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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先生收到了一封
來自國外的法院訴訟郵件
顯示其店鋪銷售的
家具用品印染花型
侵犯了原告在美國登記的著作權
原本以為是正常的商業糾紛
沒想到背后竟有一個
精心設計的“劇本”
明明使用從正規圖庫購買的素材,仍然被起訴侵權,傅先生很委屈。起訴他的曾某、吳某,通過復制、拼湊他人圖片“創作作品”,搶先登記著作權,先后多次提起侵權訴訟追索賠償金。這種通過批量訴訟牟利的行為被知識產權界專家界定為“版權蟑螂”。
早在本世紀初,“版權蟑螂”就已在我國出現,他們打著保護知識產權的幌子,批量提起訴訟,實際上唯一目的在于獲得賠償。人們指摘“版權蟑螂”將作品價值異化為訴訟牟利工具,有違知識產權保護的初衷。在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大背景下,如何既保障依法維權,又防止濫訴,平衡之道值得高度關注。
案例直擊
正規素材遭索賠,跨境商家陷兩難
“原本以為是正常的商業糾紛,沒想到背后竟有一個精心設計的‘劇本’。”談起那次跨境著作權糾紛,傅先生唏噓不已。2024年,傅先生經營了多家跨境電商商鋪,主營浴簾、抱枕等家居用品,銷量一直不錯。然而,一封來自國外的法院訴訟郵件突然送達,打破了傅先生平靜的生活。
郵件顯示,原告曾某、吳某起訴傅先生店鋪銷售的產品印染花型侵犯了其在美國登記的著作權,要求立即下架產品、凍結賬戶資金并支付高額賠償金。
“那個花型明明是我從正規圖庫網站購買的公開素材,怎么成了別人的‘原創’?”在咨詢律師后,傅先生倒吸一口涼氣:即便對方權利基礎存疑,漫長的訴訟周期和數十萬元甚至上百萬元的應訴成本,也足以拖垮自己的商鋪。
面對對方提出的數萬美元的和解金要求,傅先生陷入了兩難:應訴,成本太高;妥協,心有不甘。不久后,他被起訴的店鋪就收到了境外法院發出的臨時性禁止令。
在與其他同行交流中,傅先生發現不少商家也陷入了同樣的困境。張先生是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一家家紡公司的經營者,傅先生和其他一些跨境電商都在他那里進貨。他與傅先生有著相似的被訴經歷,店鋪被法院凍結資金后,無法正常經營,“原本的銷售渠道突然沒了,貨款無法正常回款,我也支付不了供應商的貨款”。
“律師查詢過對方的著作權證書,發現他們的登記時間極晚,而且花型來源不明,這簡直就是欺詐!”憤懣之余,傅先生選擇向國內公安機關報案,指控對方詐騙。但由于涉案證據需跨境調取、犯罪手段新穎,警方并未立案。
2024年11月,傅先生和其他被害人了解到,在最高人民檢察院2023年發布的第48批指導性案例中,紹興市柯橋區檢察院辦理的“周某某與項某某、李某某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等系列虛假訴訟監督案”,案情與他們的遭遇高度相似。“起訴我們的人是不是也采用了同樣的犯罪手段?如果是,能不能立案?”他們找到柯橋區檢察院知識產權檢察辦公室,申請檢察機關立案監督。
檢察機關發現,曾某、吳某經營的國內公司正是在紹興市柯橋區,其遠程操控美國律師提起訴訟,轄區還存在其他被害人。
審查結果顯示,部分涉案花型的“底稿”早在幾年前就出現在某知名圖庫網站上,且擁有明確的原始作者,甚至部分花型是早已進入公共領域的“老花樣”。曾某二人所謂的創作,不過是簡單地復制、拼湊,甚至是直接截圖。兩人分別于2021年1月、2024年5月搶先完成涉案花型作品著作權登記。
“這一環節,直接動搖了對方著作權基礎的合法性。”辦案檢察官徐良表示。
曾某二人曾試圖通過多個地區總代理,出價買斷部分涉案花型的特定類別授權,意圖“獨占”權利,因作者無法轉讓作品的全部著作權,最終未能得逞。但二人依然憑借漏洞百出的美國著作權登記證書批量提起訴訟。
二人的套路如出一轍:假借維權之名,以侵犯著作權為由,對使用同類花型的國內跨境電商向美國的法院提起訴訟,并申請臨時禁止令和初步禁令,凍結被告店鋪資金,通過判決獲得劃撥被告店鋪資金,或者致使被告誤認為原告擁有作品著作權而進行和解談判,獲得和解金,以此詐騙該類經營戶。
“他們賭的就是我們沒時間、沒精力、沒錢去應訴。”另一位被害商家表示。
經過充分審查,檢察機關認為,曾某二人通過虛構、搶先登記著作權等方式,利用美國版權局形式審查騙取作品登記證書,批量進行惡意訴訟,迫使被害跨境電商在高昂應訴成本下選擇支付和解金脫身,嚴重擾亂跨境貿易秩序,已經涉嫌詐騙、敲詐勒索等犯罪。二人一共起訴了7次,其中兩次被認定為惡意提起著作權侵權訴訟。
2025年1月,檢察機關依法向公安機關制發《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監督公安機關對曾某二人立案偵查。同年5月,公安機關以二人涉嫌詐騙罪將該案移送柯橋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引導公安機關積極開展追贓挽損工作,依法查封、凍結涉案資金38萬余元。二人自愿認罪認罰,并主動退贓13萬余元。
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今年1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四年,判處吳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各并處罰金。兩名被告人均當庭表示認罪服判。目前判決已生效。
現象背后
批量訴訟的牟利套路
聲稱侵犯著作權、批量訴訟、索要和解賠償金,曾某二人的手段,符合“版權蟑螂”的行為特征。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易繼明、同濟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蔡元臻在其研究中指出,“版權蟑螂”在國內興起于本世紀初。我國法律法規雖未明確“版權蟑螂”的含義,但不少研究者界定了這一概念。
蔡元臻告訴記者:“一般認為,‘版權蟑螂’是專門通過發起著作權侵權訴訟,或者以發起著作權侵權訴訟相要挾,以獲得不正當經濟利益的牟利主體。‘版權蟑螂’的權利基礎往往存在瑕疵,主觀上帶有惡意,客觀上造成了擾亂市場、破壞作品實際價值、阻礙社會創新等后果。這些主客觀層面的屬性勾勒出了‘版權蟑螂’的特征。”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杭平曾發文指出,“版權蟑螂”提起訴訟的唯一目的是牟利,而非阻卻未來的侵權行為。
蔡元臻認為,在柯橋區檢察院辦理的案件中,兩名被告人基本具備了“版權蟑螂”的特征,應當定性為“版權蟑螂”。
“‘版權蟑螂’的權利基礎瑕疵有三類,第一類是虛構事實而產生的著作權,如在柯橋區這起案件中,曾某二人稱有公共領域的老花樣的著作權,本質上卻是并不存在的權利;第二類是將他人享有的著作權謊稱為己有,此類行為虛構了部分權利事實,可以視為‘冒領著作權’;第三類是雖然維權者擁有真實的著作權,但其作品的獨創性極弱,比如簡單拼湊他人作品而產生的所謂新圖案。”蔡元臻說。
陳杭平基于對一家被研究者公認具備“版權蟑螂”特征的代表性企業及其關聯公司所涉及的3965份判決書的分析,梳理出了“版權蟑螂”的典型商業維權模式及訴訟策略:
——向作品權利人取得作品著作權授權。
——多起訴使用其作品的企業,極少涉及自然人。高達99.9%的被告是法人,僅有3起訴訟的被告是自然人,且均是個體工商戶。
——常由公證處或第三方平臺固定保全證據。只有6.26%的判決書沒有出現經公證或由第三方平臺固定的證據。
——程序化的舉證方式。
——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使用涉案圖片并刪除,且賠償經濟損失。從法院支持兩家公司的侵權賠償金請求來看,其核心訴請支持率達到94.3%。
在翻閱資料時,記者關注到充當“版權蟑螂”幫兇的幕后推手——接受著作權維權委托的知識產權代理機構和法律咨詢公司。
多位研究者揭露,接受著作權維權委托的法律咨詢機構很多時候是真正主導運作批量訴訟的角色,隱蔽性極高,名字幾乎不出現在著作權糾紛裁判文書中,其操縱手段為:通過全風險代理幫所謂的權利人起訴并取得授權,地毯式、全網式搜尋證據,委托公證處保全證據,再委托律師出庭。如此,一條訴訟流水線就形成了。
蔓延之因
“版權蟑螂”底氣何來
近年來,我國互聯網產業飛速發展,數字傳播愈加普及,知識產權保護不斷加強。與此同時,知識產權案件數量也在猛增。2025年,全國法院新收知識產權民事一審案件47.34萬件,相比2004年的9329件增長50倍有余。
“根據學者的研究,知識產權案件總體數量中,‘蟑螂訴訟’的占比很高——對2014年至2018年20余萬份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一審裁判文書的統計表明,批量訴訟案件分別占到九成、八成和三成。盡管批量訴訟不一定是‘蟑螂訴訟’,但足以引起重視。”蔡元臻表示。
易繼明與蔡元臻曾在文章中寫明:種種跡象表明,“版權蟑螂”正在悄然擴張,或已悄然地布局整個中國市場。
“‘版權蟑螂’在我國已從早期集中在圖片領域向多元化發展,目前呈現的主要態勢包括:一是領域擴張,從攝影作品向美術作品、字庫、文字作品等蔓延;二是主體多元,除專門著作權運營公司外,知識產權代理公司、法律咨詢公司等中介機構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中心特約研究員、北京嘉濰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趙占領談道。
“版權蟑螂”為何能蔓延,甚至賠償訴請支持率能達到90%?
“‘版權蟑螂’很擅長利用規則。”趙占領表示,“‘版權蟑螂’首先精準篩選被告,幾乎全部是商事主體而不是普通個人,這類主體通常和解意愿強且有賠償能力;其次,熟悉特定法院的裁判尺度,集中向某些地方法院提起訴訟;再次,采用程式化訴訟工具,如出具授權書、帶水印圖片、可信時間戳等,大幅降低舉證成本和難度。”
趙占領還指出了法律咨詢公司能在此現象中發揮作用的原因:“其收費標準非常低,而且不受司法行政部門和律師行業協會的直接監管。”記者了解到,法律咨詢公司可在我國市場監管部門注冊登記,提供法律咨詢、文書代寫、風險評估等服務,但不得擅自代理訴訟或辯護案件,這使得其身份具有隱蔽性——極少直接出現在著作權裁判文書中。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副教授、中國法學會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理事劉曉春指出,還有兩方面原因助長了“版權蟑螂”的“底氣”:“第一,在‘版權蟑螂’通過起訴牟利方面,以圖片作品為例,司法認定的損害賠償金金額和實際的圖片價值不匹配,這涉及司法賠償規則的調整;第二,在著作權登記公示制度中,權利到底屬于誰,還存在不明朗的空間,有可能被‘版權蟑螂’利用,而被告要證明作品的權屬也比較困難,也缺乏相應低成本的可以明確權利歸屬的機制。”
邊界之爭
依法維權與惡意訴訟的界限
“‘版權蟑螂’在學理上一直是有爭議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法教研室主任萬勇告訴記者。
實際上,有關“版權蟑螂”的評價向來褒貶不一。有人認為“版權蟑螂”是基于合法方式取得的著作權或授權提起訴訟,是防止著作權被侵犯的正當方式,具有合理性;也有人認為“版權蟑螂”以牟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為目的,通過批量訴訟等方式索賠,是濫用權利,有違知識產權保護創新的初衷。
不過,受訪專家均不否認“版權蟑螂”有濫訴的嫌疑。蔡元臻在闡述“版權蟑螂”與濫訴的關系時,先明確了濫訴的含義邊界,他說:“嚴格來說,濫訴在目前仍是一個相對籠統的概念,主要指濫用訴權。而在濫訴之下,諸如惡意訴訟、過度訴訟等概念之間還沒有明確的邊界。就主流觀點而言,惡意訴訟多指權利基礎存在瑕疵及帶有擾亂市場的主觀目的的訴訟,而過度訴訟通常指向那些非必要的批量訴訟,這種訴訟不一定存在惡意。”
蔡元臻進一步介紹:“我們尚且不能對‘版權蟑螂’發起的商業維權訴訟作出單一定性。辨別‘版權蟑螂’訴訟是濫訴下的過度訴訟還是惡意訴訟,取決于個案的具體情況。如柯橋區檢察院辦理的案件中,被告人著作權的合法性存在重大瑕疵,這使得惡意訴訟和刑事犯罪的認定比較容易。相較之下,如果起訴方‘通過合法方式取得著作權授權并起訴’,我們在譴責其投機式維權、擾亂市場的同時,很難追究其法律責任,通常只能在道德層面予以批評。”
趙占領補充道:“明知自己不享有著作權卻起訴,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著作權后起訴,或以訴訟為目的敲詐勒索,就構成惡意訴訟。”
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第49批指導性案例,其中“福建恒某科技有限公司訴泉州日某流量儀器儀表有限公司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案”專門針對知識產權惡意訴訟的認定與追責作出裁判。該案例明確,明知自己的主張明顯缺乏權利基礎或者事實根據,仍然對他人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損害他人權益的,屬于濫用訴訟權利的惡意訴訟行為;他人要求惡意訴訟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破局之路
在維權與濫訴間尋找平衡
“‘版權蟑螂’式的維權行為,負面后果顯而易見。第一,其引發了濫訴行為;第二,‘版權蟑螂’的訴訟無法締造市場,市場締造者發起訴訟的意義在于消減未來的潛在訴訟,這和‘版權蟑螂’導致濫訴的效果截然相反;第三,‘版權蟑螂’埋沒了作品的實際價值,只體現了作品的訴訟價值;第四,‘版權蟑螂’理念違反利益平衡、阻礙社會創新;第五,‘版權蟑螂’嚴重侵擾了普通公眾正常使用他人作品的權利。總體上,盡管‘版權蟑螂’的維權行為并不必然違法,但其后果是損人利己、弊大于利的。”蔡元臻解釋。
“大量小額案件涌入法院,加劇了案多人少的矛盾,嚴重浪費司法資源。”趙占領也說。
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是大勢所趨,“版權蟑螂”的出現和壯大,提出了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如何既防止知識產權濫訴,又保障合法訴權?
對于中小企業、小商戶這樣容易陷入侵權風波的主體來說,蔡元臻指出:“理論上,任何擅自、商業性地使用他人作品的行為,都有可能構成侵權。從這一角度而言,中小企業需要加強自律,避免此類行為發生。當然,在實踐中辨別某個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權保護、是否存在著作權人,有時并不容易。為了最大化地規避侵權風險,商家必須在自身能力范圍內,盡可能地查找著作權信息,盡到法律層面的注意義務。”
劉曉春補充道:“建議中小企業、小商戶多到免費圖片庫和有授權的圖片庫去獲取圖片,也可以嘗試用AI生成圖片。在網絡上尋找圖片使用,很可能會引發侵權糾紛,導致不可預期的損失。”
在規范知識產權代理機構、法律咨詢公司等第三方維權機構方面,蔡元臻說:“對于操縱濫訴嫌疑較大的此類機構,可以強化行政監管,由司法行政機關和市場監管部門展開調查。”
讓賠償金額回歸到作品實際價值被視為一種治本策略。劉曉春說:“讓圖片的判賠金額回歸到圖片真實價值,對于治理不當著作權維權是有效的。我們之前調研過,一個圖片庫里的圖片,用戶包月付費幾十元后可以下載不少圖片,每一張圖片的價格其實很低。而在很多判賠案例中,每張圖片要賠償到幾百甚至上千元,這實際脫離了市場。如果能在相應賠償制度上作調整,可能是一個治本的措施。”
“在著作權權利歸屬上,也要強化原告的舉證責任,不能僅憑水印來推定作品權屬,這個問題在當前司法工作中已經有所調整,原告的舉證責任和權利授權鏈條要有相對規范化的要求。”劉曉春表示。
著作權權利人和作品使用者,歸根到底不是對立的兩面。易繼明、蔡元臻在其文章中建議,在著作權權利人維權和公眾使用作品之間需要始終維持一種權利上的“實施平衡”。為了實現這一平衡,應當在權利人與公眾之間的利益邊界周圍,設定雙方權利的“緩沖區域”。在權利人可接受的范圍內允許他人對其作品的適當使用(即便這種使用可能構成輕微侵權),從而使權利人將精力投注在對經濟影響最大的侵權行為的阻卻上。
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而從長遠來看,如何避免“版權蟑螂”式“利潤化”的訴訟策略對社會創新產生寒蟬效應,堅定保護創新的初衷,在維權與濫訴間找到平衡,是一個在發展中不斷探索的命題。
(王菁 徐良對此文亦有貢獻)
(來源:檢察日報·法治新聞版 全媒體記者:易得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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