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因病休假期間可以外出旅游嗎?用人單位將其開除是否違法?
【案件回顧】
孫某在某物業公司任客服一職。2024年9月5日,孫某發生工傷,經就醫被認定為腰部挫傷,未達傷殘等級。
受傷后,孫某病假休息,未提供勞動。受傷當日,孫某向公司提交醫院診斷證明,病歷中建議其休息3天。9月10日,孫某再次向公司提交醫院診斷證明,病歷中建議其休息14天。9月26日,孫某第三次向公司提交醫院診斷證明,病歷中建議其休息7天。
10月14日,公司項目經理告知孫某“你停工留薪期已于10月4日到期,如有異議,煩請去做勞動能力鑒定”。孫某則稱“我可以上班了”。
此后,孫某又于10月16日、10月22日、11月5日連續向公司提交醫院診斷證明,病歷中分別建議其休息7天、14天、14天。
然而,公司發現,國慶假期期間,孫某發布了微信朋友圈,顯示其坐在駱駝上。
公司認為,孫某病假期間的行為與醫囑相違背,存在不誠信行為,遂以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司規章制度為由,于11月15日解除與孫某的勞動關系。
孫某辯稱,旅游發生在國慶假期,且自己只是坐在駱駝上拍照,并沒有騎駱駝,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孫某受傷后至雙方勞動關系解除前一直休病假,醫囑明確建議其“臥床”“制動保護”,但孫某卻在其停工留薪期滿前后進行長途旅游,并騎坐在駱駝上拍照。孫某傷在腰部,而上述行為對其腰部影響較大,其活動強度與病假事由明顯不符。
同時,在雙方的微信溝通中,孫某亦表示自己可以去上班。在此種情況下,孫某主張其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休病假,明顯有違勞動紀律和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某物業公司以此為由解除雙方勞動關系,并無不當。
綜上,法院駁回了孫某要求某公司支付賠償金的訴訟請求。
【以案為鑒】
法律既保護勞動者休息休假的權利,也維護企業的正常經營秩序。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長龔勇超表示,對于因傷、病無法到崗的,勞動者可以請病假休息。但誠實信用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的基本原則。勞動者虛構或濫用病假事實,不僅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更觸碰了法律的基本原則。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李一帆建議,用人單位應當依法依規行使用工管理權,充分保障勞動者的病假、休息等權利;制定規范的考勤管理規章制度,在員工請休病假的審批流程、所需提交的相關材料、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病休期間的禁止行為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
勞動者請病假時,應當提供正規醫院出具的病假單,病假單應載明病因和要求休假的天數;病假期間,可以結合自身病情,遵照醫囑進行一定的適合病情恢復的放松活動,但亦應遵守勞動紀律與職業道德,恪守誠信原則。(高清揚、實習生 孟令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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