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 投保人投保司乘人員雇主責任保險的目的為分攤雇員履職過程中發(fā)生事故的雇主責任風險。物流公司雇傭司機的履職范圍不僅包括駕駛車輛運輸貨物,還包括裝載或卸載貨物,僅按"駕駛"的通常含義解釋不能達到投保人合理要求。
2. 保險單約定"司乘人員因駕駛本保險單載明的投保車輛過程中受到意外傷害",司乘人員除駕駛員外還包括乘客,乘客并未駕駛車輛,若對"駕駛"作狹義解釋則保險人可抗辯乘客未"駕駛"而不承擔責任,顯然在邏輯層面不能成立。
3. 同一投保人續(xù)保同一輛車,承保范圍從"駕駛+維護車輛繼續(xù)運行的臨時停放"變更為僅"駕駛本保險車輛",實質(zhì)屬于減輕、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格式條款。保險人無充分證據(jù)證明已遵循最大誠信原則進行提示和明確說明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4. 對"駕駛"一詞應作擴張性解釋至雇員操作特定車輛運輸、裝載、卸載貨物的整個履行職務(wù)過程,符合投保人投保目的和保險單載明的險種內(nèi)容。
【基本案情】
某物流公司向某財產(chǎn)保險某支公司提交司乘人員雇主責任保險投保單一份,投保單號TZLH2022×xx×0910,為其所有的川ZD×××號車輛投保司乘人員雇主責任保險。其中,字體加黑加粗的投保人聲明第一款約定:“保險人已向本人詳細介紹并提供了投保險種所適用的條款,并對其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 向本人作了明確說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內(nèi)容,同意以此作為訂立保險合同的依據(jù),本人自愿投保上述險種。”同時,某財產(chǎn)保險某支公司提交特別約定清單一份,其第一款約定:“第一項本保單僅承保在保險期間內(nèi),司乘人員因駕駛本保險單載明的投保車輛過程中受到意外傷害,導致受傷、殘疾或死亡、在48小時之內(nèi)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jīng)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其他原因造成的損失均不屬于本保單責任范圍; 第二項本保單承保車輛數(shù)1輛,承保座位數(shù)1個,承保車輛信息車牌號川ZD×××, 發(fā)動機號76×××29, 車架LRDS×××3691。”
關(guān)于司乘人員雇主責任保險投保單、特別約定清單,某物流公司均加蓋了章。同日,雙方簽訂《司乘人員雇主責任保險合同》一份, 保險單號PZLH2022××××0776,約定:某物流公司為其所有的川ZD×××牽引車在某財產(chǎn)保險某支公司處投保司乘人員雇主責任保險,醫(yī)療費用責任保險金50000元,保險期間自2022年3月28日起至2023年3月27日止。
2022年5月25日,某物流公司聘請的駕駛員張某駕駛川ZD×××牽引車到青神縣某機械廠卸貨時,不慎從貨箱上摔下導致其左腳后跟受傷。事故發(fā)生后,某物流公司通知了保險公司,并向管理機關(guān)報案。同年11月3日,某物流公司與張某經(jīng)多次協(xié)商達成賠償協(xié)議。之后,某物流公司向某財產(chǎn)保險某支公司主張司乘人員雇主責任保險中醫(yī)療費限額賠付金額50000元被拒。某物流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令某財產(chǎn)保險某支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其支付賠償款50000元。
【案件焦點】
涉案保險合同特別約定條款“本保單僅承保在保險期間內(nèi),司乘人員因駕駛本保險單載明的投保車輛過程中受到意外傷害……”中“駕駛”的含義能否作擴張性解釋。
【關(guān)聯(lián)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
【典型意義】
1. 對保險合同條款進行解釋時,若僅按文字解釋不能達到合理要求或不符合邏輯,應根據(jù)訂約時的歷史背景、客觀情況等分析判斷,探尋當事人訂約時的真實意圖。本案中物流公司投保目的為分攤雇員履職過程中的雇主責任風險,司機履職范圍包括裝卸貨物,僅解釋"駕駛"為操縱車輛行駛顯然不能達到投保人合理要求。
2. 應將表達當事人意思的各項合同條款作為一個完整體系,根據(jù)各方面關(guān)聯(lián)性、爭議條款與真實意思表示的關(guān)系等因素確定條款含義。本案中"司乘人員"包括駕駛員和乘客,若對"駕駛"作狹義解釋則乘客未駕駛車輛,保險人可拒賠,這在邏輯層面顯然不能成立,故需對"駕駛"作擴張性解釋。
3. 保險行業(yè)格式合同作為通常業(yè)態(tài),投保人基本沒有討價還價的可能。保險責任范圍限定于狹義"駕駛"屬于對保險責任的限縮解釋,實質(zhì)上屬于減輕、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格式條款。在同一投保人續(xù)保同一輛車、承保范圍縮小的情形下,保險人必須履行明確說明義務(wù),否則應承擔賠償責任。
4. 對保險合同的解釋應遵循意圖解釋原則、整體解釋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有利于被保險人解釋原則等。本案中綜合運用意圖解釋和整體解釋原則,將"駕駛"擴張性解釋至雇員操作車輛運輸、裝載、卸載的整個履行職務(wù)過程,既符合投保人真實意圖,也實現(xiàn)了保險法律關(guān)系的公平與正義。
【裁判結(jié)果】
一審判決如下:駁回某物流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如下:
1.撤銷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區(qū)人民法院一審民事判決;
2.某財產(chǎn)保險某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某物流公司賠償保險金50000元。
【案例來源】
成渝金融法院(2023)渝87民終【】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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