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印發《林草科技推廣成果庫管理辦法》的通知 林科規〔202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和草原局,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為加強林業草原科技成果管理,完善成果信息匯交,實現成果共享共用,推動林草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現將修訂后的《林草科技推廣成果庫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2026年4月13日
林草科技推廣成果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林業草原科技成果管理,完善成果信息匯交,實現成果共享共用,推動林草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央財政林草科技推廣示范項目等管理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林草科技推廣成果庫(以下簡稱“成果庫”)是由國家林草局基于互聯網構建的科技成果集成平臺,主要用于開展林草科技推廣成果(以下簡稱“成果”)匯交、成果統計、成果推介、成果應用評估等工作,并為社會公眾提供成果查詢、篩選等在線公益服務。
第三條 成果主要是指新品種、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新裝備,具體包括:
(一)國家或省級主管部門審(認)定的林草良種;
(二)通過設區的市級及以上有關科技管理部門認定、驗收和登記的科技成果,或通過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評價的科技成果;
(三)具有推廣應用價值且經過有關部門授權或者批準的發明專利、軟件著作權等。
第四條 國家林草局負責成果庫管理,國家林草局科學技術司具體負責成果入庫及管理并指導開展成果推廣應用與評價等工作。
第二章 成果入庫及管理
第五條 成果實行成果入庫管理。入庫成果須符合國家相關政策和產業要求,具備先進、實用、成熟、宜推廣等特點,對社會、資源、生態環境等無不良影響,無知識產權等法律糾紛。
第六條 按照“誰完成、誰入庫”的原則開展成果入庫工作。填報入庫的成果名稱須準確,內容清晰,信息填報完整,附件材料規范。要嚴格遵守保密規定,涉及國家秘密的成果一律不得填報入庫。
第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草主管部門,國家林草局有關直屬單位以及相關中央直屬科研院校(以下簡稱“推薦單位”)負責組織所轄或所屬單位開展成果入庫。
第八條 成果第一完成人按要求開展成果入庫填報,以本人賬戶登錄成果庫網址,逐項填寫成果信息,并上傳相關證明材料。
第九條 成果第一完成單位使用本單位賬戶登錄成果庫,依照本辦法第三、第五條對成果進行審核,并將審核通過的成果提交至推薦單位。
第十條 推薦單位對成果第一完成單位提交的成果進行形式審核,通過后提交至國家林草局。
第十一條 國家林草局定期組織專家對推薦單位提交的成果開展專業性審核,審核通過后進入成果庫。
第十二條 成果庫常年開放。成果完成人可隨時進行成果填報,推薦單位常年可進行成果審核。
第十三條 成果庫實行三級管理,成果第一完成單位、成果推薦單位、國家林草局三級依權責不同,分級管理。
第十四條 成果第一完成單位要加強科研誠信建設,強化誠信管理,對成果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或涉嫌侵權的成果不予填報入庫。
第十五條 國家林草局負責對存在知識產權糾紛的成果或信息有誤的成果進行清理。
第三章 成果推廣應用與評價
第十六條 國家林草局依托成果庫開展先進實用成果的遴選,面向行業科技需求,發布重點推廣成果目錄,對重大關鍵科技成果予以推介。
第十七條 中央財政林草科技推廣示范項目和林草科技成果國家級推廣項目依托成果均須來源于成果庫。
第十八條 各級林草主管部門應積極發揮入庫成果在實施各類林草科技推廣項目中的作用,并強化成果在林草重大工程、重大項目和林草生態保護修復、產業發展、鄉村振興等重點工作中的規模化應用。
第十九條 各級林草主管部門應及時總結各類推廣項目的成果應用效果,對于項目實施效果好的成果,充分發揮示范輻射帶動作用,加大推廣應用力度。
第二十條 鼓勵推廣項目承擔單位在成果推廣示范過程中,主動發現問題,加強研究,持續創新,總結凝練形成新成果,形成科技成果研發、轉化、應用、再創新的良性循環,推動創新鏈與產業鏈充分融合。
第二十一條 鼓勵各級林草主管部門依托成果庫建立成果數據集,健全技術要素市場,建立成果合作機制,組織高校、企業和專業技術經理人進行專業領域成果洽談和簽約,構建成果交易體系。
第二十二條 成果相關單位積極組織成果演示和對接活動,利用現場演示、巡展等活動,以及科技下鄉、技術培訓等形式開展成果宣傳,搭建成果展示、交流與合作平臺。
第二十三條 入庫成果實行動態管理。成果第一完成單位應根據國家林草局要求,及時更新完善成果信息。國家林草局定期根據成果應用評價結果對入庫成果進行動態調整。
第二十四條 成果庫面向全社會開展成果服務,公眾使用成果庫成果時,要嚴格按照知識產權保護有關要求,取得成果第一完成單位的轉讓或許可。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林草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4月30日。
來源: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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