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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界有個習慣,對年長資深的法學家尊稱一聲"老先生"。這本是好事,一份敬意,與時間敘事下自然而然沉淀的溫情。但聽得久了,不免生出一點恍惚:凡被叫作"老先生"的,是否都擔得起那個"大"字?或者說,法治老先生與法治大先生,到底是不是一回事?
我想,二者之間恐怕隔著一層需要認真辨識的距離。
年齡的增長、資歷的積累、甚至著作等身,這些自然可以成就一位法治老先生。他熟悉法條的肌理,精通法學的門道,在講臺上站了數十年,帶出的學生遍布各地。這些都是值得敬重的。但敬重是一回事,感召是另一回事。一個人活得夠久、教得夠久,并不自動等同于他的生命對法治事業產生了超越技術層面的精神照亮。老,是時間的饋贈;大,卻是靈魂的選擇。
那么,法治大先生的"大",究竟大在何處?我想,大就大在那種不易察覺卻真實存在的道德感召力與理想主義的溫度。他不是僅僅告訴你這條法條怎么解釋、那個概念所謂何來,而是在某個不經意的瞬間,讓你看見法律背后站著的人,看見制度深處藏著的價值。他會在名利與權勢面前保持一種近乎固執的清醒,在潮流之中守住一份不合時宜的誠懇。這種清醒和誠懇,我們有時候稱之為道德勇氣——它不是激烈的對抗,而是一種不隨波逐流的定力,一種在沉默處依然選擇說真話的柔軟而堅韌的東西。
換句話說,老先生可能是"術之師",大先生則必須是"道之師"。術之師傳授技藝,道之師點燃心火。
一個優秀的訴訟法教師能把證據規則講得絲絲入扣,一個杰出的民商法專家能把合同效力分析得鞭辟入里,這些都是法學教育不可或缺的根基。但如果止步于此,學問便只是一種精致的工具,一種可以服務于任何目的的專業技術。而法治大先生之所以"大",恰恰在于他讓這門技藝始終朝向正義的方位。他讓學生明白,法條是冷的,但法治必須是熱的;邏輯是硬的,但法律人心里得有一塊軟的地方。這種"道"的堅守,不是玄虛的口號,而是體現在每一次對弱者的側隱、對權勢的審慎、對程序正義近乎信仰般的堅持之中。
當然,這樣說并不是要制造一種傲慢的等級,仿佛"術"就不如"道",老先生就不如大先生。事實上,法學這門學問,離了術的根基,道便是空談。一位皓首窮經的老先生,把一輩子獻給注釋法學,獻給基礎概念的梳理與厘清,這本身就是一種值得鞠躬的奉獻。只是,如果我們把整個法學界的評價標準僅僅停留在術的范疇,如果我們的敬意僅僅因為某人活得夠老、寫得夠多、盤桓夠久、職位夠高,那我們可能正在模糊一種更重要的區分:法治事業需要的不僅僅是技術的傳承,更需要價值的錨點。
大先生之"大",甚至也不在于他是否一直去說什么驚天動地的豪言。有時候,它只是一種姿態——在學術會議上,當所有人都在附和時,他輕輕說一句"這個結論恐怕還需要再想想";在指導學生時,他不急于給出標準答案,而是先問"你覺得這樣對那個當事人公平嗎";在公共事件中,他本可以沉默,卻選擇用專業而克制的方式,把法律的道理講給更多人聽。這些時刻,他不是在表演道德,而是在踐行一種法律人應有的理想主義。這種理想主義,不是年輕人的專利,反而常常因為歲月的淬煉而更顯厚重。但也正因如此,它不是年齡的自然產物,而是人格的自覺修煉。
說到底,法治老先生是一個時間概念,法治大先生則是一個精神尺度。我們尊敬前者,是因為歲月和耕耘本身值得被看見;我們呼喚后者,是因為法治的根基從來不只是法條的適用、知識的傳承,更是法律人對正義的持久信仰。不是每一位老先生都必須成為大先生,這既不現實,也不公平。但一個健康的法學界,應當有能力辨認出二者的區別,更應當知道:術可以教人謀生,但只有道才能讓人知道為何而生。
這篇文章,不針對任何人,只是想在稱謂越來越泛濫的今天,為"大"字保留一點它本該有的重量。畢竟,法治的星空里,需要點亮的,從來不只是年頭久遠的華燈,更是那些愿意在暗處多燃一程的、有溫度的心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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