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踐中招搖撞騙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招搖撞騙罪的核心構成要件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行為人實施了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的行為;二是行為人利用冒充的身份實施了 “招搖撞騙” 的行為。這兩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需要特別強調的是,招搖撞騙罪的成立并不要求行為人必須騙取到實際利益。只要行為人以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了招搖撞騙活動,使他人產生了錯誤認識,就已經構成犯罪既遂。這里的 “非法利益” 不僅包括財物,還包括各種非物質利益,比如騙取榮譽、職稱等。
二、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范圍包括哪些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具體包括在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監察機關和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例如,人大代表、政府公務員、法官、檢察官、監察委員會工作人員、軍人等,都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范疇。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 “從事公務”是指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履行職責的活動,而不是指從事勞務性或者服務性工作。因此,國家機關中的工勤人員、臨時聘用人員等,不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范圍。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行為主要包括三種類型:一是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這是最常見的類型,比如普通公民冒充警察、法官等;二是此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彼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比如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公安機關工作人員;三是低級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高級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三、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如何準確區分
招搖撞騙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主要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管理活動,其次是公民的合法權益;而詐騙罪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招搖撞騙罪的行為方式必須是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這是該罪的法定構成要件;而詐騙罪的行為方式則沒有限制,可以是任何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比如虛構投資項目、編造虛假身份等。也就是說,詐騙罪的行為方式比招搖撞騙罪更廣,招搖撞騙罪只是詐騙罪的一種特殊形式。招搖撞騙罪的犯罪目的是謀取非法利益,這里的 “非法利益” 既包括財物,也包括各種非物質利益,比如榮譽、職稱、政治待遇、愛情等;而詐騙罪的犯罪目的則僅限于非法占有公私財物。詐騙罪是數額犯,只有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而招搖撞騙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行為,無論是否騙取到財物,也無論騙取財物的數額多少,都構成犯罪。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