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寵物在寄養期間死亡,誰來擔責
寵物寄養期間死亡的責任認定,核心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誰有過錯誰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過錯比例分擔責任。
從法律性質上講,寵物寄養合同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保管合同范疇。《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條規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條規定,保管期內,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無償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這意味著,在有償寄養的情況下,寄養機構作為保管人,負有妥善保管寵物的義務。如果因寄養機構保管不善導致寵物死亡,寄養機構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如果寵物的死亡是由于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且寄養機構已經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那么責任應當由寵物主人自行承擔。此外,如果寵物的死亡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比如地震、洪水、火災等自然災害,寄養機構也不需要承擔責任。
如果寵物的死亡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那么應當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寄養機構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比如未盡到安全管理義務,導致第三人能夠輕易進入寄養場所傷害寵物,那么寄養機構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寄養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二、寄養機構能否以“霸王條款”免除自身全部責任
在寵物寄養市場中,很多寄養機構都會在寄養協議中加入類似 “寄養期間寵物發生任何意外,本店概不負責” 的條款。很多寵物主人在簽訂協議時往往沒有仔細閱讀,或者雖然看到了但認為這是行業慣例而被迫接受。這類免除自身主要責任的格式條款屬于無效條款,不能作為寄養機構推卸責任的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寄養協議中的 “概不負責” 條款,明顯屬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自身責任的情形,因此依法無效。
三、寵物主人隱瞞寵物健康狀況,導致寵物死亡,責任誰來擔
寵物主人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寄養機構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不承擔責任。根據《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三條規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據保管物的性質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受損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且未采取補救措施外,寄存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需要特別提醒的是,如果寵物主人隱瞞了寵物患有烈性傳染病的事實,導致其他寄養的寵物也被感染死亡,那么寵物主人不僅要承擔自己寵物的死亡責任,還要對其他被感染寵物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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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耕田律師
湖北法輝律師事務所優秀的專職律師,具有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研究生背景,擅長合同糾紛,房產糾紛,公司法律顧問,擔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顧問,目前屬于律所的合伙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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