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202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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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豆包AI生成)
案情簡介
陳某在某電商平臺開設店鋪銷售生鮮水果,由案外人團隊為其提供店鋪運營、商品推廣、對接貨源等。2025年5月,陳某按照案外人要求將蘋果貨款轉入A公司員工個人賬戶,A公司收款后直接向陳某店鋪的終端消費者發貨。后因蘋果出現爛果、缺重、破損等問題,陳某向消費者退還貨款,并訴至法院,請求A公司賠償退貨款、平臺罰款、快遞異常扣費等各項損失共計33505.21元。A公司辯稱,其僅受案外人指示代為收款、代為發貨,與陳某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法院審理
案外人在交易中為陳某提供店鋪運營、商品推廣及媒介撮合服務,雙方成立服務及中介合同關系。陳某與A公司雖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未直接進行磋商,但陳某向A公司支付貨款,A公司收款后分揀打包并完成發貨,雙方以實際履行行為形成合意,符合買賣合同法律特征,應當認定成立事實買賣合同關系。A公司作為出賣人,對貨物重量、品質等負有舉證責任,其未能提交充分證據證實發貨時貨物符合約定標準,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消費者因商品破損、缺重、包裹異常、快遞未送達等出賣人原因導致的退款,由A公司承擔;因消費者自身原因產生的退款,不予承擔。生鮮水果壞果、爛果損失成因無法查清,結合商品易腐易損特性、經營風險及雙方舉證能力,酌定由雙方各負擔50%的責任。陳某主張的平臺罰款、快遞異常扣費等,未能證明與案涉交易存在直接關聯,依法不予支持。故一審判決A公司退還陳某貨款6954.75元,駁回陳某其他訴訟請求。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在數字經濟快速發展、電商新業態不斷涌現的背景下,“店鋪代運營+供應鏈代發貨”已成為電商領域的主流交易模式。此類交易多由第三方運營團隊居中撮合、傳遞指令、指定賬戶,導致實際供貨方與網店經營者之間呈現“不見面、不磋商、無書面合同”的特點,一旦發生質量瑕疵、批量退貨等糾紛,供貨方常以“僅代收款、代發貨”“未直接溝通”為由拒絕承擔責任,致使網店經營者與終端消費者維權陷入困境。本案堅持穿透式審判思維,剝離交易外觀、直擊法律本質,準確認定事實買賣合同關系,明確了責任歸屬。
穿透式認定法律關系,核心在于去形式、重實質、看履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認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應當拘泥于合同使用的名稱,而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的內容。當事人主張的權利義務關系與根據合同內容認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締約背景、交易目的、交易結構、履行行為以及當事人是否存在虛構交易標的等事實認定當事人之間的實際民事法律關系。”本案中,案外人僅提供運營服務與媒介撮合,并非買賣合同相對方;A公司實際收取貨款、掌控貨源質量、組織終端發貨,系案涉交易的真實出賣人。本案未機械以“無書面合同、無直接磋商”否定合同成立,而是緊扣“支付貨款—交付貨物”這一買賣合同核心權利義務,依法認定事實買賣合同關系,堅守了契約嚴守與交易安全的司法底線。
另外,在電商代發貨模式下,網店經營者不直接接觸貨物、舉證能力相對較弱,供貨方則直接管理倉庫、控制分揀與包裝流程,距離證據更近、舉證能力更強。本案據此將貨物重量、質量合格的舉證責任分配給出賣人,符合公平原則與證據規則。同時,充分考慮生鮮水果易腐易損、壞果成因復雜的客觀屬性,在雙方均無法完全證明損害成因時酌情分擔損失,既不片面加重供貨方責任,也不讓經營者獨自承擔全部經營風險,有效維護誠實信用、可預期的市場經營秩序。
新業態新模式下,廣大電商市場主體更應強化規則意識、堅守誠信底線。網店經營者即便委托第三方代運營,仍應對商品質量、貨源資質履行審慎審核義務,不放任經營、轉嫁風險;供應鏈供貨方只要實際收取貨款、組織發貨,即應依法承擔質量擔保責任,不以“代發”“代收”為由逃避法定義務;第三方運營服務方應當清晰界定服務邊界,如實披露交易主體、收款賬戶等關鍵信息,不刻意模糊法律關系、損害交易相對方合法權益。
轉自: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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