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的大學校園,一名女生獨自走在從圖書館返回宿舍的路上。這本該是無數個尋常夜晚中的一個,卻在一條黑狗沖過來的那一刻戛然而止。2026年4月19日22時30分許,平頂山學院湖濱校區學生高某某遭到流浪狗群圍攻。據當事人描述,一條黑狗率先撕咬,隨后數條黃狗加入,她被圍困約半分鐘,雙腿及臀部被咬出20多處傷口。所幸有騎電動車的學生路過,撞開狗群,她才得以脫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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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當天,高某某被送醫并注射了免疫球蛋白和狂犬病疫苗,次日又接種了破傷風針。醫院認定其傷情符合狂犬病暴露分級最高等級——Ⅲ級。Ⅲ級暴露意味著什么?按照《狂犬病暴露后處置工作規范(試行)》,它對應的是“單處或多處貫穿性皮膚咬傷或抓傷”“破損皮膚被舔”“粘膜被動物體液污染”中的任一情形,屬于嚴重暴露,必須立即處理傷口并注射狂犬病疫苗和狂犬病被動免疫制劑。
身體的傷口可以縫合,但一個更根本的問題無法繞開:在這起事件中,誰來為受害學生承擔責任?
一、咬人的是流浪狗,“沒人管”不等于“沒人賠”
這是很多人最容易產生的誤解——狗沒有主人,是不是就自認倒霉了?
答案是否定的。
我國《民法典》規定:“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這條規定背后的邏輯很清晰:法律絕不允許飼養人通過“一扔了之”的方式逃避責任。安徽某法院曾經審理過一個典型案例:小區業主王大媽將寵物狗遺棄后,該狗咬傷鄰居劉某。王大媽辯稱狗已丟棄,與自己無關。法院明確否定了這一說法——狗雖被遺棄,但王大媽作為原飼養人的法律身份并未改變,賠償責任不因遺棄行為而免除。
然而,回到平頂山學院事件,一個現實困境擺在眼前:傷人的狗是校園內的流浪犬,要追查它們的原飼養人,幾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當原飼養人無法確定時,難道受害人真的只能“認命”?
并非如此。在法律實踐中,長期投喂流浪動物的人,可能被認定為“事實上的飼養人”而承擔相應責任。
陜西某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極具參考價值:小區業主徐某長期在固定地點向一條流浪狗喂食,該狗長期在徐某家門口棲息,徐某遛狗時也會帶著這條流浪狗一同外出。法院認定,徐某與該流浪狗之間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飼養關系,徐某因此對該狗產生了管理和約束的義務,未盡到管理之責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這意味著:投喂行為本身并非絕對擔責的依據,但若投喂具有長期性、固定性、排他性,且投喂者對動物的活動形成了某種事實上的控制或影響,就可能被認定為“管理人”,從而承擔相應責任。 平頂山學院此前的通報中曾明確提到,“此前,學校曾組織保安抓捕流浪狗,并通知學生不要投喂流浪狗”。這“不要投喂”四個字背后,正是對這一法律風險的清醒認識。
二、學校的安全保障義務:該管到什么程度?
如果說投喂者的責任只是一種可能性,那么學校作為校園這一特定場所的管理者,其安全保障義務則是法定的、明確的。
《民法典》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學校作為教育機構,對在校學生負有教育和管理的雙重職責——不僅要教書育人,更要保障學生在校期間的人身安全。這種義務不是“盡力而為”的道義承諾,而是法律設定的剛性要求。
那么問題來了:學校到底要做到什么程度才算“盡到義務”?是不是只要出事了就一定擔責?
這就需要厘清“安全保障義務”的邊界。法院在裁判實踐中確立了“合理限度”的標準——不能無限擴張,但也不能流于形式。
湖南某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提供了清晰的思路:廖某某在某回收拆解公司的場所內被流浪狗咬傷,法院認為該公司作為經營場所的管理者,“對其所管理的場所未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對廖某某受到損害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并特別強調,無論是自有動物還是流浪動物,場所管理者均需對進入場所的人員人身安全負責,不能以“非飼養動物”為由免除其安全保障責任。
與此同時,法律也為管理者劃定了責任的邊界。湖北某法院審理的一起公園流浪狗咬人案中,法院認定公園管理方已在各主要區域設置了“請遠離流浪狗”等安全警示標識,安裝了監控設備,安排了巡邏人員,已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遂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這說明:安全保障義務不是無限責任。管理者只要采取了與其管理能力相適應的合理防范措施,就不應被苛以過重責任。
回到平頂山學院事件。根據通報,學校此前“曾組織保安抓捕流浪狗”,事發后又“聯合屬地公安、城管等部門,對校園周邊流浪動物進行專業處置”,并表示將“舉一反三,開展全方位隱患排查”。從這些表述來看,學校確實在事發前和事發后都采取了一定的管理措施。但關鍵的問題在于——這些措施是否足夠? 如果學校明知校園內長期存在流浪犬隱患,卻僅停留在“通知不要投喂”“偶爾抓捕”的層面,未能建立常態化的巡邏和清理機制,那么在法律上就可能被認定為未盡到充分的安全保障義務。
值得注意的是,平頂山學院在通報中明確表示“深表心痛和歉意”,并表示將積極配合家長妥善處置后續事宜。這種表態本身就是一種責任意識的體現。而在司法實踐中,學校是否最終承擔賠償責任以及承擔多大比例的責任,還需要結合其安全保障措施的具體落實情況、是否存在管理疏漏等因素綜合判斷。
三、受傷之后:學生該如何維權?
對于受害人高某某來說,眼下最緊迫的問題是:如何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第一步,明確責任人。 雖然流浪狗沒有明確的“主人”,但學校作為校園這一場所的管理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受害人可以依法向學校主張賠償。同時,如果能夠查實存在長期固定投喂流浪狗的人員,也可將其列為共同責任人。據報道,高某某的輔導員已告知其“5月中旬最后一針打完后會走學校保險理賠”。這是一個積極的信號,說明學校方面已準備通過保險渠道解決部分費用。但需要明確的是,保險理賠與侵權賠償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如果學校存在管理過錯,學生完全有權要求其承擔超出保險賠付范圍的額外賠償。
第二步,固定證據。 包括:醫療記錄(病歷、診斷證明、費用清單)、現場照片或視頻、目擊者聯系方式、與學校溝通過程的書面或錄音記錄等。這些證據是后續維權的基礎。
第三步,計算損失。 可主張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包括后續復診費用)、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若因治療耽誤學業或實習)、精神損害撫慰金等。Ⅲ級暴露所需的狂犬病疫苗接種周期長達一個月,后續治療費用和時間成本都應納入計算。
第四步,協商或訴訟。 優先與學校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權責任訴訟。
四、超越個案:流浪動物治理的困局與出路
平頂山學院事件不是孤例。近年來,全國多地高校都出現過流浪動物傷人事件。
流浪動物問題是一個社會性難題。一邊是日益增多的流浪貓狗,另一邊是有限的收容資源和模糊的管理責任邊界。許多高校的做法是發布“禁止投喂”“禁止飼養寵物”的通知,但“通知”只是第一步,真正有效的治理需要建立常態化巡邏、快速響應、專業收容和師生安全教育的完整閉環。
對于在校學生而言,這起事件還有一個重要警示:對流浪動物保持警惕、切勿投喂,既是對自身安全的保護,也是對他人的責任。長期、固定的投喂行為,不僅可能招致流浪動物在校園聚集,更可能使自己陷入事實管理人的法律風險。表達愛心的方式有很多,但絕不能以犧牲公共安全為代價。陜西閻良法院的法官在判決后給出了兩條務實建議:將流浪動物送往專門的收容所,或通過法律允許的方式進行合法收養——這才是真正負責任的愛心。
結語
20多處傷口,半分鐘的恐懼,一段從圖書館到宿舍的距離,一夜之間變得如此漫長。當那位騎車路過的學生沖向狗群的那一刻,我們看到的是人性中的勇敢與善良;但當流浪狗群在校園里自由穿行、直到釀成傷害時才被“專業處置”,我們看到的則是管理中的疏漏與滯后。
法律從不要求管理者做到萬無一失,但它要求管理者盡到合理注意。校園不是野生動物的棲息地,而是學生學習和生活的家園。每一道安全防線都應當是立體的、持續的、有溫度的——它存在于保安的巡邏腳步中,存在于監控探頭的默默守望中,更存在于每一個管理者“防患于未然”的責任意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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