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正東
2023年5月10日,歐盟議會與理事會正式通過《碳邊境調節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CBAM),并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一機制被視為歐盟綠色轉型進程中的歷史性步驟,它不僅標志著歐盟氣候政策從單純內部排放控制向外部碳成本調節延伸,更意味著全球貿易規則與氣候治理體系之間的制度融合進入新的階段。
CBAM的產生并非孤立政策創新,而是建立在歐盟長期氣候戰略框架之上。自2015年《巴黎協定》確立全球控溫目標以來,歐盟不斷提升自身氣候目標強度,并在2019年《歐洲綠色協議》中明確提出2050年實現碳中和,同時通過“Fit for 55”計劃將2030年溫室氣體減排目標提高至較1990年水平下降55%。歐盟內部通過碳排放交易體系(EU-ETS)對高排放行業實施碳定價,但隨著碳價上升,企業生產成本顯著增加,若缺乏配套措施,可能導致“碳泄漏”現象,即高排放產業向環境監管寬松地區轉移,進而削弱歐盟減排成效。CBAM正是在此邏輯下誕生,旨在通過邊境碳調節機制,將歐盟內部碳成本延伸至進口產品層面,從制度上防止碳泄漏,并構建可持續性的競爭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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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基礎與政策目標:從內部減排到外部碳調節的戰略轉型
CBAM的核心制度邏輯在于防止碳泄漏并維護歐盟氣候政策的完整性。所謂碳泄漏,是指在歐盟實施嚴格減排政策并提高碳成本的背景下,企業為降低生產成本,將生產活動轉移至碳排放管理較弱或未實施碳定價的國家,從而導致全球總體排放不降反升。歐盟在官方文件中明確指出,若不采取措施,碳泄漏風險將削弱其減排政策的有效性,并危及全球將氣溫升幅控制在2攝氏度以下乃至1.5攝氏度以內的目標。
在既有的EU-ETS框架下,歐盟企業需要通過拍賣或配額方式獲得排放權。雖然在早期階段,為緩解產業外遷壓力,歐盟向部分高排放行業分配免費配額,但隨著減排目標提升,免費配額逐步減少,企業面臨的碳成本持續增加。這種內部碳定價若未能同步覆蓋進口產品,便會形成制度不對稱,將使歐盟企業在國際競爭中處于成本劣勢。
CBAM通過對進口商品所含嵌入式排放進行核算,并按照與EU-ETS相銜接的價格機制征收相應費用,實現進口產品與歐盟內部產品承擔相同碳成本。其覆蓋范圍集中于碳密集型行業,包括鋼鐵、鋁、水泥、化肥以及電力等部門。這些行業具有能源消耗高、排放強度大且國際貿易比重高的特點,因此成為首批納入調節范圍的對象。按時間安排,2023年10月至2025年底為過渡期。在這一階段,歐盟進口商只需按季度申報所進口商品的“嵌入式排放”數據,以及在原產國已支付的碳價情況,無需購買CBAM證書。這種制度安排既為企業適應新規則提供緩沖期,也為歐盟積累數據、完善核算方法創造條件。自2026年起,CBAM證書正式進入收費階段,并將與EU-ETS免費配額的逐步取消同步推進,最終在2034年實現完全替代。通過這種漸進式過渡安排,歐盟既維持了政策連續性,又盡量降低市場沖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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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行機制與制度銜接:CBAM與EU-ETS的價格聯動體系
在制度結構上,CBAM與EU-ETS構成緊密銜接的雙軌體系。EU-ETS作為“總量控制與交易”機制,通過設定排放總量上限并允許企業之間交易排放配額,實現市場化減排。而CBAM則將這一內部碳價機制外溢至跨境層面,使進口產品承擔與歐盟內部生產相當的碳成本。根據條例規定,CBAM證書價格應當合理反映EU-ETS拍賣價格的周平均值。這意味著CBAM并非獨立碳稅,而是與EU-ETS價格直接掛鉤。進口商在申報嵌入式排放后,需要購買等量CBAM證書,其價格依據EU-ETS碳價波動進行調整。通過這一價格聯動機制,歐盟實現了內部與外部碳定價的一致性。
同時,EU-ETS中的免費配額將逐步減少。文件明確列出自2026年至2034年的削減比例,呈現出由低到高的遞進趨勢。此舉目的在于實現制度平穩過渡,使企業逐步適應完全市場化的碳定價環境。在免費配額完全取消后,CBAM將成為防止碳泄漏的核心工具。
在國際層面,CBAM還設有碳價抵扣機制。若出口到歐盟的相關產品已實施碳定價,并經歐盟認可,則該部分已支付碳成本可從CBAM應繳金額中扣除。這一制度安排試圖鼓勵第三國建立本國碳定價體系,從而形成制度層面的競爭與擴散效應。
在過渡期內,報告制度成為運行核心。進口商需按季度在CBAM中央登記系統中申報商品類型、數量、單位嵌入式排放以及已支付碳價。若未按要求報告,將面臨每噸未申報排放10至50歐元的罰款,正式階段后罰款可達100歐元。雖然過渡期內不強制核證,但自2026年起,所有報告必須經認證機構驗證,以確保數據準確性。這一整套運行機制,使CBAM在制度邏輯上與EU-ETS形成高度一致的價格與監管框架,構建起覆蓋生產與進口兩個環節的完整碳定價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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嵌入式排放核算方法與重點行業結構影響
CBAM的技術核心在于嵌入式排放核算。嵌入式排放分為直接排放與間接排放。直接排放指生產過程中燃料燃燒與工藝反應所產生的排放,包括加熱、冷卻、廢氣處理以及前驅體使用所導致的排放。間接排放則來源于生產過程中所消耗電力的發電排放。
在監測與報告方面共提出四步方法:首先界定生產系統邊界與生產路徑,其次確定報告周期,再識別需監測的參數,最后確定監測方法。生產企業通常以十二個月為代表性數據周期,而進口商則以季度為報告單位。對于電力排放因子,若企業使用電網電力,應采用歐盟基于國際能源署數據公布的國家平均排放因子;若為自發電,則需自行監測發電設施排放。
在鋼鐵行業中,嵌入式排放計算通常采用質量平衡法,以考慮原材料輸入與產品輸出之間的碳差異。前驅體材料如生鐵、直接還原鐵等若來自其他安裝設施,其嵌入排放需納入最終產品計算。若企業提高廢鋼比例,由于廢料被視為零嵌入排放,其單位排放強度將顯著降低,從而提升競爭力。在鋁行業中,除二氧化碳外,還需考慮全氟碳化物排放,但主要涉及原鋁生產。對于二次鋁生產,廢鋁同樣被視為零嵌入排放,這使得循環利用成為降低碳成本的重要路徑。在化肥行業中,排放結構更為復雜,既包括燃料燃燒產生的二氧化碳,也包括硝酸生產過程中的氧化亞氮排放。由于氧化亞氮的溫室效應遠高于二氧化碳,其控制難度與成本均較高。規定指出,在混合肥生產中,可在過渡期內采用按氮含量統一核算的方法,以簡化操作。電力則具有特殊地位,其既作為直接出口商品受CBAM調節,又通過間接排放影響其他行業碳成本。對于能源結構中煤電比例較高的國家而言,其出口產品在CBAM機制下將面臨更高碳成本壓力。這種機制實際上將宏觀能源結構差異轉化為微觀企業競爭力差異,促使相關國家加快能源轉型。
總之,隨著2026年收費階段的到來,CBAM對全球貿易格局與產業布局的影響將進一步顯現。通過與EU-ETS價格聯動、逐步取消免費配額以及建立嚴格的嵌入式排放核算體系,CBAM將構建起一套跨境碳定價機制。CBAM不僅將改變企業的成本結構,更將通過嵌入式排放核算體系,推動全球供應鏈向低碳方向重組。
(作者系寧波大學中東歐經貿合作研究院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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