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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5年5月,徐某(年滿16周歲)駕駛二輪摩托車,在印江縣某路段處將行人吳某撞倒肇事,造成吳某受傷及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印江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徐某屬于無證駕駛機動車,其應負事故全部責任,吳某無責任。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徐某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證駕駛機動車致人損害,其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判決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受害人醫療費、營養費等各項損失數十萬元。
法官普法
未成年人無證駕駛摩托車,一旦發生事故,不僅危害他人生命安全,也會給家庭帶來沉重的經濟負擔。根據《民法典》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放任子女無證駕駛,未盡到教育、管理義務的,需要為事故后果“買單”,賠償受害人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損失。本案警示廣大家長:務必履行監護職責,管好車輛鑰匙,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法規,切勿縱容無證駕駛行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人身損害賠償】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監護人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主編|王 錢 責編|樊 淦
編輯|吳 丹 供稿|任江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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