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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為您介紹
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
特困人員、剛性支出困難家庭
的認定條件和救助標準
以及相關的
辦理流程、動態管理服務、定期報告制度
一
最低生活保障
社會救助政策小講堂視頻(一):最低生活保障
認定條件
(一)具有本市戶籍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條件的,納入本市最低生活保障。
(二)與具有本市戶籍居民形成婚姻關系,并在本市共同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的非本市戶籍家庭成員,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在配偶戶籍地申請最低生活保障。非本市戶籍家庭成員已在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其他地區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不再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
救助標準
最低生活保障金采取差額救助,基本計算公式為:
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額=低保標準×家庭成員數-(家庭成員月收入-分類救助抵扣)+上浮救助標準
注:現行低保標準為每人每月1045元。
二
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
社會救助政策小講堂視頻(二):低保邊緣家庭
(一)第一類
認定條件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超出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不高于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
(二)家庭人均擁有貨幣財產總額,包括現金、存款、理財產品、有價證券、商業保險以及家庭成員有市場主體注冊或在各類企業中投資認繳出資額,不得超過36個月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之和(因病變賣家庭唯一住房獲得的現金除外);
(三)其他家庭財產符合《天津市濱海新區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定實施細則》(津濱民發〔2023〕12號)第二十條有關規定。
救助標準
符合上述條件的,被認定為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其成員納入醫療救助范圍。
(二)第二類
認定條件
(一)家庭成員中有殘疾人的;
(二)家庭成員中患有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大病或門診特殊病的家庭;
(三)子女在學(從學齡前至全日制在校大學本科學生的家庭)的單親家庭,學齡前是指3-6歲兒童;
(四)領取計劃生育特別扶助金的家庭;
(五)家庭成員均為60周歲以上老年人且無子女的家庭。
救助標準
符合上述條件的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每戶每月按照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30%發放社會保障金,享受待遇參照原低收入家庭標準執行。
注:現行低保邊緣家庭標準為每戶每月314元。
三
特困人員
社會救助政策小講堂視頻(三):特困供養
認定條件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
(一)無勞動能力;
(二)無生活來源;
(三)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
救助標準
城市特困人員供養標準為每人每月1870元;農村特困人員(分散)供養標準為每人每月1530元;農村特困人員(集中)供養標準為每人每月1870元。
四
剛性支出困難家庭
認定條件
(一)未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25年度為55918元);
(三)提出申請前12個月內因病因學因災因意外事故等原因,導致家庭剛性支出達到或超過其家庭年收入的60%;
(四)家庭財產狀況符合下列規定:
1. 家庭人均擁有貨幣財產總額,包括現金、存款、理財產品、有價證券、商業保險以及家庭成員注冊市場主體或在各類企業中投資認繳出資額,不得超過36個月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之和(因病變賣家庭唯一住房獲得的現金除外);
2.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名下的住房(含自建房、商品房)總計不超過1套(棟),或家庭成員名下有二套房但累計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高于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積;
3.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名下家用小型車輛不超過一輛,且現值低于10萬元以內。車輛現值可以參考二手車市場評估價格或互聯網二手車買賣平臺評估價格予以確定;
(五)區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救助內容
詳見《天津市民政局等10部門關于印發 <關于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津民規〔2024〕6號)第七項:加強專項社會救助銜接。< pan>
五
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特困人員、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辦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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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動態管理服務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和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或者其家庭成員應當主動向受理最低保障申請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經濟狀況定期核查,并根據核查情況及時辦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增發、減發、停發手續。
(三)審核確認權限已下放至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核查情況及時辦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增發、減發、停發手續。決定減發、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告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并說明理由。
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的,自批準之日起下月起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
(四)鼓勵具備就業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積極就業。對實現就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按照《天津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定辦法》有關規定扣減就業成本。對就業后家庭人均收入超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部門可以給予不超過6個月的救助漸退期。對于給予漸退期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要履行告知程序,并建立臺賬。
(五)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社會保障金、物資或者服務的,由有關部門決定停止社會救助,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救助資金、物資,可以處非法獲取的救助款額或者物資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對無理取鬧、采用威脅和暴力手段強行索要社會救助待遇,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七
定期報告制度
一、建立定期報告制度的重要意義
城鄉低保和低收入救助家庭定期報告制度是指享受城鄉低保和低收入救助家庭定期向街道(鄉鎮)報告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家庭財產情況的制度。定期報告是低保和低收入救助家庭成員應盡的義務,主動申報家庭狀況,有利于社會救助的動態管理,形成對象準確、待遇公正、進出有序的救助工作格局,不斷提高社會救助的科學性和執行力,切實維護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權益。
二、定期報告的內容及時限
低保和低收入救助家庭主要報告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的變化情況,并詳細登記家庭住址和聯系電話。上述情況有明顯變化的應在1個月內主動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申報。已退休的老年人家庭或有重病、重殘人員且年度內家庭狀況無明顯變化的家庭應根據各區縣規定日期進行統一申報,每年至少申報1次。短期內家庭經濟狀況和家庭成員基本情況相對穩定的家庭,每半年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申報1次。收入來源不固定、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的家庭,每季度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申報1次。
三、定期報告的程序及結果應用
定期報告以家庭為單位,原則上由申請人當面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報告家庭有關情況。申請人有殘疾、重病或行動不便的可委托其他家庭成員申報,無家庭成員的,可委托居(村)委會工作人員代為報告。定期報告時需提供所有家庭成員的戶籍證明、收入證明、財產證明、在學證明、喪失勞動能力證明等相關材料。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收到報告材料后,應重新對該家庭進行經濟狀況核查,并根據核查結果進行動態管理。對家庭狀況發生變化的要重新核定低保和低收入救助家庭資格和救助金額,報區縣民政局審批。
對不按規定進行申報的家庭,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區縣民政局可以暫停發放救助金。待該家庭申報后,再繼續發放,并重新進行審核,暫停發放的救助金不予補發。對超過申報期限3個月仍未申報的家庭,注銷低保或低收入救助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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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 | 中共天津市濱海新區大沽街道工作委員會
主辦 | 大沽街道黨建辦(網信辦)
內容管理 | 黨建辦(網信辦)
圖文設計 | 張風祥
素材來源 | 公共服務辦
投稿郵箱 | bhdgujwxb@tjbh.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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