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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日起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正式施行
2021年實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也將禁止家庭暴力
作為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規定
明確寫入
家暴不是“家務事”
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
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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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于網絡)
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的本質是一種非法控制,施暴者通過暴力行為來獲得對受害者的支配感。這種行為通常表現為身體暴力、情感暴力、經濟控制等多種方式。家庭成員(包括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的毆打、捆綁、殘害等人身侵害行為,通過經常性的謾罵、恐嚇、威脅等精神侵害造成受害人緊張恐懼,以達到控制受害人目的的行為,都是家庭暴力的常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家庭成員之間以凍餓或者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方式實施的身體或者精神侵害行為,應當認定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的“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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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家庭暴力該如何求助?
1.受害人可以向居(村)委會、婦聯等單位求助。相關單位在接到求助后,應給予幫助、處理,應向受害人提供法律咨詢、心理輔導等幫助。
2.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機關求助。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后應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鑒定傷情,并視情對施暴者開具家暴告誡書或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3.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求助。受害者可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以禁止施暴者實施暴力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條 第一款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后,應當給予幫助、處理。
第十五條 第一款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后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鑒定傷情。
第十六條 第一款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第二十三條 第一款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被家暴后可以收集哪些證據?
一、證明發生過家庭暴力事實的證據
1.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
2.村(居)民委員會、婦聯組織、反家暴社會組織、雙方用人單位等機構的求助接訪記錄、調解記錄等;
3.病歷資料、診療花費票據;
4.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的錄音、錄像;
5.身體傷痕和打砸現場照片、錄像;
6.保證書、承諾書、悔過書;
7.證人證言、未成年子女證言;
8.受害人的陳述。
二、證明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證據
如果加害人通過電話、短信、微信、QQ聊天記錄、電子郵件等威脅、恐嚇的,受害人可以錄音、截屏等方式備份保存此類證據,具備條件的,可以通過公證處提取電子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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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一種民事強制措施,是人民法院為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確保婚姻案件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含哪些措施?
(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實施家庭暴力應承擔哪些法律后果?
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人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民事責任
家庭暴力是一種侵權行為,是施暴者對受害人生命健康權和人格尊嚴權的侵害,受害人可以據此要求獲得損害賠償。賠償包括兩個方面:1.因為生命健康權受到損害而獲得的物質損害賠償;2.因為人格尊嚴受到侵害而獲得的精神損害賠償。除此以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離婚糾紛中,家庭暴力是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原因之一,也是考量子女撫養、財產分配的重要因素;若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二)行政責任
對于情節較輕的家庭暴力行為,派出所可給予批評教育或出具告誡書。家庭暴力情節和后果嚴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施暴者將受到罰款、拘留等行政法律措施。
(三)刑事責任
家庭暴力情節和后果嚴重的,施暴者將面臨刑事法律制裁。涉及的罪名可能包括:虐待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等。
家庭暴力不是“家務事”
如果遭遇家庭暴力
一定要勇敢說“不”
來源丨云南普法
編輯:肖燚琦
審核:楊建華
審定:林慧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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