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生效后,明明有履行能力,卻想方設法轉移財產、規避執行,甚至玩起“現金交易”“借名收款”的花樣——這些行為如果情節嚴重,就不再只是民事違約,還可能涉及刑法中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那么,該罪中“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且情節嚴重”應如何認定,本文匯總了相關裁判規則、權威觀點,供讀者參考。
人民法院案例庫
1.指導案例71號:毛建文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裁判要旨】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時間從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時起算。具有執行內容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等拒不執行行為,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情節嚴重的,應當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
案號:(2014)溫平刑初字第314號
審理法院:浙江省平陽縣人民法院
入庫編號:2016-18-1-301-001
2.被執行人違反財產報告制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行為的定性——何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裁判要旨】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但拒絕報告財產情況,經采取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認定被執行人是否拒絕報告財產情況,應當結合其履行財產報告制度的情況、執行過程中的搜查情況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入庫編號:2024-18-1-301-002
案號:(2023)0981刑初47號刑事判決
審理法院: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3.一審宣判前履行全部或部分執行義務的,依法酌情從輕或者免除處罰——曾某明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裁判要旨】被執行人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財產給付義務,卻以隱瞞、轉移經營收入的方式拒不履行,應認定為有能力執行而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應當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執行人在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履行執行義務的,依法酌情對被執行人予以從輕或者免除處罰。
入庫編號;2024-05-1-301-003
案號:(2021)贛0823刑初79號刑事判決
審理法院:江西省峽江縣人民法院
裁判規則
1.拒絕電子轉賬只收取現金,存在故意逃避執行的意識和行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吳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裁判要旨】在執行案件中,法院可依法對被執行人的銀行卡及各金融電子支付賬戶進行凍結,屬于強制執行措施之一。被執行人在執行過程中需主動向法院報告其個人財產狀況,配合法院執行工作。行為人害怕賬戶被凍結而放棄電子支付,只收取大額現金,存在故意逃避執行的意識和行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報 2025年2月13日第3版
2.行為人對于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陳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裁判要旨】在已知自己的銀行賬戶和微信賬號被法院凍結情況下,為避免工資被強制劃撥,要求老板將工資通過微信轉給妻子和弟弟,再由他們轉交給自己。收到上述工資后,仍未支付所欠款項。行為人對于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案例來源:江西法院微信公眾號 2025年8月21日
3.欠債不還卻購房、購買基金且瞞報房產、轉移股權,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洪某拒不執行判決案
【裁判要旨】被執行人欠債不還卻購房、購買基金且瞞報房產、轉移股權,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
案例來源: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 2024年6月20日
4.被執行人申請法院解除對其名下房屋的查封,但在該房屋售出后將所得房款挪作他用,而未按承諾用于支付所欠款項的,屬于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且情節嚴重的情形——王某拒不執行判決案
【裁判要旨】行為人經法院生效判決確定對他人負有還款義務,但其未在生效判決確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權利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后,其仍拒不履行,并以賣房還款為由,申請法院解除對其名下房屋的查封,但卻在房屋售出后將所得房款挪作他用,未按承諾用于償還其在兩案中所欠款項的,屬于有能力執行卻拒不執行,人民法院應認定其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
案例來源:天津法院網 2019年3月26日
專家觀點
一、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中關于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界定問題
關于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界定問題。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其中何謂“有能力執行”并不明確,實踐中對有部分履行能力的是否屬于有能力執行,拒執犯罪行為對象是否包括行為的執行以及不作為能否構成拒執罪等問題均有爭議。我們認為:拒執罪客觀行為既包括對財產執行的拒執行為,也包括對行為執行的拒執行為;在對財產的執行中,有能力執行是指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包括有可供全部執行的財產,也包括可供部分執行的財產;拒不執行行為,包括主動的對抗執行行為,也包括拒絕履行的不作為。
(內容來源:《執行法官必備法律司法解釋解讀(上冊)》,文章名:《解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單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最新法律文件解讀叢書》編輯委員會,引用頁碼:0569)
二、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五種情形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內容來源:《溫故知新——南通法院239則判例故事》,作者名稱:顧建兵,引用頁碼:0349)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
下列情形屬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來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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