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反復、多次購買相同或者類似類型產品,繼而再以批量化、格式化、模板化的理由進行投訴舉報、提起行政復議,其行為目的已非救濟其自身受損的合法權益。”這段話,出自4月9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一份行政判決書。被“點名”的,是一名叫楊某某的職業索賠人。
4月23日,消費質量報記者聯系南充市順慶區市場監管局,結合兩份行政判決書及該局經辦人員介紹,厘清了這起南充首例 “知假買假” 行政訴訟案的來龍去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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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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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146次,索賠近2萬元
“事情要從去年6月說起。”順慶區市場監管局消保股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楊某某通過外賣平臺,在順慶區一家藥店買了一盒“新黃金視力貼”。之后,他便向順慶區市場監管局投訴,以“產品標注的適用范圍與在國家藥監局網站上查詢的備案信息預期用途不一致,違反了《醫藥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為由,要求查處違法行為,并給予獎勵。
“接到投訴后,我們立即聯系涉事藥店負責人調解,但對方拒絕調解,只能依法終止調解。”該工作人員介紹,楊某某對此不服,遂向順慶區政府申請行政復議,順慶區政府復議后維持了原決定。
2025年11月,楊某某提起行政訴訟,經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查,法院均判決職業索賠人楊某某敗訴,維持行政機關不予受理其行政復議申請的決定,明確非生活消費目的、以牟利為目的的惡意投訴不受法律保護。
“如果只看這一起投訴,只是普通消費糾紛。但經過我們走訪調查,楊某某的投訴舉報數量,已超過正常范圍。”順慶區市場監管局消保股工作人員介紹,2023年以來,楊某某以不同姓名在全國12315平臺累計投訴146次、舉報11次,僅2025年3月至6月,就在順慶區集中投訴舉報60次、短時間內提起行政復議41件。
“購買頻次明顯超出合理生活消費次數。”順慶區市場監管局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他的投訴舉報內容高度模板化、格式化,呈現出典型的“批量購買—集中投訴—程序施壓”特征。
此外,在處理投訴的過程中,部分商家向執法人員反映,楊某某通過微信向他們發送其他地區市場監管部門的處罰案例鏈接,發完又快速撤回。他還向商家暗示:賠償后就會撤訴;如果不及時賠償,一旦市場監管部門立案,“就不好處理了”。據目前掌握的情況,楊某某通過這種方式,已獲得19754元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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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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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買“假”,不具備合法權益基礎
這起案件的核心爭議在于:楊某某有沒有資格申請行政復議?
順慶區政府認為,依據《行政復議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前提是“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申請人與行政行為之間要有真實的利害關系。楊某某以牟利為目的濫用投訴舉報權,超出普通消費者合理維權范疇,不具備法律保護的合法權益基礎,因此作出不予受理決定。
楊某某提起行政訴訟后,一審、二審法院均駁回其訴訟請求。法院給出的理由是,申請行政復議須以“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為前提,申請人與行政行為須具有利害關系。楊某某以牟利為目的濫用投訴舉報權,超出普通消費者合理維權范疇,不具備法律保護的合法權益基礎,行政機關決定合法有據。
對此,四川百柯律師事務所律師肖飛表示,以牟利為目的的惡意投訴、職業索賠,本質是濫用維權權利、惡意占用行政與司法資源,“此類行為不僅擾亂正常投訴舉報秩序,加重基層執法負擔,還損害經營者合法權益,破壞公平營商環境,顯然不屬于法律應予保護的維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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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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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個“明確”,為執法劃出紅線
順慶區市場監管局相關負責人表示,這起案件是南充市首例明確認定“非生活消費目的投訴舉報不受法律保護”的行政訴訟案件,對規范投訴舉報秩序具有重要示范意義:
明確維權邊界
消費者權益保護以“生活消費需要”為前提,脫離該前提、以牟利為目的的職業索賠行為,不屬于法律保護范圍。
統一裁判尺度
人民法院通過一、二審判決,明確“非消費目的+不正當牟利”的行為不具有合法權益基礎,為類似案件提供了明確裁判規則。
強化監管依據
案件結果與新修訂的《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辦法》中關于“非生活消費需要”的認定標準相銜接,為基層執法部門依法不予受理提供了實踐支撐。
維護市場秩序
對濫用投訴舉報權利、惡意占用行政和司法資源的行為予以否定評價,有助于保護經營者合法權益,優化營商環境。
同時,順慶區市場監管局也提醒公眾,應基于真實消費合理維權,對以牟利為目的的惡意投訴、敲詐勒索等行為,相關部門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全媒體記者 羅安舒 柯增勝
來源 | 消費質量報
編輯 | 陳蕊妮
責編 | 羅婉毓
審核 | 李曉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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