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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平臺著作權糾紛高發 平臺如何當好“守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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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者按

  4月20日至26日是全國知識產權宣傳周,今年的主題為“加強新興領域知識產權保護 加快新質生產力發展”。圍繞知識產權保護相關問題,中青報·中青網記者近期采訪了司法機關和從業人員,了解各方在落實知識產權保護,促進產業創新、激發文化創意等方面發揮的重要作用。

  一名用戶在4個月內,在某視頻平臺持續上傳100余條知名電視劇完整劇集。權利人歷經兩個月、先后發送20余次侵權投訴,甚至明確要求封禁該重復侵權賬號,平臺卻始終只機械刪除單條侵權鏈接,放任侵權行為持續。

  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認為,網絡平臺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收到原告多次明確指向同一侵權賬號的合格通知后,已明確知曉該用戶存在重復侵權行為,在有能力亦有相應的社區規范及信用規則對用戶實施管理的情況下,卻僅采取單純刪除處理,未能有效制止重復侵權,存在主觀過錯,構成幫助侵權。法院判令被告承擔賠償經濟損失責任。

  這起入選北京互聯網法院4月21日發布的涉平臺著作權責任典型案例的案件,明確了網絡平臺對重復侵權用戶不能僅靠“通知-刪除”了事。

  近年來,涉網絡平臺著作權糾紛案件多發,涉及網絡內容產業的著作權侵權行為隨之日漸多元、日趨隱蔽。數據顯示,2021年-2025年,北京互聯網法院累計受理網絡著作權侵權案件約8.3萬件,其中涉在京平臺企業著作權糾紛超2.4萬件,覆蓋網絡直播、短視頻、在線音樂、智能終端等16個文化新業態行業小類。

  “在涉網絡平臺著作權案件中,如何合理認定平臺責任,既關乎平臺能否實現良性發展,也與網絡空間的有效治理密切相關。”北京互聯網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趙長新表示。

  侵權形態從“單純上傳”到“全鏈條滲透”

  隨著數字經濟快速發展,涉網絡平臺著作權侵權早已不是簡單的用戶上傳行為,而是呈現出技術化、隱蔽化、全鏈條化的新特征。

  趙長新介紹,算法技術的廣泛應用讓平臺角色發生根本轉變,從被動的存儲服務提供者變成主動的內容分發者,“精準投喂”“用戶畫像”等技術讓平臺深度介入內容傳播。同時,平臺經營模式不斷融合,“免費內容+廣告收入”“流量引導+商業變現”等模式下,平臺雖未直接向用戶收費,卻通過侵權內容獲取商業利益。

  在一起著作權糾紛案件中,知名作家魏某發現某網絡平臺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提供根據其小說制作的音頻節目,播放頁面標注著內容來自某App,但未署名。魏某認為該網絡平臺與運營該App的甲公司,共同侵犯了其署名權、復制權、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將其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賠禮道歉、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

  法院審理認為,涉案音頻由平臺公司通過接口調用該App開放平臺上的音頻而來,原音頻由用戶上傳。但將涉案音頻從原音頻分享平臺置于其開放平臺的過程中,需要審核授權材料、上架時間、評分情況、主播身份等內容,且對音頻標注了“優選”,甲公司進行了審核、選擇和編輯行為。在這一過程中,甲公司身份已由網絡服務提供者轉變為內容提供者,實施了提供作品的行為,該行為侵犯了原告對文字作品享有的署名權、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

  北京互聯網法院立案庭庭長李文超介紹,該案明確了平臺在二次利用用戶上傳的內容時,如何確定侵權責任的標準。如果平臺不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還對內容進行審核、選擇、編輯(如標注“優選”)并決定其分發范圍時,其角色就從網絡服務提供者轉變為內容提供者,應當對由此形成的新的傳播行為承擔直接侵權責任。

  智能終端涉訴風險顯著提升

  值得關注的是,著作權糾紛正加速向產業鏈下游終端擴散,智能網聯汽車、智能音箱、智能家居等新興領域的車載音樂、車載視頻、有聲讀物等糾紛多有發生,涉及多終端同步與跨屏傳播。

  “智能終端不再是單純的硬件載體,而是演變為集內容聚合、分發、交互于一體的新型平臺。”趙長新說。

  近兩年來,北京互聯網法院收到涉智能網聯汽車音視頻著作權糾紛立案申請100余件。“車企與軟硬件企業定制化合作,車載終端爭議直接傳導至整車制造環節。”趙長新表示。

  在一起汽車車載KTV軟件的侵權糾紛案件中,音樂公司認為,汽車廠家的車載KTV軟件,向汽車用戶提供案涉歌曲的播放和點唱服務,并且在銷售話筒的過程中附贈“某KTV”會員,實際上獲取了相關經濟利益,侵犯了該公司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要求法院判令軟件開發公司與汽車廠家共同賠償其經濟損失。

  法院認為,軟件開發公司未經許可提供涉案作品,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但就案涉侵權行為,汽車廠家與其不存在意思聯絡,二者的合同約定了軟件開發公司應當確保“某KTV”內所涉內容的合法性,進行了形式審查,作為車機系統平臺盡到了初步的注意義務,且該App由軟件開發公司獨立運營并直接向用戶收費,廠家未直接從軟件內容中獲利,不構成共同侵權。

  李文超表示,在智能網聯汽車“新型終端”功能應用拓展的背景下,車企涉訴風險顯著提升。法院明確判斷車企與應用程序開發者是否構成分工合作的共同侵權,需根據雙方協議內容、注意義務履行及盈利模式等具體因素,依據民法典和著作權法關于共同侵權的基本規定進行認定,有助于防止移動互聯網時代的版權糾紛向車聯網領域過度蔓延,保障“車企+互聯網”產業協同穩定和規范發展。

  在另一起智能音箱算法推薦侵權案中,法院也明確,單純基于用戶行為的個性化算法推薦,未對作品進行差異化介紹和主動編輯的,不構成幫助侵權。

  網絡平臺要當好“守門人”

  趙長新表示,在“精準投喂”“用戶畫像”等算法技術廣泛應用背景下,網絡平臺由被動的存儲服務提供者向主動內容分發者轉變,需承擔更具前瞻性和主動性的“守門人”責任。

  他解釋說,在涉及“內容推薦”的案件中,法院首先會基于推薦的實現手段和技術原理,區分“人工推薦”和“算法自動化推薦”,其次需要分析算法技術如何介入內容傳播,從而判斷平臺是否實質性參與幫助侵權行為。

  在算法過濾技術的發展背景下,網絡平臺是否需要承擔過濾攔截義務成為焦點,既不能苛求平臺承擔過重的技術負擔與審查成本,也要避免放任平臺以“技術不能”為由回避治理責任。

  在一起被國家版權局列入《重點作品版權保護預警名單》的熱播綜藝節目侵權案中,權利人在節目開播前及熱播期間,累計向某視頻平臺運營公司發送32次權利預警郵件,仍然在該平臺發現大量侵權切條視頻。

  法院認定,這種持續性預警可構成有效“預通知”,視頻平臺對用戶密集上傳被訴侵權視頻具備相應的信息管理能力,但并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予以預防和管控,導致侵權行為持續和擴大,應認定其對被訴侵權行為存在過錯,構成幫助侵權。判令其承擔賠償經濟損失責任。

  李文超表示,本案明確持續性預警可構成有效的“預通知”,將“通知”的效力延伸至可合理預見的未來侵權行為,平臺收到合格的“預通知”時“應當知道”在作品首播及熱播期間有產生“追播”侵權行為的合理可能性,從而采取適當的技術手段和措施。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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