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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提醒:訂立自書遺囑時,建議全程錄音錄像,或者在遺囑中注明訂立過程,這樣可以減少后續對遺囑真實性的爭議。另外,經濟適用房作為特殊類型的房屋,同樣可以通過遺囑繼承
【案件情節】
陳先生與妻子陳女士于2010年結婚,2013年育有一子小陳。2016年夫妻二人共同購買了位于通州區的經濟適用房。
2018年陳女士查出重病,9月27日陳女士立下自書遺囑,表示其在房屋中的份額由丈夫陳先生和兒子小陳全權繼承,其他人無權繼承。
2019年陳女士不幸去世。陳女士的父母對遺囑真實性提出異議,認為女兒不可能剝奪父母的繼承權。案件審理中,經司法鑒定,確認遺囑全部字跡為陳女士本人書寫。
【法院評析】
法院經審理認為,房屋是陳先生與陳女士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為夫妻共同財產,其中二分之一份額為陳女士的遺產。
經鑒定機構鑒定,遺囑內容全部為陳女士親筆書寫,該自書遺囑形式合法、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為有效遺囑。
根據遺囑內容,陳女士在房屋中的份額應由陳先生和小陳繼承。
最終法院判決:房屋產權份額的二分之一由陳先生、小陳繼承所有。
【律師勝訴心得】
作為陳先生和小陳的代理律師,我們在本案中通過司法鑒定成功確認了自書遺囑的真實性,幫助當事人獲得了應有的繼承份額。
本案的關鍵在于筆跡鑒定。在對方對遺囑真實性提出異議時,申請司法鑒定是最直接有效的證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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