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老百姓的土地或房屋時,需要給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補償,保障被征收人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只不過從實踐過程中來看,對征收方制定的征收補償標準,有很多被征收人對此都會非常的不滿意。
對補償標準有意見,被征收人自然也就不愿意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更也不愿意交出土地或者是房屋。在這種情況下,極個別的征收方則會想方設法地推動征收工作,實現征收最終的目的。從律師辦案的過程中來看,征收方最常用的方法就是把好端端的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筑,或者是危房,然后再以違建或危房的名義對被征收房屋實施強制拆除。對征收方來說,這種促進征收工作的方法既不費力也不費時,所以也成了其慣用的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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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了,除了這些慣用的小伎倆之外,極個別的征收方則會以“誤拆”的方式來推進征收工作,比如說先把部分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筑,然后再找機會以拆除部分違法建筑時,不小心把合法房屋也一并給強制拆除,這也是被征收人經常遇到的。
那么,房屋被征收方以“誤拆”的理由實施了強制拆除時,作為被征收人要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房屋被誤拆之后,征收方就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了嗎?
首先,凱諾律師這里可以很明確地告訴大家,征收方口中的“誤拆”實際上就是以“誤拆”之名行強拆之實罷了。換句話來說就是,征收方為了能在計劃的時間內完成征收工作,在被征收人又遲遲不愿意搬遷,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情況下,自導自演的一場游戲,之后就想以一句“不好意思,拆錯了”來結束這場糾紛。所以,對于征收方口中的“誤拆”千萬不要信以為真。
征地拆遷事關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不管是征收方以“誤拆”為由的方式強制拆除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還是在把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筑之后,直接對被征收房屋實施了強制拆除,對被征收人來說,只要補償沒有到位,只要沒有簽訂補償安置協議,補償沒有落到,其拆除房屋的行為都是不合法的。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中的規定,征收方不具有對被征收人合法房屋實施強制拆除的權利,只有法院才可以。在被征收人不愿意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不愿意交出土地或房屋的情況下,征收方需要依法對被征收人作出征收補償安置決定,或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如果被征收人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針對補償安置決定,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等文件提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征收方若想拿到土地,還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另外,對于被征收人已經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且也拿到了補償款的,在其仍然不交出土地或房屋的情況下,征收方也沒有權利實施強制拆除行為,仍然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待法院作出強制執行裁定書之后,那么征收方才能繼續推進征收工作。
所以,在征收前期,如果征收方沒有與被征收人就補償事宜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也沒有落實具體的補償款,不管征收方口中的理由是什么,只要房屋被他們實施了強制拆除,其行為就是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是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所以,作為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方以“誤拆”為由強制拆除后,要馬上報警,讓警察立案調查,在報警時需要就通過進行錄音,這是被征收人在維權之前必須要做的第一件事。在報警之后,馬上對強拆現場進行拍照、錄像,如果有拆遷單位或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一定要盡量把他們拍進去,以后維權可作為他們強拆房屋的有效證據。
在取證之后,如果對自己的合法財權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建議被征收人要馬上針對不符合法律法規的違法強拆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相關部門的強拆行為違法,只要法院判決相關部門的強拆行為違法,那么,被征收人就可以針對他們的違法強拆給自己造成的損失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國家賠償,也就是行政賠償。
這里需要廣大被征收人注意的是,申請行政賠償時,一定要結合自己家的實際情況,千萬不要獅子大開口,也不要一味地退縮,一旦要的國家賠償遠遠超過了自己家房屋本身的價值,那么征收方就會認為,你是在無理取鬧,從而拒絕給予賠償,當然也不要一味地讓步,否則就有可能會給征收方產生一種“你好欺負,好混弄”的意思,從而把你的賠償一而再再而三的降低。
總之,凱諾律師最后想要告訴大家的是,征地拆遷關系著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只要遇到強拆,無論征收方的理由是什么,廣大被征收人都要重視起來,尤其是在自己權益被嚴重侵犯的情況下,建議被征收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依法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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