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3日,緬甸國防軍總司令宣布,將已實施軍管的鎮區內的軍管權力再次授予相關軍區司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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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總統辦公室于4月23日宣布全國九個省邦的60個鎮區進入緊急狀態,頒布軍管令,并將行政和司法職責移交給國防軍總司令。隨后,國防軍總司令將這些鎮區內的軍管權力進一步授予了相關軍區司令。
據悉,總統辦公室為有效平息武裝暴動、維護地區穩定安寧及法治,發布了具有法律效力的第1/2026號令,宣布該命令所列鎮區進入緊急狀態,并根據具有法律效力的第2/2026號令,將這些鎮區的行政和司法職責移交給了國防軍總司令。
根據《緬甸聯邦共和國憲法》第413條(b)款,國防軍總司令已將上述具有法律效力命令所涉鎮區(即相關軍區司令部管轄范圍內的區域)的行政及司法方面的軍管權力,授予了相關軍區司令。
國防軍總司令的命令還指出,相關軍區司令可根據實時變化的各種情況,由其本人直接行使軍管權力,或委派軍區指揮官代為行使。
根據該公告,在上述鎮區內,若經軍事法庭審判定罪,可能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含勞役),或依法判處相應罪行的最高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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