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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1年3月25日,張三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
2022年3月31日,雙方解除勞動關系。
公司主張因人工智能畫圖軟件的出現,致使原畫設計成本下降,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故其公司于2023年4月4日解除勞動關系,屬于合法解除,無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
張三不認可解除理由,主張系違法解除,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
張三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裁決公司支付張三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33320.7元,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
公司主張因人工智能畫圖軟件的出現,致使原畫設計成本下降,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故雙方解除勞動關系,但上述情況并不屬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范疇,系其公司經營戰略的調整,且公司未就雙方協商調崗提交相應證據,應承擔不利后果。
故公司解除與張三的勞動關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屬于違法解除,應支付張三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經計算,張三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7662.88元,仲裁裁決的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的金額不高于法律規定的標準,一審法院依法予以確認。
二審法院認為
公司上訴主張因公司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故合法解除與張三的勞動關系。但是,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公司存在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況。
故公司解除與張三的勞動關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認定公司屬于違法解除,應支付張三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并無不當,所核算金額亦不高于法律規定,本院依法予以維持。公司提出的其系合法解除的主張,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號:(2025)京03民終96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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