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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組局賭博抽頭,有人以為頂多治安拘留,但沒想到有人被以賭博罪判了一年半,更沒想到還有人被以開設賭場罪判了三年三個月。
這是怎么回事?
我是濟南刑事律師王玉琴,今天用一個真實案例,講透開設賭場罪與賭博罪的區別,千萬別踩坑。
一、案情還原
2019年1月至4月,王大膽伙同周愣子,以營利為目的,在王大膽家中設置賭具,專門招攬不特定人員前來賭博。二人全程為參賭人員提供資金周轉,提供香煙、食品,還專門安排人員維護現場秩序,在外站崗望風,共抽頭漁利32萬元。
此外,周愣子還單獨臨時借用他人瓦棚、閑置民房,小范圍邀約熟識賭友賭博,抽頭漁利7萬元。
一審法院以賭博罪對二人定罪量刑;
檢察機關抗訴,二審法院改判:
第一起案件,由賭博罪改判開設賭場罪,王大膽由一年半改判三年三個月,刑期重了一倍還多。
二、爭議焦點
一審與二審的核心分歧在于:
第一起案件,到底是賭博罪還是開設賭場罪。
王大膽認為,自己犯的較輕的賭博罪;
檢察機關則認為,王大膽構成開設賭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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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裁判邏輯
賭博罪與開設賭場罪的核心區別在于,是否具有組織性、經營性、場所是否固定性、參賭人員是否具有不特定性。
第一起案件完全符合開設賭場罪,理由如下:
1、場所固定:王大膽長期在家中組局賭博,地點穩定、持續時間長。
2、組織嚴密:有明確分工,有人望風、有人維持秩序、提供資金周轉、后勤保障,組織嚴密。
3、控制管理:對賭博時間、規則、資金、現場全程管控,不是臨時湊局。
4、人員不特定:面向本村及周邊鄉鎮公開招攬,參與人員范圍廣、人數多。
5、具備經營性:以抽頭漁利為穩定收入來源,規模大、獲利高,屬于經營式賭博。
而第二起案件中,周愣子臨時換地點、小規模找熟人、無管理無分工,在場所、人員、組織性上,與第一起案件完全不同,因此,第二起案件才構成賭博罪,而第一起案件構成開設賭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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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務辯護思路
此類案件最核心、最有效的辯護方向,就是爭取認定為輕罪賭博罪。
1、定性辯護,是賭博罪,不是開設賭場罪
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論證不構成開設賭場罪:
場所不固定,臨時流動;
無組織性,無固定分工,無專人管理;
人員特定,參賭人員多為熟人、,范圍特定,沒有公開招攬不特定人員;
不具備控制性,沒有對賭博活動形成實際控制,不屬于經營性賭場模式。
2、量刑辯護
若確為開設賭場罪,可積極退贓、區分主從犯、認罪認罰、初犯、偶犯、社會危害性較小,爭取從輕處罰。
3、程序與證據辯護
對抽頭金額、獲利金額,剔除不合理部分。
抓住黃金37天,盡早提交辯護意見,爭取不批捕、取保候審。
五、王玉琴律師提醒
組織賭博不是小事,固定場所、分工管理、公開招攬,就可能會被認定為開設賭場罪,量刑遠重于賭博罪。因此,一旦涉案,一定要重視定性辯護。
我是濟南刑事律師王玉琴,如果你或家人遇到賭博、開設賭場相關刑事問題,需要法律幫助,隨時聯系我。覺得文章對你有幫助,請轉發給有需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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