公司貢獻的部分進行了全面汰換,形成了全新的技術方案,并基于該新成果申報獎項,新成果中已不直接體現該公司的創造性貢獻。因此,二被告未構成對鹽城市某公司其他科技成果權的侵害,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鹽城市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編輯 張牽
校對 張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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