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信訪工作中,一條信訪事項通過走訪、網上信訪傳來,到底該由哪個部門、哪個層級來受理,看似是基礎問題,實際操作中卻經常引發爭議。有時兩個以上相關部門都不愿意接,都認為不屬于自己的事;有的是都愿意接,但要求各辦各的;還有的涉及跨地區、跨部門,甚至連共同的上級都找不到。這類情況,在信訪工作中叫“管轄權異議”或“受理爭議”。怎么處理這些爭議,既關系到信訪人的切身感受,也直接影響后續化解工作的效率,延期受理甚至會觸碰“四應四不”問題。結合《信訪工作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這里梳理一下信訪部門處理管轄權異議的主要路徑。
一、管轄權異議為什么會出現
要理解怎么處理,先得明白異議是怎么產生的。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誰主管、誰負責,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通常是指信訪事項發生地的、與該事項職責相關的部門。但現實中的信訪問題往往不是“一對一”那么簡單。比如,一個環境污染問題,可能同時涉及環保、城管、水務甚至街道辦;一個征地拆遷糾紛,可能跨了兩個區的行政邊界;還有一些歷史遺留問題,涉及到的部門可能已經裁撤、已經合并,很難簡單套用屬地或屬事的單一標準。
這時候,不同機關、單位對“該誰管”的理解就可能出現分歧。有的認為自己不是主要責任方,有的認為問題主要發生在另一個轄區,還有的因為機構改革后職責劃轉尚未完全理清而產生爭議。這些爭議如果處理得不好,信訪人就會在幾個部門之間來回跑,問題遲遲進不了受理程序,如果簡單的交給屬地街道來“兜底”辦理極易引發新的不滿。因此,信訪部門必須有一套清晰的規則來處理管轄權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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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層遞進的處理機制
《信訪工作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對受理爭議的處理作出了明確規定,總結起來是三個層次:協商解決、上級指定、聯席會議協調。
第一層,由涉及爭議的機關、單位自己先協商。兩個或多個部門坐下來,看一看信訪事項到底跟誰的關系更密切,或者誰已經掌握了一些基礎情況,然后商量出一個處理結果。實踐中,協商的結果通常有兩種:一種是由其中一個機關、單位單獨受理,一般情況下是與事項關聯度更高或者受理在先的那一家;另一種是大家覺得都沾邊,那就共同受理,也就是說由兩個或以上機關、單位聯合辦理這個信訪事項。這種共同受理的方式在一些綜合性問題中越來越常見,比如老舊小區加裝電梯引發的矛盾,往往需要住建、規劃、街道甚至物業公司共同出面,單獨交給任何一個部門都難以推動。
第二層,如果協商不下來,就由爭議各方的共同上一級機關、單位來決定。這一層邏輯很清楚—下級有不同意見,上級來拍板。比如,同一區里的兩個街道對一條信訪事項的管轄權有爭議,那就由區級政府來決定到底交給哪個街道;同一市里的兩個部門有爭議,就由市級政府或指定的主管部門來決定。這種指定受理的方式具有強制力,一旦上級作出了決定,相關單位就必須執行,不能再推諉。
第三層,是協商不成、又沒有共同上一級機關、單位的情況。這種情況在“三跨三分離”信訪事項中尤為突出。所謂“三跨”,就是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三分離”則是人事分離、人戶分離、人事戶分離。比如,一個投訴人的戶籍在A市,常住地在B市,反映的問題發生在C市,這幾個單位之間可能沒有直接的上下級關系,找不到一個共同的上級機關來指定。這時候,就需要由信訪工作聯席會議來協調處理。這里要特別說明一點,聯席會議的“協調處理”,指的是明確責任分工、形成化解方案,而不是說聯席會議自己作為受理機關去辦理這個信訪事項。聯席會議的定位是搭建平臺、整合力量、督促落實,最終的受理和辦理還是要落到具體的職能部門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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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經受理后發現沒有管轄權怎么辦
除了前面說的受理階段的爭議,還有一種情況也經常碰到:某個機關、單位已經把信訪事項接收了,甚至已經受理了,但辦理過程中突然發現,這事其實不屬于自己的管轄范圍。這個時候能不能簡單地說一句“我們不歸我們管”,然后把材料退給信訪人?顯然不行。
《信訪工作條例》對此沒有寫明具體的操作細則,但在實際工作中,出于方便信訪人的考慮,大家普遍遵循一個原則:既然已經受理了,就不能再把信訪人推出去重新投訴一遍。正確的做法是,主動與真正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溝通協商,把相關材料移送過去,同時告知信訪人移送去向。如果能夠協商共同辦理,那更好;如果確實不屬于任何單位的職責范圍,也要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說明理由,引導信訪人通過其他法定途徑解決。這里的關鍵是,不能讓信訪人因為機關內部權責不清而承擔額外的奔波成本。
四、管轄權繼承問題也要注意
還有一種容易忽略的情形,就是機構改革后,原來的機關、單位被撤銷、合并或者分立了。這時候,之前已經受理或者應當由其受理的信訪事項,管轄權怎么處理?《信訪工作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給出了答案: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機關、單位來受理;如果職責劃分不清晰,找不到明確承接的機關、單位,那就由本級黨委和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機關、單位來兜底受理。這一規定實際上解決了“人去樓空”帶來的管轄真空問題,保證了信訪工作的連續性。比如,原來的某個局被并入新成立的大部門,那么原局的信訪事項就自動由新部門承接,不需要信訪人重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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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具體執行中,還有幾個細節值得留意。一是處理管轄權異議時,信訪部門要做好記錄,尤其是協商過程和最終的決定意見,最好有書面材料或會議紀要,避免后續被指定單位反悔或扯皮。二是對于需要上級指定或聯席會議協調的事項,要盡快啟動程序,不能因為協調而耽誤信訪人的合理訴求。三是要注意區分管轄權爭議和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有些事項,比如已經進入訴訟程序或者依法應當由法院、檢察院處理的,不屬于管轄權爭議的范疇,而應當直接告知信訪人走法定途徑,不能以“管轄權異議”為名拖著不辦。
總的來看,處理信訪事項管轄權異議的核心就是一句話:盡早確定責任主體,不要讓信訪人成為部門之間推諉的受傷害者。協商能解決的就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及時請上級或聯席會議介入,已經受理的即便發現錯了也要負責移送。只有把信訪受理“入口關”把好了,信訪事項才能真正進入依法辦理的軌道,合理訴求也才有望得到及時回應。
部分內容引自中聯辦、國家信訪局《信訪工作條例輔導讀本》p174-17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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