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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當地時間21日報道,日本政府修訂了《防衛裝備轉讓三原則》的操作指南。自2014年日本調整武器出口政策、打破長期武器禁運以來,相關限制便逐步放寬,此次修訂后,日本將允許出口所有武器,包括戰斗機和導彈,徹底打破了此前的出口局限。
此次修訂的核心目標的是,通過推動相關國家使用與日本同規格的武器,加強日本自衛隊與擁有相同價值觀國家軍隊的合作,優先與東南亞國家及澳大利亞構建防衛裝備供應鏈。
同時,拓展日本防務企業在自衛隊采購以外的海外市場,強化國內防衛產業生產基地,進而提升日本自衛隊的持續作戰能力。
內閣官房長官木原稔在當天內閣會議后的記者會上表示:“我們將戰略性地推進防衛裝備的移交,以營造有利于我國安全的環境,并加強支撐我國持續作戰能力的產業基礎。”同時他補充說明,日本“將堅持80多年來建立的和平國家的基本原則”,并“將加強移交后管理狀況的監督制度,確保防衛裝備得到妥善管理”。
根據修訂后的操作指南,雷達、運輸車輛等不具備致命或破壞能力的裝備,因長期以來均允許轉讓,因此對出口目的地未作限制。
而新增列入出口清單、具備致命或破壞能力的武器,出口目的地僅限于已向日本承諾僅用于行使自衛權的國家。
指南明確,原則上不允許向“目前正在進行武裝沖突的國家”出口此類致命武器,但同時規定,“在特殊情況下,考慮到我國的安全需要,可以例外地進行轉讓”。
每項防衛裝備出口申請的批準與否決,由國家安全保障會議(NSC)負責決定,無需事先獲得國會批準,決定作出后,將向所有國會議員通報。
為確保裝備使用合規,出口目的地必須接受監控,重點核查貨物是否在未經日本同意的情況下被轉移至第三國。
此外,日本還放寬了與國防相關的企業對外直接投資限制,包括企業收購、投資海外相關企業等。此前,各方普遍認為此類投資應“嚴格限制”,而修訂后的操作指南明確,“這些投資將按照《國防裝備轉讓三原則》的精神實施”,為相關投資松綁。
據悉,日本自1976年起依據《武器出口三原則》,奉行嚴格的武器禁運政策。
2014年,安倍晉三政府時期頒布《防衛裝備轉讓三原則》,將武器出口政策調整為僅允許出口救援、運輸、監視、監測和掃雷這“五類”非致命相關裝備。
此次最新修訂則大幅擴大出口范圍,將具有致命性和破壞性的武器正式納入出口清單,徹底改變了日本長期以來的武器出口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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