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杭州日報
據法制與新聞,七旬老人“試住”老年公寓當天猝死,但雙方尚未簽訂合同,委托方也沒有繳納分文,老年公寓該不該承擔賠償責任?
案件回顧
73歲的董某乙系安徽省泗縣人。2024年曾患過腦梗,經治療后有所好轉,但走路仍然顫顫巍巍。2025年2月13日,其兒子董某將董某乙送往縣城某老年公寓,董某跟負責人商量:“老爺子脾氣犟,不愿意來這里,先試住一天,適應就留下,費用回頭再談。”負責人爽快地答應,沒有與董某簽訂托養合同,董某也沒有交押金,便讓前臺作了登記,將老人安排在二樓的雙人間。
上午10時,護工給老人換了干凈床單,送來藍格睡衣。董某把父親的降壓藥及隨身衣物擺放好,跟老人叮囑了幾句,向前臺打招呼“有事打我電話”后便匆匆離開。
食堂送了午餐,董某乙胃口很好。17時許,董某乙從餐車上要了饅頭、南瓜粥和炒菜。17時25分,他把最后一塊饅頭塞進嘴里,端起粥碗咕咚咕咚喝完,然后起身到室外小步慢走。
18時05分,二樓巡房的護理員小高發現老人趴在走廊長椅上,臉朝下,屁股微撅。她以為老人犯困,輕聲喊:“董爺爺,回屋睡吧。”老人抬頭,含混地說“頭暈”,又低頭欲睡。小高扶他回房,并為其測量了血壓。因血壓較高,小高遂緊急聯系董某,并安頓老人平躺在床上休息。
董某接電話后,立刻騎電動車趕往老年公寓。18時40分,小高再次查房,董某乙嘴唇發紫,胸口劇烈起伏,喉嚨“咯咯”作響。小高嚇壞了,又撥打電話給董某:“你爸好像喘不上氣!”5分鐘后,董某沖進房間,只見父親瞳孔散大,嘴角流出的白沫中還有饅頭渣。他立即用海姆立克法按壓,一連十幾次,老人毫無反應。董某吼著讓護工撥打120。19時07分,急救醫生宣布老人臨床死亡。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載明:猝死。
泗縣公安局連夜勘驗:尸體口腔見食物殘渣,下頜青紫,腹部臍周3厘米×2厘米擦傷,右小腿點狀表皮剝脫。法醫分析意見為:不排除“胃內容物反流堵塞氣道”導致窒息。在民警協調下,老年公寓先行墊付4萬元。
誰為老人的生命負責
2025年4月21日,董某將老年公寓告到泗縣人民法院,要求老年公寓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共計54.7695萬元。
一審開庭時,董某訴稱,雖然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但托養關系已經事實上成立。事發當天上午交付老人,院方安排房間、發放用品、提供三餐,已履行主合同義務。至于當天沒有商定價格,主要是遵循行業習慣,即先評估護理等級再收費,而不是“免費托管”。老年公寓未盡到安全保障、護理、救助三重義務。院里無駐點醫護,護理員沒學過基本急救法;值班人員發現董某乙“走路搖晃、尿不濕全濕”后,僅作了記錄未進行干預。院方在危急時刻先找家屬再撥打120,錯過“黃金四分鐘”,直接導致當事人窒息不可逆。
董某為證明其主張,當庭提交了警方筆錄、120接診單以及監控視頻等證據,均指向“食物堵塞氣道”。董某稱,若院方第一時間采取拍背、摳喉、海姆立克急救法,哪怕只是讓老人側臥保持氣道開放,也不至于讓老人在20分鐘內走向深度昏迷。老人的死因與老年公寓的過錯存在高度蓋然性因果關系。
董某的委托代理人在一審法庭上提出,本案系“托養服務合同糾紛”與“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競合,原告選擇侵權之訴,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由被告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老年公寓辯稱,董某將其父親送來時,既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也沒有在口頭上確定董某乙正式入住。事發當晚,派出所調查筆錄載明,董某親口說“老爺子不想住,先試試。”根據董某“試住”的意思表示,老年公寓當天對董某乙僅僅是“臨時照看”。同時,董某乙當天未支出任何費用,沒有交付必需的生活用品,且未告知董某乙的腦梗病史,因此,對董某乙的“臨時照看”行為,實質為“善意施惠”,不應強加院方的責任。
老年公寓還提出,發現異常后,護工于18時05分、18時40分兩次通知家屬,是遵照董某“有事先打我電話”的口頭指示。護工并非醫護人員,無權也無能力判斷是否需要急救,擅自施救反而可能擔責。此外,董某乙死亡原因不明,“猝死”屬醫學推斷,由于董某不同意做尸檢,不能排除其父親系心源性、腦源性猝死。警方勘驗記錄僅描述“口腔食物殘渣”,并未認定窒息。原告未能舉證被告行為與死亡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此外,雙方沒有簽訂服務合同,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或民法典合同編。即便援引民法典相關法條,被告亦已履行“合理注意”義務。老年公寓先行墊付4萬元是出于人道主義,不代表自認過錯。
庭審調解時,董某提出將賠償訴求降至30萬元,老年公寓表示只能在先行墊付4萬元的基礎上,再補1萬元。因雙方的差距過大,致調解失敗。
公平原則下的責任刻度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董某、老年公寓沒有簽訂書面托養合同,老年公寓也未收取任何費用,但被告作為專業的養老機構,即使在董某乙體驗入住的情況下,其仍然負有一定安全保障義務。老年公寓工作人員在發現董某乙身體出現異常反應后,應及時采取急救措施并撥打120急救電話聯系專業醫療人員進行救治等適當措施,避免損害進一步擴大,其卻在董某到達后才撥打120。考慮到老年公寓未收取任何費用、董某乙入住當天即死亡及老年公寓對董某乙實際照料情況,法院從公平的原則出發,認為老年公寓應適當承擔賠償責任。
2025年7月23日,泗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老年公寓酌情賠償董某4.5萬元,扣除其先行墊付的4萬元后,還應賠償5000元。
一審宣判后,董某、老年公寓均向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梳理歸納雙方的爭議焦點為:托養關系是否成立、因果關系能否認定以及一審適用公平原則是否恰當。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董某乙被接收并安排住宿、餐飲、護理,雙方已形成“事實上的臨時看護關系”,老年公寓負有保障人身安全的法定義務,不因未簽合同、未收費而免除。
二審法院還認為,老年公寓工作人員雖非醫護人員,但面對老人明顯異常(頭暈、步態不穩、嘴唇青紫),僅被動等待家屬,未及時撥打120,亦未進行任何基礎急救,違反了《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發現老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時應立即報警并緊急處置”的規定,存在過錯。
本案中,董某拒絕對尸體進行解剖,導致無法確認確切死因,不能排除心源性猝死的可能,故其主張老年公寓承擔全部責任證據不足,但警方勘驗及120急救記錄均顯示“口腔食物殘渣”“深度昏迷”,可高度懷疑氣道堵塞,若及時施救或許能延緩或避免死亡,故老年公寓過錯與董某乙死亡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系”。
二審法院指出,綜合考慮試住時間極短、未收費、未尸檢、雙方過錯大小,一審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條公平原則,酌定老年公寓賠償金額4.5萬元,并無明顯失衡,予以維持。
2025年10月29日,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落槌,駁回董某、老年公寓的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警示
養老行業系高風險公共服務行業,無論收費與否,只要開門接收老人,安全保障義務即伴隨而生。同時,本案還啟示人們,托養老人,家屬亦應及時告知對方老人健康狀況,一旦發生悲劇,應配合查明死因,如此才能在不幸降臨時,厘清各自責任。
來源 法制與新聞、九派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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