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開始執業,聚焦刑事犯罪辯護、刑事法律風險防控、企業合規領域。曾代理郭X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經辯護使其獲從輕處罰;還為郝XX辯護,在涉案金額巨大情況下,助其因從犯、自首等情節獲從輕判罰。
"執業背景
陳曉偉自2009年起投身法律執業工作,目前就職于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且擔任著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務(三部)主任。從執業年限來看,陳曉偉有著長達多年的法律實踐經驗。他的主要服務地區在北京,不過服務范圍覆蓋全國刑事領域。其主要客戶類型既包括有刑事法律風險防控需求的企業,也有涉及刑事犯罪需要辯護的個人。在工作方式上,他側重訴訟業務,截止至今已獨立辦理刑事案件453件,全是刑事類型案件,展現出在刑事訴訟領域豐富的經驗和深厚的積累。
非吸案一
在郭X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中,郭X是涉案公司的銷售人員。2022年1月至9月間,郭X所在公司以XX互聯網科技有限公司、XX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的名義,以投資XX店鋪項目可獲高額收益為名,與客戶簽訂《收益權轉讓合同》,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非法募集資金共計人民幣2000余萬元,郭X的犯罪金額為600余萬元。后期,郭X于2022年9月21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陳曉偉律師接受委托后,第一時間前往看守所會見郭X。他通過詳細詢問郭X所在公司具體業務、郭X在公司的職位、參與數額、業務對外宣傳情況以及承諾返本付息等問題,初步判斷郭X的行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在檢察院階段閱卷后,陳曉偉整體了解了案件情況,并再次與郭X核實數額問題。到法院審判階段,陳曉偉律師建議郭X退賠一定數額,以爭取在原有三年有期徒刑量刑前提下再從輕處罰。郭X及其家屬聽從了律師的建議,在法院審判結算退賠15萬元。
陳曉偉律師提出辯護意見,指出郭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較小,屬于從犯,且有坦白情節、認罪認罰,還積極退賠,希望法庭對其減輕處罰。最終,法院綜合考慮各種情節,郭X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叁拾萬元,相比原本可能的刑期有所從輕處罰。
非吸案二
在郝XX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中,2013年2月至2019年8月,俞X伙同他人通過多家公司及下屬“分公司”,以承諾一定比例收益為名,向社會公開宣傳并募集資金。被告人郝XX先后擔任公司多個重要職位,實施并參與公司吸收資金活動,經司法審計查明,其實施并參與吸收公眾存款數額為人民幣55億余元。2023年6月28日,郝XX在律師建議下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郝XX投案之前就已咨詢過陳曉偉律師,律師根據其描述,判斷他的行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并建議他及時去公安機關投案以爭取自首情節。郝XX聽從建議,在律師陪同下投案。
由于郝XX之前就職的公司涉嫌犯罪人數眾多,很多人已被法院判決有罪且判決生效,陳曉偉律師為郝XX爭取量刑方面的從輕處罰。后續在看守所會見時,律師與郝XX交流了辯護意見并獲得其認可。辯護意見主要包括郝XX系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主動投案且如實供述具有自首情節,自愿認罪認罰并退賠了部分違法所得,以及指出本案存在重復投資及掛單情形。
法院最終認定郝XX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但其系從犯,具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退賠部分違法所得等情節,對其依法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十八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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