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記者 顧元森)4月23日下午,江蘇高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2025年江蘇法院服務保障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融合十件知識產權典型案例。現代快報記者注意到,杜某某與陸某化工(昆山)公司侵害專利權糾紛案位列十大案例之首,法院判決陸某公司賠償杜某某經濟損失1.2億元及維權合理開支30萬元,是目前國內自然人發明專利被侵權獲賠額最高案。
許可合同終止后繼續實施專利技術,被判賠償1.2億元
杜某某系涉案發明專利“氨法生產金屬化合物的裝置及工藝”“氨法生產金屬化合物的溶金屬浸出槽及浸出工藝”“氨法生產金屬化合物的分解沉淀槽”的專利權人,三專利系電子級氧化銅核心生產工藝。杜某某長期許可陸某化工(昆山)公司(以下簡稱陸某公司)使用涉案專利相關技術生產電子級氧化銅產品。雙方許可合同于2019年解除后,陸某公司僅對原有生產設備及工藝流程進行局部改造,仍繼續使用包含浸出槽、分解沉淀槽等在內的氨法生產裝置及工藝生產電子級氧化銅產品。杜某某認為陸某公司的局部改造未實質性改變技術方案,構成專利侵權,于是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停止侵權、銷毀侵權專用設備、賠償經濟損失2億元及合理維權開支30萬元。
法院審理后,判決陸某公司賠償杜某某經濟損失1.2億元及維權合理開支30萬元。該案系目前國內自然人發明專利被侵權獲賠額最高案。該案通過嚴格保護創新成果、依法規制違約侵權行為、創新采用“停止使用+有條件改造”的責任方式,有效激勵關鍵技術研發,維護高端新材料產業創新生態,為服務保障信息技術產業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AI文生圖是否屬于作品?法院這么判
2023年8月15日,豐某娟在某平臺公開發表蝴蝶椅子系列圖片,標注系通過某AI文生圖軟件生成,同時公開了生成圖片所用的提示詞。2024年1月19日,朱某莎在某平臺發表多篇筆記介紹并推廣蝴蝶椅子,推廣鏈接店鋪由某文化公司經營。豐某娟發現朱某莎及某文化公司等生產、銷售的蝴蝶椅子產品、網絡宣傳圖等與其圖片作品實質性相似,侵犯其著作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朱某莎、某文化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權并共同賠償20萬元。朱某莎等辯稱,豐某娟主張保護的涉案圖片系使用AI文生圖軟件生成,不應受到著作權法保護。本案審理中,豐某娟未提供其創作過程的原始記錄,亦陳述AI軟件生成內容本身具有不確定性,無法再現與涉案蝴蝶椅子完全相同的圖片。
法院認為,判定AI文生圖是否屬于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獨創性智力成果,使用者應當提供創作過程的原始記錄以證明其通過增加提示詞、修改參數等對最初生成的圖片進行調整、選擇和潤色,以體現其對圖片布局、比例、色彩或者線條等表達要素作出了審美選擇、個性化判斷以及其他涉及自然人智力投入的獨創性貢獻。本案中,由于豐某娟未能提供創作過程中相應流程圖等原始記錄,其所作的選擇和修改缺乏證據支撐,難以體現其創作過程中的智力投入。并且,豐某娟自認涉案AI軟件生成圖片具有隨機性和不確定性,已無法再現與涉案圖片完全相同內容的生成過程,故難以認定其對涉案圖片作出了獨創性貢獻。綜上,豐某娟主張的圖片不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構成要件,不能認定為作品。同時,簡單的提示詞本身不是作品,且被訴侵權產品與豐某娟主張的涉案圖片不構成實質性相似,被訴行為不構成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最終判決駁回豐某娟的訴訟請求。該案積極回應了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發展的司法需求,有利于形成保護創造、鼓勵創新的數字創作生態,推動以“人工智能+”賦能產業發展。
短視頻APP切條搬運《狂飆》電視劇,被判高額賠償
愛某藝公司系電視劇《狂飆》出品單位之一,獨家享有該劇信息網絡傳播權、放映權、廣播權等多項權利。愛某藝公司在該劇上映熱播期間發現,某科技公司在其運營的某短視頻平臺內設置“狂飆”話題,專門提供該劇相關視頻,范圍涵蓋第一至第三十九集全部內容;同時將標注“狂飆”字樣的劇照放置于平臺直播網首頁“熱門”和“分類”項下的專區內顯著位置,并提供該劇的直播及回放服務。截至2023年3月5日,該平臺內共發布“狂飆”話題作品45.3萬個,播放量達116億次。2023年1月至5月,愛某藝公司多次向該平臺公示的舉報郵箱發送預警函、侵權作品下線告知函及相應侵權鏈接。但截至訴訟時,該平臺仍有大量與《狂飆》相關的短視頻。愛某藝公司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科技公司立即刪除平臺內關于電視劇《狂飆》的侵權內容并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共計3000萬元。
法院認為,某科技公司通過設置話題、合集等方式對侵權視頻進行編輯、整理,提供涉及《狂飆》視頻的榜單、目錄、簡介等,吸引網絡用戶關注瀏覽。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電視劇《狂飆》正處于熱播期,涉案侵權視頻數量及播放量極為巨大。愛某藝公司曾多次通知某科技公司,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停止提供侵權內容,因此某科技公司理應知曉被訴侵權行為并采取必要措施,但其卻未能積極作為,應當認定構成對《狂飆》著作權的侵害。在賠償數額的認定上,雖然愛某藝公司因侵權所受實際損失及某科技公司違法所得難以精準計算,但根據在案證據可以認定,愛某藝公司的實際損失遠超出法定賠償最高額500萬元的上限,綜合該劇市場價值、侵權行為性質、規模、具體情節和主觀過錯、許可使用情況等因素,判令某科技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愛某藝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3000萬元。
員工在職期間利用公司資源“干私活”,構成不正當競爭
諾某公司系從事移動通信網絡、數據通信網絡等產品研發與生產的科技型企業,其發現何某、劉某、張某在該公司任職期間,先后創立并實際控制、經營與諾某公司具有競爭關系的南京典某科技公司(以下簡稱典某公司)與南京亞某科技公司(以下簡稱亞某公司),并利用在諾某公司的職務便利和影響力,組織諾某公司多位在職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為典某公司、亞某公司工作,且大量使用諾某公司的辦公設施、實驗室、部件設備等物資資源以及產品優化方案等研發經驗從事涉案通信產品系統的研發,之后將與諾某公司類似的產品投入市場銷售,嚴重損害諾某公司的合法權益。諾某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何某、典某公司、亞某公司等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3000萬元。法院綜合考慮被訴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判決何某、典某公司、亞某公司等共同賠償諾某公司經濟損失500萬元及合理開支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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