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幾個月,宋女士害怕睡覺,她說,睡著后會反復夢到被傷害的場景……
宋女士是浙江省瑞安市一小學的英語老師。2026年1月7日,她在課間勸阻兩名六年級學生打架后,被打架的女生用金屬鑷子戳傷右眼。經法醫鑒定為輕傷二級,宋女士先后接受兩次眼部手術后,仍面臨外傷性白內障、青光眼等多重并發癥,同時確診創傷后應激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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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涉事小學
兩學生課間起沖突,教師勸架后右眼受傷
被傷害的老師姓宋,今年42歲。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了解到,2009年,宋女士從其他學校調入瑞安市這所小學,在該校擔任英語教師已有17年。
據宋女士回憶,2026年1月7日上午,課間時分,她剛在六年級某班上完英語課,課后在講臺上批改作業時,看到兩名六年級學生(一男一女)發生沖突,先后在教室、走廊、再返回教室三次爭執。
宋女士說,兩孩子在第一次沖突時她上前拉架,本以為沖突平息,不料兩人又到外面的走廊爭吵,她出去安慰男生后,并未批評女生,便返回教室。
隨后二人再次打斗并摔門,女生回到座位后,宋女士說她上前跟女生說“打架解決不了問題”,“但女生當時情緒很激動,站起來就打了我的手,我當時說她,‘你還敢打老師啊’,女生嘟囔著說‘就打’,還要撲過來時,我便將女生直接按到桌上,看其不再反抗,才松手。”宋女士說,她轉身往講臺上走,再轉過來時,就看到學校的一名男老師已經抱住沖向她的女生,男老師等女生平靜后,才松開走出去。“那個時候女生就站在我右手邊,看著我,她個子不高,雙手背在身后,我看著她,也沒說話,想著過一會兒就沒事兒了,沒想到她突然揚起手朝我的右眼揮過來,我毫無防備,根本不知道她拿的什么東西,右眼瞬間啥也看不到了,感覺眼眶里往外流東西,用手擦了一把,才知道流的是血。”宋女士說,在同事陪同下,她到醫院檢查,“我以為是被拳頭打傷的,也是這么跟醫生說的,但經過醫生的檢查,說是被異物穿入眼球所導致的眼球破裂傷,當即就做了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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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女士經法醫鑒定為輕傷二級
兩次手術治療,眼部損傷達輕傷二級
宋女士的病歷顯示,其先后被診斷為“右眼眼球破裂傷、右眼前房積血、右眼眼瞼裂傷、右眼創傷性玻璃體嵌頓、右眼繼發性青光眼、右眼外傷性玻璃體積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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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女士已接受兩次手術
2026年1月7日事發當天,宋女士接受了“右眼眼球破裂修補術”;1月22日,再次接受了“右眼后入路玻璃體切除術、右眼視網膜光凝術、右眼前房沖洗術”。宋女士說,“醫生說,我的情況,還需要做第三次手術。”
當天晚上,宋女士從同事處得知,女生襲擊她并非用的拳頭,而是一把金屬質地的鑷子。事發次日,宋女士向瑞安市公安局安陽派出所報了警。
警方認定該行為構成故意傷害,法醫鑒定結果為輕傷二級。落款時間為2026年2月11日的《鑒定意見通知書》,宋女士直到5月18日下午才拿到手,“家屬支付了前兩次的手術費,不到兩萬塊錢。”宋女士說,“鑒定結果是民警口頭告知的,大約在今年3月前后,民警把我們叫到一起進行調解,調解了兩次,沒能成功,后來警察給我出了一份《不予處罰決定書》,說是涉事女生未成年,沒辦法處罰,讓我自己去法院走民事訴訟的路子維權。我需要鑒定意見書,5月18日下午跑到派出所去要,民警才給我的。”宋女士說,她看了《鑒定意見書》上說對鑒定結果不滿的,三日內可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可這都過去三個月了,民警說他幫我問問看怎樣可以重新鑒定。”
警方:傷人者系未成年,決定不予行政處罰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看到,瑞安市公安局出具的這份生效于4月18日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警方查明:2026年1月7日10時許,宋老師在處理學生間矛盾時與學生小番(化名)發生沖突,小番被其他老師拉開后,手持金屬鑷子將宋老師的右眼刺傷。經傷勢鑒定,宋老師目前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小番未滿14周歲。以上事實有小番的陳述和申辯、宋老師的陳述、證人證言、證據保全清單、鑒定意見、身份信息等證據證實。
同時,《決定書》上注明,該處罰決定依據的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決定不予行政處罰,并予以訓誡,責令其具結悔過。
宋女士無法接受該結果,已申請行政復議。
反復夢見事發時場景,確診創傷后應激障礙
現在的宋女士身心都備受折磨,她說:“兩次手術了,現在右眼依舊模糊,一遇陰雨天,就持續疼痛,就是大晴天里,坐車遇到顛簸了,右眼也會跟著疼,還易發炎,時不時就紅腫起來。難入睡,也害怕睡著,因為睡著后會做夢,夢到事發時的場景,害怕尖銳的物品,害怕回學校……”
4月30日,宋女士前往瑞安市人民醫院精神科就診,被診斷為創傷后應激障礙和焦慮狀態。
身心煎熬的日子里,讓宋女士感到欣慰的是,有些家長帶著孩子來醫院看望她,有的學生自己跑到醫院來安慰她,“從我內心來講,我不愿讓學生們來,當時這樣的場景,對他們來講,也是一種傷害。”
記者聯系了幾位學生家長,有家長說,只能讓自己的孩子遠離傷人的孩子;還有的說,“很震驚,后來聽說這個孩子此后也沒來上學。”
記者隨后聯系涉事女生的家長,該家長對事發經過未作過多回應,對孩子傷到老師這件事情,該家長多次表達了歉意。她說,事情發生后,她從未推卸過身為家長的責任,真心想把老師的眼睛看好,讓老師盡快好起來。
目前,瑞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就此已認定宋女士為工傷。
5月19日,記者從安陽派出所獲悉,此案正在辦理中。
律師觀點:
未成年學生傷人免罰,學校與監護人均需擔責
北京市天元(西安)律師事務所權益合伙人胡超奇律師認為:涉事女學生系小學六年級學生,不滿十四周歲。依照刑法規定,不負刑事責任。但是其家長作為監護人,應當賠償受傷老師的醫藥費、護理費、誤工費等民事損失,如果構成傷殘的,還應當賠償傷殘賠償金。
同時公安機關依照《治安處罰法》的規定,做出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決定,也是適當的。但是應當責令家長嚴加管教女學生。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從刑事與行政責任層面來看,警方對未成年傷人學生作出不予處罰的實體結論合法,但辦案程序存在明顯瑕疵。公安機關遲延三個月送達《鑒定意見通知書》,未依法及時告知當事人三日內申請重新鑒定的法定權利,違反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的法定程序,宋女士就此提起行政復議具備充分法律依據,可要求糾正程序違法問題。
趙良善表示,從民事侵權責任角度,學生監護人應當承擔全額賠償責任,學校未盡管理義務需承擔相應過錯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本案學生故意傷人,其家長作為法定監護人,須賠償宋女士醫療費、手術費、誤工費、后續治療費、傷殘賠償金以及創傷后應激障礙對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或致人損害,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事發前兩名學生課間三次持續沖突,學校未能及時有效制止,亦未管控學生攜帶尖銳危險物品,存在明顯管理疏漏,學校應當承擔相應補充賠償責任。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苗巧穎 編輯 劉夢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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