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行政機關工作的我們
可能常常會遇到下面的困擾
“關心”案情的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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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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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上門”的親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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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了漫畫,我們一起學習下
“三個規定”的相關知識
“三個規定”是什么?
2015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
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員會印發《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
哪些情形屬于
領導干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
領導干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違法干預司法活動,黨委政法委按程序報經批準后予以通報,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開:
(一)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
(二)要求辦案人員或辦案單位負責人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的;
(三)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者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
(四)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門利益,以聽取匯報、開協調會、發文件等形式,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的;
(五)其他違法干預司法活動、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遇到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
行為時,我們該怎么做?
司法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以組織名義向司法機關發文發函對案件處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領導干部身邊工作人員、親屬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司法人員均應當如實記錄并留存相關材料。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三不得”
1、不得違反規定過問和干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
2、不得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轉遞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
3、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案件當事人說情打招呼。
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等接觸時有哪些事項需要注意?
嚴禁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有下列接觸交往行為:
(一)泄露司法機關辦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規不得泄露的情況;
(二)為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中介組織介紹案件,要求、建議或者暗示當事人更換符合代理條件的律師;
(三)接受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請客送禮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與相關中介組織和人員惡意串通、弄虛作假、違規操作等行為;
(六)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其他不正當接觸交往行為。
如實記錄后,
擔心受到打擊報復怎么辦?
司法人員如實記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的行為,受法律和組織保護。領導干部不得對司法人員打擊報復。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司法人員免職、調離、辭退或者作出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
司法人員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
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
案件處理情況的,怎么處理?
司法人員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的,予以警告、通報批評;有兩次以上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情形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主管領導授意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依紀依法追究主管領導責任。
“三個規定”分別從司法機關外部、司法機關內部和司法人員等三個角度出發,建構起一套防止干預司法案件的制度,為防止司法機關內、外部人員干預司法、以案謀私、利益輸送架設了全程留痕、依法追責的“防火墻”和“高壓線”,為司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公正廉潔司法穿上了“防護衣”。
來源:汕頭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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