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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下午,在深圳市光明區同仁路一公交站臺,市民王某某(女,29歲)因勸阻陳某(男,33歲)吸煙行為發生爭執。經警方調解,雙方最終達成和解。同時,陳某因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的行為被處以行政罰款。
據《深圳特區報》記者4月25日調查,警方將兩人帶到玉塘派出所后按照執法程序進行了人身安全檢查。關于民警曾表示“公交站應不屬于禁煙范圍”,在當事人提出質疑、民警查詢相關法規后發現錯誤,已當場糾正并致歉。
該男子在站臺吸煙該不該處罰?記者了解到,4月25日上午,深圳市交通運輸局光明分局執法支隊根據派出所提供的線索,對陳某在公交站臺吸煙的違法行為展開核查。
經調查,陳某承認其在禁止吸煙的公交站臺吸煙的事實。執法人員認定其行為違反深圳市有關條例,執法部門已依據條例依法對陳某處以50元罰款,并當場執行。
針對公眾關心的公交站臺吸煙違規及處罰問題,深圳市交通運輸局光明分局相關負責人向記者表示,公共交通運輸站樓行人出入口外側五米范圍內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室外站臺和等候隊伍所在區域屬于法定禁煙場所。經執法部門核實,陳某在上述區域吸煙的行為已違反《控煙條例》。
警方的執法是否存在瑕疵?根據規定,為防范可能發生的意外,涉事人員進入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區,需接受人身安全檢查。對王某某,警方安排了女性工作人員在獨立封閉區域內對其進行了檢查。記者向法律界人士咨詢,警方執法過程合法合規。
有人認為,涉事男子在公共場合尤其是禁煙區域吸煙,此行為本來就不對且違反法規,市民予以勸導屬熱心之舉,但過程中,王某某的行為也有沖動過激之嫌。
廣東晟典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毛鵬律師在接受媒體采訪時強調,普通市民若善意勸阻無效,最合理、合法的處置方式是留存證據,向對應行政執法部門求助,由專業行政人員依法處置,而非自行采取潑水、爭執、阻攔等強制手段。
即便市民出發點是制止不文明違規行為,一旦私自采取強制干預手段,對他人造成干擾、沖突,原本占理的一方反而會陷入被動,甚至可能觸犯治安管理相關法律法規。
原標題:《“深圳公交站臺吸煙”涉事男子被罰50元,當場執行,警方執法過程合法合規》
欄目主編:蔣竹云 文字編輯:傅璐 題圖來源:上觀題圖
來源:作者:長安街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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