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漏水是不少業主曾遭遇的煩心事
墻面起皮、地板泡發、木門腐爛……
不僅影響居住體驗
更可能造成不小的財產損失
當房屋因屋面外墻
維修工程出現漏水問題
業主該向誰索賠?
是施工方
還是物業公司?
近日,宿城法院審結了一起因房屋滲漏引發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起來看看吧~
案情回顧
![]()
原告系某小區業主。2023年7月,原告的租戶發現房屋北臥室滲水嚴重,原告到場查看后發現,水從北臥室北墻滲入室內,墻外正是門面房的屋面,而屋面上的防水卷材看上去像是剛施工不久。原告隨即向小區物業公司反映情況,物業公司表示會通知施工單位盡快維修。然而,此后每逢下雨,北臥室外墻及屋面處就會持續滲水,室內木地板、木門、內墻面反復被水浸泡,租戶也因此退租。直到2024年7月,滲水問題依舊未解決,室內木地板上積水深達2至5厘米,木地板、木門已腐爛,房屋無法居住。原告再次向物業公司求助,直到2024年7月24日,施工單位才到場將原有防水卷材拆除、重新開槽做防水。此后房屋不再滲漏。因施工方拖延維修導致室內損失嚴重,原告將某建設公司(屋面及外墻維修工程施工方)和某物業公司一并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房屋財產損失25603元。
法院審理
宿城法院經審理認為,2022年10月,某小區業委會與某建設公司簽訂《屋面及外墻維修工程施工合同》,由該公司負責相關維修工程,工程于2022年11月完工并驗收。原告發現房屋滲漏后,多次向物業公司反映,物業公司通知建設公司進行了多次維修。經鑒定,原告房屋因漏水造成損失25603元。法院認為,可以認定房屋滲漏與該公司施工行為存在因果關系,該公司應賠償原告損失25603元。對于物業公司,法院認為其僅負責將業主反映的漏水情況及時交辦,不存在過錯,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法院判決某建設公司賠償原告25603 元,同時駁回原告對某物業公司的訴訟請求。該案上訴后二審維持原判,現案件已生效。
法官說法
承辦法官指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施工方是否應對已竣工驗收的維修工程導致的滲漏損失承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某建設公司作為屋面及外墻維修工程的施工方,在工程完工后,其維修區域出現滲漏,導致業主室內財產受損,且該公司多次進場維修的事實也印證了滲漏與施工行為之間的關聯性。雖然工程已經驗收,但施工方仍應對其施工質量負責,因維修不及時、不徹底造成業主擴大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此外,物業公司在接收業主報修后及時通知施工方,已盡到管理義務,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在此提醒,廣大業主如發現房屋滲漏等問題,應及時固定證據(如拍照、錄像、保留維修記錄等),并明確責任主體。若因施工、裝修等原因造成損失,可依法向施工方主張權利;同時,也提醒施工企業,工程質量不僅是驗收時的一紙合格,更應經得起時間和使用的檢驗,對因施工缺陷造成的損失應主動承擔賠償責任,拖延只會導致損失擴大、責任加重。
來源 :宿城法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