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不顧釣場老板“喊個伴”的提醒,獨自夜釣,卻在凌晨失蹤,被發現時早已沒了呼吸。家屬認為釣場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把釣場的兩位經營者起訴到法院,索賠91萬余元。
5月14日,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法院通報了該案。法院判決男子自身承擔八成責任,釣場經營者承擔兩成責任。
男子夜釣身亡家人起訴釣場
2025年5月的一天深夜,劉俊約同事釣魚被拒后,獨自一人前往釣場夜釣。釣場經營者王鑫提醒他“喊個伴”,劉俊一邊準備釣具,一邊答應會聯系同事,隨后通過微信向王鑫轉賬120元作為釣魚費。
一小時后,王鑫再次微信詢問同伴是否前來,劉俊回復“沒有來”,仍繼續獨自垂釣。
事發時的監控畫面顯示,次日凌晨4時45分至47分,劉俊所佩戴的頭燈不斷閃爍,4時48分許,頭燈光亮消失,此后再未出現。當日上午,劉俊的家屬報警,下午,劉俊的遺體在釣魚的池塘中被救援隊打撈上來。
劉俊的家人認為釣場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將經營者王鑫等2人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損失共計91萬余元。
法院判決男子自身承擔八成責任
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劉俊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是其自身安危的第一責任人。其明知夜間垂釣存在視線較差、路面濕滑、意外落水難以被發現等風險,在經營者多次建議其叫個同伴的情況下,仍未引起足夠重視,獨自一人繼續夜釣。根據自甘風險和自擔責任的侵權原則,劉俊自身應在此不幸事件中負有主要過失責任。
王鑫等人對外經營釣魚場,應對消費者負有必要的人身財產安全保護義務。雖在岸邊配置了救生設備,設置了安全警示標識,但釣位周邊路面不平整且沒有設置安全護欄,存在一定安全隱患。釣魚場對外公示為24小時營業,卻未安排夜間巡查人員,也未及時檢修無法正常運行的監控。王鑫在得知劉俊的同事沒有來一同釣魚的情況下,未阻止劉俊繼續釣魚,也未采取更嚴密的巡查監控措施,對劉俊的意外落水未能及時發現,對其溺亡后果存在一定的過失。
綜合雙方的過錯程度,法院酌定由王鑫等人承擔20%的賠償責任,其余損失由劉俊自行承擔。經核算,劉俊家屬的各項損失共計107萬余元,由王鑫等人承擔20%即21萬余元,另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扣減訴前已先行賠付的5萬元,最終判決王鑫等人賠償劉俊父母18萬余元。
本案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現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警示、勸誡不能替代有效防護
法官提醒,每個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夜釣的危險系數遠高于日間,光線昏暗導致視線受阻,釣位周邊地形隱患難以察覺,一旦失足落水,自救和被發現的難度都會大幅增加。每個人應當對自身行為安全承擔最高注意義務,切莫心存僥幸。
同時,經營場所的安全保障義務不能“打折扣”,不僅包括配置救生設備、設置警示標識,更要求針對夜間營業的特殊風險,落實硬件防護(如設置安全護欄)和制度保障(如夜間巡查、監控檢修)。24小時營業的承諾,必須匹配24小時的安全守護。
法官強調,警示、勸誡不能替代有效防護。本案中,經營者雖提醒劉俊“喊個伴”,也設置了警示牌和救生圈,但釣位路面不平、無護欄、無夜間巡查、監控失效等問題,才是未能及時救援的關鍵短板。安全措施必須“管用”,不能“走過場”。
(文中均為化名)
(三湘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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