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什么是單位犯罪的訴訟代表人?其與辯護人有何區別?
答:單位犯罪的訴訟代表人是指在單位涉嫌犯罪的刑事訴訟程序中,代表單位參加訴訟活動、行使訴訟權利的訴訟參與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規定,訴訟代表人的確定順序如下:優先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或主要負責人擔任;若上述人員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責任人員或因客觀原因無法出庭,則由單位委托其他負責人或職工作為訴訟代表人;若依上述規則難以確定訴訟代表人,單位可委托律師等單位以外的人員作為訴訟代表人。
訴訟代表人與辯護人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代表對象與職責
訴訟代表人:代表單位本身,行使單位作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如陳述單位意志、參與庭審、行使上訴權等,核心是維護單位的整體利益和訴訟權益。
辯護人:代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包括單位中的自然人或單位本身),主要職責是提出辯護意見,對抗指控,維護被辯護人的合法權益,側重于從法律角度為被辯護人爭取有利的訴訟結果。
2、產生方式
訴訟代表人:由單位根據法律規定和程序選任或委托,可能來自單位內部(如法定代表人、職工)或外部(如律師)。
辯護人: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委托,或由法律援助機構指派,通常由律師擔任。
3、訴訟地位與權限
訴訟代表人:在庭審中席位與辯護人并列,享有被告人的訴訟權利,但一般不直接參與辯護策略的制定,主要代表單位表達意志。
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可自主決定辯護策略,包括提出證據、質證、辯論等,以支持被辯護人的無罪、罪輕或減輕、免除處罰的主張。
4、利益沖突防范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或主要負責人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因客觀原因無法出庭的,應當由被告單位委托其他負責人或者職工作為訴訟代表人。但是,有關人員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責任人員或者知道案件情況、負有作證義務的除外。
另外,訴訟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被告單位或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責任人員的辯護人,以避免角色沖突和利益沖突,確保訴訟代表人的獨立性和公正性。
綜上,訴訟代表人是單位在刑事訴訟中的“代言人”,側重于代表單位整體利益;辯護人是被辯護人(包括單位或自然人)的“法律代理人”,側重于通過辯護策略維護被辯護人的個體權益。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1)
第三百三十六條 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應當是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因客觀原因無法出庭的,應當由被告單位委托其他負責人或者職工作為訴訟代表人。但是,有關人員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責任人員或者知道案件情況、負有作證義務的除外。
依據前款規定難以確定訴訟代表人的,可以由被告單位委托律師等單位以外的人員作為訴訟代表人。
訴訟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被告單位或者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責任人員的有關人員的辯護人。
入庫案例:
某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走私普通貨物、物品案——分案審理的被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亦不得擔任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入庫編號:2024-03-1-085-001】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至2019年6月,被告單位河北某力公司在法定代表人范某(另案被告人)的操作下,以該公司名義,通過偽報品名為“糖果原料(預混粉)”的方式走私進口泰國產白砂糖56票9578噸,經海關計核,偷逃應繳稅額3129.72萬元,另涉嫌走私進口泰國產白砂糖909噸未遂,共計偷逃稅款人民幣328.06萬元,兩項相加合計涉嫌走私10487噸白砂糖,偷逃應繳稅款3457.78萬元。
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2日作出(2021)桂07刑初39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單位河北某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三千二百萬元。河北某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上訴。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 6月17日作出(2022)桂刑終139號刑事裁定,以程序違法為由發回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于2022年10月28日作出(2022)桂07刑初14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單位河北某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二百萬元。河北某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上訴。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2日作出(2022)桂刑終304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生效裁判認為,本案原一審訴訟中,被告人范某已被生效判決認定為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并判處刑罰,其在原審期間擔任原審被告單位河北某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代表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21〕1號)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違反了法定訴訟程序。在同一個案件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責任人員,同時又擔任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就會出現訴訟代表人同時要代表個人利益和單位利益參與訴訟的情況。當單位犯罪直接責任人員的個人利益與單位利益發生沖突,很難保證訴訟代表人不會為了個人利益而犧牲單位利益。即使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與單位不同案處理,或者直接責任人員已另案先行被定罪量刑的,直接責任人員與被告單位之間仍會產生訴訟利益沖突。已經被定罪量刑的單位犯罪直接責任人員,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亦無法充分保障被告單位的訴訟權利。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在單位犯罪案件審理中,被告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責任人員的,即使分案審理,亦不得擔任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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