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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要素市場化知識產權保護的困境突破與制度創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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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倪陳斌

數字經濟正重塑經濟結構并重構競爭格局,成為驅動全球發展的核心力量。作為關鍵生產要素,數據的價值創造、流通交易和安全保護,正持續改寫傳統知識產權生態,并對區域數據治理與規則協同提出了新要求。2026年是中國“十五五”規劃開局之年,也是數據知識產權保護從國內零散探索向區域協同體系化構建轉型的關鍵節點。立足《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規則體系,深入研判數據知識產權保護模式的現實困境與變革方向,對激活區域數據要素潛能,塑造中國在區域內的競爭新優勢意義重大。

RCEP深化實施背景下數據知識產權保護的發展導向

2025年底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系統研判了國內外經濟形勢,明確以高質量發展為首要任務,統籌科技創新與產業升級,著重強調積極發展數字經濟,加強數據知識產權保護與區域協同。在這一宏觀部署指引下,數據知識產權保護已突破技術附屬規則定位,既是激勵數據創新的法治保障,更是提升中國區域數字競爭力,參與區域數據治理的核心支點。

RCEP中關于知識產權保護、電子商務合作、數據跨境傳輸的相關條款,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的制度型開放、新質生產力發展等要求,共同為數據知識產權保護明確了發展路徑。通過一系列制度設計,可明晰數據權利歸屬與利益分配格局,破解數據價值分配失衡、侵權亂象頻發等突出問題,進一步釋放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潛力。而完善規則并促進標準協同,可推動中國從數據資源大國向數據治理強國穩步邁進,為數字貿易、人工智能、大數據產業等新業態筑牢制度根基。

中國數據產業與保護實踐已積累堅實基礎,為RCEP框架下的深化發展提供有力支撐。截至2025年底,全國數字經濟規模突破60萬億元,數據交易市場年交易額超800億元,與區域內成員國的數字貿易往來持續升溫、合作不斷深化。就法律層面,我國陸續在《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中增設數據保護專條,共同構建起完善的基礎法律框架。在實踐層面,浙江、深圳、上海等地率先開展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試點,累計發放登記證書超2.3萬張,覆蓋了多元數據類型。“十五五”開局之際,數據知識產權保護的國內制度供給與區域規則需求同頻共振,其戰略地位已從國內規范補充升級為推動區域數字經濟一體化的核心制度保障。



RCEP框架下數字經濟深化對傳統保護模式的沖擊與變革

展望2026年及“十五五”時期,RCEP深化實施推動區域數據跨境流動正從權利屬性與保護邏輯兩個維度,全面沖擊傳統知識產權保護模式并推動其根本性變革。

傳統知識產權以具有獨創性的智力成果為核心要件,主要保護文學藝術、發明創造、商標標識等有形化的智力成果。而在RCEP框架下的數字經濟背景下,數據呈現出顯著異于傳統客體的特征。其非物質性與跨境流動性突出,以二進制代碼形式存在,可無限復制,也能依托區域貿易便利化優勢實現即時跨境分享,完全脫離傳統客體的有形載體限制,與區域內成員國分散的地域保護體系形成沖突。復合性與衍生性同樣明顯,原始數據與加工數據層層嵌套,單一數據集往往融合了個人信息與公共數據,疊加區域內多主體協同生成的特性,導致權利歸屬難以清晰切割,與RCEP知識產權保護的明確性要求存在差距。

傳統知識產權遵循確權到授權的靜態保護邏輯,以專有性與地域性為核心原則,這一模式在RCEP框架下已完全失效。數據生產主體呈現多元化,由用戶、平臺、企業、政府多方協同生成,區域內跨國合作生成數據日益增多,傳統“誰創造、誰所有”的歸屬規則不再適用,各類數據的權利邊界愈發模糊。數據跨境流動成為常態,RCEP推動區域內數據自由流動,但傳統知識產權的地域性保護難以覆蓋,數據侵權涉及多個層面且呈現跨平臺、跨成員國特征,大幅增加取證認定和追責難度。與傳統客體不同,數據價值核心不在于占有而在于使用,單一數據價值有限,唯有在區域內實現融合分析與流通共享才能充分釋放其價值,傳統排他性占有保護模式反而抑制區域數據要素活力,與RCEP推動區域資源優化配置的目標相悖。

從供給側來看,傳統保護模式的變革已成為必然選擇。傳統以版權兜底、反不正當競爭補充的保護模式,難以適配數據要素固有特性,也無法滿足RCEP框架下的區域協同需求。版權保護對獨創性的要求,僅能覆蓋少量符合條件的數據庫,大量工業、政務、商業數據仍游離在保護范圍之外,與RCEP高水平知識產權保護要求不符。反不正當競爭法側重規制侵權行為,缺乏明確權利基礎,無法支撐多場景市場化需求,更難以滿足區域內跨境數據流通的合規要求。當前國內數據知識產權保護試點分散、保護規則不統一,與區域內各成員國的保護標準存在差異,全國性數據知識產權制度體系尚未形成,構建權屬清晰、安全可控且適配RCEP規則的新型保護模式,已成為“十五五”時期數字經濟發展的緊迫任務。

RCEP框架下新型保護模式的構建路徑

在RCEP深化實施與數字經濟快速發展的雙重背景下,激勵創新、促進流通與保障安全。“十五五”開局之年,需以制度型開放為引領,著力構建權利分層、保護分類、治理協同且與國際接軌的新型數據知識產權保護模式。

針對數據所具有的復合性特征,結合RCEP知識產權保護原則,應摒棄單一的權利保護思路,建立起分層分類且權責清晰的確權體系。原始數據保護需遵循“誰投入、誰貢獻、誰受益”的原則,清晰劃分個人信息與公共數據的邊界,兼顧RCEP個人信息保護與數據自由流動要求。其中,個人信息受《個人信息保護法》與RCEP電子商務章中個人信息保護條款的雙重規制。企業對于合法采集的原始數據,應賦予其數據持有權,以此保障企業對數據的合法占有與使用權利,明確其在區域內跨境持有和使用的合規邊界。

在加工數據保護方面,企業或機構通過清洗、標注、分析等流程形成的高質量數據集,若符合獨創性標準,可納入版權保護范疇。對于不符合獨創性標準的,可賦予其數據知識產權特殊權利,明確相關權利邊界,同時支持其進行登記確權與市場化交易。AI生成數據的權屬分配,需明確人類投入與算法生成的權責劃分,由相關主體按照約定或貢獻比例分配權利,將其正式納入知識產權保護范圍。與此同時,要加快推進全國統一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制度建設,不斷完善登記流程、審查標準與公示機制,為數據交易、質押以及跨境維權等相關活動提供堅實支撐,推動與區域內成員國建立登記互認機制。

順應區域數據規則的演進趨勢,要統籌國內法治與區域接軌,著力提升中國在區域數據治理中的話語權。一方面,主動對接RCEP高標準知識產權與數據規則,參考RCEP知識產權章節相關條款,結合中國實際實踐,構建既適配我國國情,又與區域規則接軌的數據保護規則體系。另一方面,積極參與區域數據規則完善,在相關區域框架下主動提出中國方案。同時,強化涉外數據知識產權保護,完善企業海外維權援助機制,建立區域內成員國間跨境數據糾紛解決平臺,切實提升企業應對區域內跨境數據糾紛的能力,落實RCEP知識產權執法合作要求。

以制度創新繪制“十五五”RCEP框架下數據要素治理新藍圖

2026年,數據知識產權保護步入從國內分散探索向區域協同體系構建轉型的新階段,為制度創新提供了廣闊空間。與此同時,數據權屬模糊、區域規則差異、跨境協同不足等問題,也對數據治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十五五”開局之際,數據知識產權保護已不再單純是法律問題,更成為對接RCEP規則,構建新發展格局的戰略支點。

RCEP框架下數據知識產權保護模式的變革與重構,既是知識產權制度的自我革新,也是中國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制度保障,更是中國參與塑造區域數字競爭新優勢的必由之路。立足“十五五”開局,堅持創新驅動與制度引領,主動對接RCEP高標準規則,強化區域協同合作,才能構建起兼具中國特色與國際競爭力的數據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不僅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注入強勁動力,也為區域數據治理貢獻中國智慧與方案。

〔作者系寧波財經學院國際經濟貿易學院助教;本文系寧波財經學院校地合作基金項目(“港航物流產業風控法務指引”編號:1420253009);本文系寧波財經學院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成員國研究中心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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