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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肖去年和一家叫"早某"的餐飲公司簽了合同,交了29800元,這些錢里包括商標使用費、保證金以及貨款押金,合同簽完第二天,對方就開始幫他找鋪子、做市場調查,看起來挺認真,但小肖自己沒找到合適的店面,第七天就提出不想干了,要求對方把錢全部退回來。
公司方面當然不同意這個說法,他們指出合同里根本沒有提到冷靜期的事,既然簽了字,就得認賬,可是法院的看法不一樣,廣州荔灣區法院在一審中直接判決解除合同,退還24800元,公司提出上訴后,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在二審中維持了原判,這個案件后來成為行業內一個參考案例。
關鍵點在于《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早就寫明,被特許人在簽合同后一段時間內可以自行決定不再繼續合作,這個權利是行政法規定的,不是雙方協商出來的,法院認為即便合同中故意不寫這一條,這項權利依然存在,這是法律為小商戶提供的一道保障。
公司方面提出,他們已經提供了選址方面的服務,這屬于使用了經營資源,但法院沒有接受這個說法,因為小肖實際上沒有開店營業,沒有掛出店鋪招牌,沒有進貨備貨,也沒有賣出過一件商品,甚至連門店都沒正式開張,這些前期的咨詢活動,只能算是履約前的準備工作,不能算作真正利用了品牌的核心資源,所以最終只扣除了5000元作為服務成本,其余款項都退還給了小肖。
這種事情其實很常見,很多加盟品牌在招攬生意時說得天花亂墜,創業者一時沖動就付了錢,合同里經常避開冷靜期這個話題,等到你想退出的時候,對方就拿已經提供服務當作借口,這次判決等于告訴品牌方,別耍花招,法律站在這一邊。
政策調整也在跟進,2026年初商務部發布新示范合同草案,明確建議冷靜期至少設為七天,深圳和杭州最近出現類似判例,趨勢保持一致,品牌方如果繼續忽視這些規定,將來可能面臨更高賠償。
有人拿國外的情況來比較,比如德國允許遠程購物十四天內無理由退貨,美國更重視簽約之前的信息披露,我們這邊主要依靠事后補救,顯得有些被動,不過話說回來,如果真的規定冷靜期里一分錢都不能收,可能又會把門檻提得太高,畢竟品牌方也需要預先投入一些成本,這件事還在慢慢調整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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