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前提必須合法:婚前協議簽訂時雙方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完全出于自愿,若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情形,利害關系人有權向法院申請撤銷協議。
約定內容不能越界:協議只能約定男女雙方的個人財產、婚后共同財產的權屬分配,以及雙方在婚姻生活中的合理責任義務,無權處分第三方財產(比如雙方父母的房產、存款),也不能約定違反公序良俗的內容,比如“誰先提離婚就凈身出戶”“婚后不準探望雙方父母”“剝奪撫養權”等這類限制人身權利的條款都會被認定為無效。
形式與效力要明確:婚前協議必須采用書面形式,雙方簽字捺印即生效,公證并非強制生效要件,但經過公證的協議效力優先級更高,后續產生糾紛時舉證難度更低。此外如果協議中約定了各自債務各自承擔,要注意該約定僅對夫妻雙方有效,除非債權人明知該約定,否則依然有權要求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債務,代償方后續可以依據協議向另一方追償。
隨著婚戀觀念的開放,婚前協議已經從“傷感情的忌諱”變成不少準新人明確權責、規避后續糾紛的選擇,但實踐中很多人因不懂法律規定簽訂的協議部分甚至全部無效,反而埋下更多矛盾隱患,以下是簽訂婚前協議必須掌握的核心法律要點:
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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