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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流浪乞討”到“流散”,是法律對社會現實的深刻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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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舉行記者會,發言人施春風介紹立法工作有關情況并回答記者提問。施春風介紹,社會救助法草案三次審議稿擬作四項主要修改,其中將“流浪乞討人員”表述修改為“流散人員”,針對截留、挪用、私分救助資金等行為,增加規定對有關組織、個人可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下罰款。

“流浪乞討人員”這一表述在我國社會救助領域沿用數十年,早已成為公眾熟知的術語,但習以為常不代表準確。

細究這一詞匯的語義構成,“流浪”意味著漂泊無定,“乞討”則指向一種特定的行為方式。二者組合在一起,用來概括需要社會救助者,無形中給救助對象貼上了職業化的標簽,容易讓人聯想到以乞討為生的特定群體。這種標簽化的表述,在某種程度上固化了社會對這一群體的刻板印象,也可能讓真正需要幫助的臨時遇困者產生心理負擔,甚至因羞于被歸類為“乞討人員”而抗拒尋求救助。

相比之下,“流散人員”這一表述更為中性、簡潔和準確。

“流散”,僅描述人員處于離散、暫時失序的狀態,不涉及對其行為方式的評判,也未預設其身份屬性。這種去標簽化的調整,體現了法律語言的嚴謹性和科學性,更體現了立法者對救助對象人格尊嚴的尊重。

相較一般生活用語,法律術語的調整絕非憑空而來,而是建立在社會現實深刻變化的基礎之上。

一個眾所周知的事實是,隨著我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中國式現代化的深入推進,傳統的職業乞討現象大幅減少,相關救助管理機構救助的對象,已轉變為以走失人員、務工暫無著落者等暫時遇困群體為主。這些人員并非以乞討為業,而是因各種臨時性困難流散在外,亟須社會伸出援手。

這樣的現實變化,要求法律術語必須與時俱進。繼續使用“流浪乞討人員”的表述,不僅與救助對象的實際情況不符,還可能造成制度適用的困惑——那些并非乞討但確實需要救助的臨時遇困者,是否屬于該條款的規制范圍?而“流散人員”的表述則具有更廣泛的涵蓋性,能夠準確覆蓋所有因各種原因暫時失序、需要救助幫扶的群體,使法律條文與社會現實精準對接。

更深層次探究,法律術語調整還反映了社會救助理念從“管理本位”向“服務本位”的轉變。

傳統的“流浪乞討人員”表述,隱含的是一種管理視角,特定群體在這里是需要管理和規制的對象,“流散人員”的表述則更多體現了一種服務視角,其將暫時遇困者視為需要幫扶和服務的對象。

這種理念轉變與草案三審稿的其他修改內容一脈相承。例如,規定各級政府應鼓勵、支持和引導有勞動能力的救助對象自助自立,體現了“授人以漁”的積極救助理念,針對截留、挪用救助資金等行為增設罰則,則筑牢了救助資金安全的法治防線。這些修改共同構成了一個更加完善、更具溫度的社會救助法律體系。

社會救助事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關系民生、連著民心,是一項兜底線、救急難、保民生、促公平的基礎性制度安排。讓暫時遇困的群眾能夠感受法治溫度與社會溫情,讓改革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體人民,這是公眾對社會救助法的期待。而立法進程顯示,他們的期待不會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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