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四川瀘州古藺縣某小區門口,一場本該洋溢著祝福與喜悅的婚禮,卻以一種令人錯愕的方式登上了熱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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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傳現場視頻顯示,一名男子被扒去外衣,僅穿短褲被綁在樹上,多人往他身上潑醬油、扔生雞蛋,圍觀者笑聲不斷、手機拍照不停。視頻發布者直呼:“活了幾十年,第一次見古藺人結婚有這種鬧婚的,太恐怖了。”
面對洶涌的輿論質疑,一名工作人員給出了令人更加費解的回應:承認行為確實不文明,但聲稱從法律角度看目前“沒犯法”,只是“慶祝方式不一樣”。
當羞辱被輕描淡寫地包裝成“慶祝方式”,一個嚴肅的法律問題浮出水面:惡俗婚鬧,真的“不違法”嗎?
一、是誰在“慶祝”?——當鬧婚變成公開羞辱
先看看這場“慶祝”的實質內容:一名成年男性被當眾扒掉外衣,用膠帶捆綁在小區門口的樹上,喪失人身自由;隨后被人持續潑灑醬油、投擲生雞蛋,醬油和蛋液從他身上緩緩淌下,整個人變得污跡斑斑。
這不是傳統文化的“熱熱鬧鬧”,也不是熟人之間的善意玩笑。這是把人當作物來處置、當作笑話來圍觀。這究竟是誰的“慶祝”?又是在慶祝什么?
這種婚鬧本質上是低俗陋習,明顯侮辱他人人格。捆綁、潑灑污穢的行為帶有強烈的侮辱性和攻擊性,極易引發沖突。
更值得深思的是,有網友一針見血地指出:“他們當年估計也是這樣鬧別人的。”這句話揭示了一個令人不安的惡性循環——曾經被綁在樹上的人,終于等到了綁別人的機會。這不是祝福的儀式,而是打著“傳統”旗號的報復性宣泄。
二、“不是風俗”到底違不違法?
值得關注的是,堅決抵制勸酒酗酒、低俗婚鬧、阻塞交通、擾亂秩序等不文明行為,不以“湊熱鬧”“沾喜氣”為名進行惡搞或索要財物,守護婚禮的莊重與浪漫。
然而,當低俗婚鬧真真切切地發生時,現實卻令人失望。
所幸,4月23日,瀘州市古藺縣彰德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回應稱已關注此事并介入處理,表示:“這個事情,對我們當地來說影響不好,肯定要管。”這一表態多少讓人們看到了基層治理的責任擔當。
三、“沒犯法”?——一次低俗婚鬧可能踩中多少條法律紅線?
民事層面:侵犯多項人格權
將新郎捆綁在樹上并潑灑臟東西的行為,已違反《民法典》中關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及身體權、名譽權受法律保護的相關規定。若當事人追究,鬧婚者需承擔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民事侵權責任。
《民法典》明確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第九百九十條進一步規定,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將人綁在樹上當眾羞辱,至少涉及人身自由、身體權、名譽權三重侵害。
行政層面:涉嫌公然侮辱
該行為同時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涉嫌公然侮辱他人、尋釁滋事。當事人追究的,公安機關可對鬧婚者處以罰款、行政拘留。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多地已發布婚鬧專項整治文件,明確告誡新手伴郎伴娘:強行摟抱、脫衣、捆綁等行為,可處5至15日拘留并處罰款;造成人身傷害的,依法承擔醫療費和精神損害賠償。
刑事層面:嚴重者可能入罪
若情節惡劣、嚴重損害當事人權益或擾亂公共秩序,還可能觸犯《刑法》相關規定,構成侮辱罪或尋釁滋事罪,依法承擔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第二百九十三條則規定了尋釁滋事罪的適用情形,包括隨意毆打他人、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秩序嚴重混亂等。
此外,還有一個重要的法律細節常被公眾忽視——知情同意不是“免罪金牌”。
人格權與財產權不同,不能以“同意”為由放棄。《民法典》明確規定人格權不得放棄、轉讓或者繼承,即便新郎本人同意,這種低俗婚鬧行為依然違背公序良俗,行為人仍可能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
這意味著,“他自己都同意了”“大家都是朋友鬧著玩”這樣的說辭,在法律面前站不住腳。人格尊嚴不是可以隨意處置的個人物品。法律對人格權的保護具有強制性,不會因為受害者“同意”就自動豁免施害者的法律責任。
四、從道德呼吁到規則約束的跨越
古藺婚鬧絕不是孤例。2023年以來,僅公開報道的“捆綁潑灑”式婚鬧就有多起。幾乎每一起都伴隨著“當地有婚鬧風俗”的說法,可為何即便如此,低俗婚鬧依然屢禁不止?
在這方面,已有一些地方的實踐提供了可資借鑒的經驗。山東部分地區嘗試“喜事新辦”積分制,將婚俗文明與社區信用掛鉤,效果正在顯現。更關鍵的,是把“抵制低俗婚鬧”落到實處——不僅要發文倡議,更要建立具有約束力的治理閉環:紅白理事會現場勸阻、取消文明家庭評選、納入村規民約、公安機關對明顯侮辱人格的行為主動介入。
婚禮在熟人社會里是一場盛大的社交展演,新郎如果當場翻臉、事后報警,得罪的可能是多年的朋友和整個圈子的“面子”。安徽亳州曾有一位伴娘被強行摟抱搜身,以報警警告才使鬧劇終止,事后因精神創傷就醫并起訴。她算勇敢的,但更多人選擇了沉默。
正因如此,法律的介入不能只靠受害者自己主動追究。對明顯的侮辱人格行為,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主動調查處理。只有“倡議引導”與“依法懲戒”雙管齊下,才能真正破解屢禁不止的困局。
五、別讓低俗婚鬧毀了體面,傷了尊嚴
一場婚禮的意義,在于見證幸福、傳遞祝福,而非以傷害他人為樂。
活躍氣氛和公開羞辱之間有一條清晰的邊界:是否尊重當事人的意愿與尊嚴,是否經得起當事人真心說一聲“不”。即便是最傳統的婚鬧習俗,也應當在社會公德和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任何打著“習俗”旗號踐踏他人尊嚴的行為,都不能因為披了“熱鬧”的外衣而被豁免。
回看瀘州這場鬧劇,值得我們記取的不僅是憤怒。它是一面鏡子,照出了道德呼吁在法律支撐不足時的無力;也是一聲警鐘,提醒我們:低俗不是風俗,熱鬧不是胡鬧,“傳統”不是侵害他人權益的擋箭牌。
法律從不說“這只是慶祝方式不一樣”。法律說:每個人的尊嚴,都不可以被綁在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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