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打官司的人越來越多,大部分人打官司都要請律師。然而,律師這也良莠不齊,當事人被律師坑了例子也不少。有的當事人被自己請的律師坑,花錢買氣受。也有點被對方的律師坑,對方使用非法手段,讓自己中圈套。我幫被騙得傾家蕩產的敗家婆娘打官司,就兩種情況都遇到過。如果誰不幸被律師坑了,也不要打掉牙齒往肚里吞,而是要大膽投訴他們。我是吃一塹長一智,第一次被坑了白花錢,第二次則對坑我的律師窮追不舍,現在還在投訴中,堅決投訴到底。我把這經過寫出來,和大家分享。
我的敗家婆娘王XX被三亞路益公司的于XX等引誘去“合伙”,損失了兩百多萬元。于XX等根本沒有真正出資,“合伙”的錢都“虧”光了。因為于XX阻撓,根本沒法清算。2023年,王XX請律師發起一次訴訟,就被坑了。請來的吳律師水平雖然不怎樣,卻跟王XX說如果他代理這官司,十有八九能贏,先把代理費賺到手再說。結果上庭,被于XX請來的海口知名律師陳長奮、陳瑩引誘提出做財務司法鑒定,鑒定費用竟然高達20萬元。我因為王XX這案子不但積蓄全無還欠了不少債,支付不起這天價鑒定費,只得撤訴。
說實話,王XX請來的律師在這次官司中表現得真的一塌糊涂,然而代理費照收不誤,因為沒簽署風險協議的,我竟然投訴無門。
發現請律師不靠譜,我干脆辭職跟這事,竟然發現王XX轉到路益公司的合伙資金中,有近40萬被直接從柜員機取走去向不明。不用說,這些資金是被實際控制路益公司的于XX侵占了,否則現在電子支付這么方便,誰會無事找事去取現金?我就做王XX的訴訟代理人,另案起訴于XX侵占合伙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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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大律師謊稱于XX不知案涉資金下落
(2025)瓊0271民初12316號案開庭,于XX不敢出庭,還是讓陳長奮、陳瑩全權代理。陳大律師一口否認于XX取款,故意撒謊說取款發生之前于XX已經把路益公司銀行卡和U盾寄給了王XX,于XX沒有銀行卡不可能取到現金的。為什么我這么肯定陳大律師是故意撒謊呢?因為我仔細查看過2023年訴訟的筆錄,在那次訴訟中,他們一伙是于XX只是把U盾寄給王XX,而且時間是在于XX取現金后。因為那次訴訟我沒有參與的,陳大律師以為不知道其中細節,撒起謊來有恃無恐。然而,陳大律師的謊言最后卻被我戳穿,因為我發現期間有于XX持卡到成都取款的流水,證明當時銀行卡在他手上。陳大律師沒法回應質疑,核實筆錄時把于XX否認取款改成“于XX說記不清楚。”庭后,于XX不得不承認取現金但謊稱應用于合伙,卻拿不出任何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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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大律師謊稱取款發生之前于XX把銀行卡給了王XX
我揭穿陳大律師的謊言可真不容易,如果不是于XX露出破綻剛好讓我發現,陳大律師這樣撒謊就死無對證了。我揭穿陳大律師謊言之后,法官卻對此不知可否,甚至不讓陳大律師解釋一下故意撒謊的原因,就讓雙方繼續就其他話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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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陳大律師故意撒謊的2023年筆錄
我不想放過他們,庭后查看相關法律法規,在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3條說:當事人應當就案件事實作真實、完整的陳述。當事人的陳述與此前陳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并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能力、證據和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審查認定。當事人故意作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原來在法庭上撒謊應該受到處罰的啊。于是,我一邊打官司,一邊寫舉報信舉報陳大律師在法庭上虛假陳述。這官司打得很魔幻,一審二審王XX都輸掉。投訴律師也非常不順利,在一審二審法庭投訴都石沉大海。不過,我也因病成醫,對投訴律師一系列過程有了充分的了解。
如果律師違反法律或者最高法院法規的,比如違反《律師法》、《民事訴訟法》、最高法院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屬于違法行為,可以直接向法官投訴。如果只是違反《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的,則只能向律師協會投訴。很多律師事前亂許諾,代理費拿到手之后,庭上表現一沓糊涂,庭后溜之大吉,其當事人非常不滿,就不能向法院投訴而是向律師協會投訴。
不過,律師協會是律師的家而不是當事人的家,要在那里投訴律師也不容易。比如我投訴陳大律師故意虛假陳述,律師協會答非所問地來個回復“修改筆錄不違規,不予立案”,就當投訴流程結束了。
律師協會受司法局管轄,如果對律師協會的處理不服,可以繼續向司法局投訴。我現在已經向海口司法局投訴陳大律師,目前這事司法局正在處理中。
如果最后對司法局的處理還不滿意,還能進行下一步處理嗎?可以的,至少還有兩個選項:一、向司法廳申請行政復議;二、對作出不滿意決定的司法局發起行政訴訟。
總之,國家給很多途徑我們維權,如果違反法紀的律師沒有受到處理,我們可以窮追不舍在,直到他們受到應有處罰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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