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跨界聯名熱潮持續高漲,在帶來更多流量和熱度的同時,也可能暗藏侵權風險。4月23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普陀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審理了一起因茶飲品牌聯名侵犯魯迅形象畫作的著作權糾紛案件。
法院介紹,《永遠進擊》《魯迅半身像》(以下簡稱“涉案權利作品”)是以魯迅形象為創作內容的美術作品,由知名畫家楊之光先生與鷗洋女士夫妻二人共同創作,具有較高藝術價值和社會知名度。
2024年4月,奶茶品牌“樂樂茶”的運營公司以“世界讀書日”為契機,推出了一款聯名飲品。該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號宣傳文章、聯名產品杯身、包裝袋,以及貼紙、立牌、袖珍書、文件袋等聯名周邊產品中,大量使用魯迅手持奶茶杯的半身畫像,該畫像僅將涉案權利作品中魯迅手中的香煙替換為奶茶杯,并對人物朝向做鏡像處理,整體視覺效果高度一致,構成實質性相似。
因楊之光先生已去世,其妻鷗洋女士作為共同作者、其女楊女士作為繼承人,共同將涉案公司訴至法院。
![]()
涉案“聯名”產品。 圖源網絡
鷗洋女士及其女楊女士認為,涉案公司的行為侵害了涉案權利作品的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修改權、復制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改編權共7項著作權權利,遂要求涉案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損失、賠禮道歉并消除影響。
涉案公司辯稱,其使用的魯迅形象源自魯迅歷史照片、影視作品等素材,剔除魯迅形象中的公有領域元素后,與涉案權利作品不構成實質性相似。涉案公司作為茶飲企業,初衷是弘揚魯迅文學,主觀上不存在侵權故意。消費者購買被訴侵權產品主要是基于奶茶品牌的知名度、產品質量,以及魯迅本身的歷史名人效應,而非涉案權利作品的藝術價值,且被告已就被訴侵權作品引發的魯迅肖像權爭議,與魯迅家屬授權的基金會達成和解并賠償。
上海普陀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權利作品雖以歷史人物為原型進行創作,但在人物刻畫線條的輕重、粗細、緩急以及筆墨色彩的選擇等方面都融入了創作者的構思和專業技巧,是創作者對藝術表現形式的表達,具有一定的審美意義與獨創性,構成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
涉案公司使用的魯迅手持奶茶杯的半身畫像,除了將涉案權利作品中魯迅手中的香煙簡單替換為奶茶杯,以及對人物朝向做簡單左右調換外,其余內容均與涉案權利作品高度一致,構成實質性相似。
關于兩原告主張的著作財產權,涉案公司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商業聯名及宣傳活動,復制、發行帶有被訴侵權作品的物料,并在互聯網上發布包含被訴侵權作品的宣傳文章,構成對復制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鑒于被訴侵權作品與涉案權利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并未形成新的作品,故不構成對改編權的侵犯。
關于兩原告主張的著作人身權,被訴侵權作品未體現涉案權利作品作者楊之光及鷗洋的姓名,構成對作者署名權的侵犯。涉案公司將原作中魯迅手持香煙改為奶茶杯,雖僅是局部修改,但顯然違背作者的本意,構成對作品修改權的侵犯。此外,被訴侵權作品所呈現的娛樂性基調,實質性改變了涉案權利作品原本要表達的思想、感情,構成對作者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侵害。
至于涉案公司辯稱與魯迅基金會和解的問題,系針對涉案聯名活動引發的肖像爭議,與其使用魯迅形象畫作引發的著作權爭議無關,不影響著作權侵權行為的認定。
鑒于涉案公司已全面下架物料、停止侵權,最終,上海普陀法院綜合作品價值、侵權規模、影響范圍及主觀過錯等因素,判決涉案公司賠償鷗洋女士及楊女士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20萬元,涉案公司在其官方微信公眾號刊登聲明、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案件判決后,涉案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后又撤回上訴,該案現已生效。
(澎湃新聞)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