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女士在南寧一家工貿公司的商務部工作已有兩年,她每天需要在八點五十九分前完成打卡,不能遲到,公司所在辦公樓共有二十層,早高峰時電梯排隊的人很多,常常要等待十五到二十分鐘,為了避免因等電梯而耽誤打卡,她從2021年開始養成一個習慣,提前半小時出門,繞到負二樓乘坐電梯上樓,這個路線她走了將近一年,一直很順利。
2021年7月19日早上8點半左右,她像平時一樣從正門走進大樓,沿著安全通道往下走,打算去負二樓乘坐電梯,走到負一樓拐角處時,腳下一滑直接摔了下去,導致右腳外踝骨折,當場無法動彈,保潔阿姨看到后幫忙叫來同事,同事將她送往醫院,醫生診斷為撕脫性骨折,需要打上石膏并休養好幾個月。
她之后申請了工傷認定,公司一開始挺配合,七月底還蓋章同意申報,南寧市人社局派人到現場查看,八月份出具了認定書,說明這屬于在工作時間前后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按照這個說法,就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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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沒過多久,公司就反悔了,他們向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理由是八點半還沒到打卡時間,負一樓也不算公司的地盤,市政府采納了公司的說法,在十月份撤銷了人社局的認定,認為她摔跤的地方既不是工作時間也不是工作場所,而且走負二樓是她自己選的路,跟工作沒有關系。
黃女士對此決定不服,便向法院提起訴訟,2022年一審法院作出判決,認定她提前到崗是為了準時完成工作任務,前往負一樓屬于進入辦公場所的必經通道,應視為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范圍,而趕赴負二樓打卡的行為與工作內容直接相關,應當認定為工傷,因此法院撤銷了市政府作出的復議決定,恢復了原先的工傷認定結論。
公司和市政府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在2023年作出改判,認定黃女士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公司要求她提前到崗,負一和負二樓并非公司實際使用區域,她選擇這條路線只是個人優化通勤方式,與工作內容沒有直接關聯,因此不能認定為工傷。
黃女士和人社局都對這個結果感到不滿,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到了2025年,最高法作出裁定,撤銷了二審判決和市政府的復議決定,維持一審判決和人社局原來的認定,裁定里面明確寫道,判斷“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不能只盯著鐘表看時間和只看門牌號定地點,職工為了完成本職工作所做出的合理準備工作,即使發生在打卡之前或者不在公司專屬區域里,也應當納入工傷保障的范圍。
這種事情其實很常見,現在大城市里,寫字樓的電梯擠得像沙丁魚罐頭,很多人為了不遲到,會想各種辦法,比如早點出門、換條路線、爬樓梯上去,這些做法不是偷懶,而是被現實逼出來的應對方式,公司只盯著打卡機上的時間點,卻不管員工怎么才能準時趕到那里,有點本末倒置,法律如果只看人到了哪里,不看人為什么這樣做,那保障就容易落空。
黃女士摔那一跤,表面看是踩空臺階,其實跟通勤壓力和管理方式有關系,她沒走錯路也沒辦私事,只想按時上班,這種多走兩層樓的做法,對很多上班族來說不算奇怪,反而很常見。
最高法這次的裁定,沒有添加新條文,也沒有創造新概念,只是把原來的規定落實得更具體,它提醒執法人員,不要只看表面的設備和工具,要關注人們實際在做什么事,以及他們為什么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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