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黃蕊 趙玉林
2022年1月1日,《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以下簡稱“RCEP”)正式生效,標志著全球人口最多、經濟體量最大、最具發展潛力的自由貿易區成立。在當今全球地緣格局深刻演變、貿易保護主義抬頭的背景下,RCEP作為穩定器和增長引擎的作用愈發凸顯。
基于RCEP的關稅減讓、原產地累積等規則紅利以及中泰兩國的政策互利,中泰兩國雙邊貿易和投資規模持續擴大,產業鏈協同日益深化,2025年中泰雙邊貨物貿易額創新高,中國已連續12年穩居泰國第一大貿易伙伴國地位,中國企業出海泰國正迎來歷史性的戰略窗口期。但在出海浪潮下,企業仍不能忽視在泰投資、經貿面臨的多重挑戰和不確定性。
本文擬在梳理RCEP法律框架的基礎上,從律師實務視角分析中國企業出海泰國的機遇及法律挑戰,并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風險應對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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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RCEP為中企在泰投資與跨境經貿帶來的制度性便利
RCEP共20章,涵蓋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投資、知識產權、電子商務及爭端解決等專題,為中國企業進入泰國市場提供了極大法律便利。
(一)關稅減讓與市場準入擴大
根據RCEP第二章“貨物貿易”第四條“關稅削減或取消”的規定,各締約國應當按照協定附件一中的關稅承諾表削減或取消對其他締約國原產貨物的關稅。依據泰國作出的關稅承諾表,中國企業在向泰國出口各類產品特別是機電產品、汽車零部件、化工產品時,可享受優于最惠國待遇的關稅優惠。該優惠可與泰國進口商使用較多的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CAFTA)關稅優惠形成互補,且對于已獲得泰國投資促進委員會(BOI)優惠的制造型企業,RCEP的關稅減免還能與泰國本地進口原材料關稅豁免形成疊加效應,可以顯著降低企業的生產成本。
此外,RCEP第二章第十六條還明確禁止實施數量限制和不合理的非關稅措施,并于第十九條明確各締約國在出臺新的進口許可程序前至少提前21天公布,增強了貿易政策的可預期性。
(二)原產地累積規則重構區域價值鏈
RCEP第三章“原產地規則”引入了累積規則(Cumulation),這是相較于其他雙邊自貿協定最具創新性的制度安排之一。
首先,RCEP第三章第二條規定已經放寬了對“原產貨物”的認定,在一個締約國獲得或生產的貨物、使用來自一個或以上締約國的原材料生產的貨物,以及使用非原產材料生產但符合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的貨物,均可以被認定為原產貨物,享受關稅優惠。
其次,累積規則進一步擴大對貨物原產地的認定,可以將更多貨物納入到享受稅收優惠的范圍中來。根據RCEP第三章第四條的規定,來自任一締約國的原材料均可被視為出口方所在締約國的原產材料,進行區域價值成分(RVC)累積計算。這意味著中國企業可將泰國的組裝、加工環節與中國、日本、韓國提供的核心零部件進行價值累加,從而使最終產品更易獲得RCEP項下的優惠關稅待遇。對于電子電氣、汽車及零部件、農產品加工等依賴區域供應鏈的產業而言,該規則極大地提升了企業在泰國布局生產基地的吸引力。
(三)海關程序與貿易便利化
RCEP第四章“海關程序與貿易便利化”對通關流程作出了嚴于WTO《貿易便利化協定》的承諾,包括:允許在貨物抵達前提交報關單證和信息、鼓勵采用預裁定制度、簡化報關文件、加速貨物清關等。根據附件4A,泰國等發展中國家享有較長的過渡期,但核心義務已明確。對于中國企業而言,這不僅意味著通關時間的縮短和物流成本的降低,更重要的是通過“經核準出口商”制度,未來企業可自行聲明原產地,減少對傳統原產地證書的行政依賴。目前該制度對中國和泰國的生效時間表有所不同,但長期來看將顯著提升企業的貿易便利度。
(四)投資自由化與保護的新框架
RCEP第十章“投資”以負面清單方式對制造業、農業、林業、漁業及采礦業等領域作出了廣泛的市場準入承諾。協定禁止將業績要求(Performance Requirements)作為外資準入或運營的條件,并重申了公平公正待遇、征收與補償、資金自由轉移等核心投資保護原則。
二、中企出海泰國面臨的法律與合規挑戰
盡管RCEP帶來了顯著的制度紅利,但泰國獨特的法律環境仍使中國企業面臨不容忽視的合規風險。
(一)外資準入限制
泰國對外資的監管以《外國商業法》為核心,該法對外國人(包括外資持股達50%及以上的在泰注冊法人)實施嚴格的行業準入限制。此外,泰國《土地法典》嚴格限制外國人及外資公司(外資持股超過49%)擁有土地,即使通過BOI獲得土地所有權,該權利也僅限于經批準的特定項目用途,不得隨意轉讓或變更用途。
實踐中,中企常通過申請BOI優惠來繞過上述限制,但由于BOI的審批具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且要求企業嚴格符合行業目錄、技術轉讓、本地雇傭比例及環保標準等條件,一旦企業未按促進證書要求運營,BOI有權撤銷優惠,從而導致企業面臨罰款等風險。
(二)勞務風險
泰國的勞動法律體系以《勞動保護法》《勞動關系法》等為核心,對勞動者權益提供了高度強制性的最低標準保護,且違規可能觸發刑事責任。泰國的工時與加班制度剛性十足,加班必須經員工明示同意,不得推定或強制。且對于10人以上的企業,必須制定并公示書面工作規則,否則將面臨行政處罰。泰國法律下解雇程序與賠償成本也比較高昂,雇主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具有“正當理由”(Just Cause),且須遵循嚴格的程序要求,否則需支付遣散費。
(三)爭議解決機制的不明確與救濟困境
這是中企在泰國投資時最容易被忽視、卻最具戰略影響的法律風險。
首先,RCEP本身不提供投資者—國家爭端解決(ISDS)機制,投資者如遭遇東道國違約,無法直接依據RCEP提起仲裁,而需訴諸締約方之間的政府間爭端解決機制或投資者母國的雙邊投資協定。
其次,依據現行中國與泰國簽訂的雙邊投資協定(BIT),中國投資者通常無法直接啟動國際投資仲裁程序追究泰國政府的違約責任。
再次,泰國至今未予批準《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公約》(ICSID Convention),即使某些后續簽署的雙邊條約中載有ICSID仲裁條款,ICSID仲裁庭對涉及泰國的爭端可能缺乏管轄權基礎。
此外,雖然RCEP在第十九章設立獨立的爭端解決機制,但該機制僅適用于國家之間的爭端,且明確排除了電子商務(RCEP第十二章)等章節的適用。因此,中國企業在泰國面臨征收、歧視性待遇或政策突變時,無法訴諸RCEP獲得救濟,面臨極大不確定性和風險。
三、應對建議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從法律合規與風險防控角度提出以下建議。
(一)前置性法律盡職調查與準入路徑設計
中企在投資決策前,應聘請熟悉泰國法律的當地律師團隊,對目標業務是否落入《外國商業法》清單進行精準判斷。若業務受限,應盡早規劃BOI申請或合資架構。在合資模式下,務必避免采用“代持”(Nominee)等規避《外國商業法》的灰色安排。對于土地交易,應核查土地權證(Chanote)、用地規劃及環境評估(EIA)要求,優先選擇通過BOI或工業園區獲得合法土地使用權,避免因土地瑕疵導致項目擱淺。
(二)建立符合泰國勞動法的合規體系
中企在泰國設立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時,應充分考慮當地勞動法的強制性規定。第一,即使無書面合同也應保留完整的用工證據,包括考勤記錄、工資單、崗位說明書。第二,制定符合《勞動保護法》要求的書面工作規則,并向勞動部門備案。第三,解雇員工前必須經過法務或當地律師的合規審查,并保留充分的書面證據。此外,需為全體員工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和工傷賠償基金,避免因未繳保費而承擔刑事責任。
(三)構建多元化的爭議解決與風險對沖機制
鑒于RCEP及現行中泰雙邊投資協定在投資者國際仲裁救濟方面的不足,建議中企在投資架構中提前布局。第一,咨詢專業律師設計合同中的爭端解決條款,如國際商事仲裁條款。第二,充分利用投資保險工具,如海外投資保險,對沖征收、匯兌限制、戰爭及政治暴力風險。第三,密切關注相關政策可能帶來的投資規則升級,適時調整投資架構與救濟策略。
(四)強化本地化經營與政府關系管理
中企應積極加入泰國中國企業總商會及當地行業協會,建立與BOI、商業發展廳、勞工部等政府部門的常態化溝通機制。在環保、社區關系、雇傭本地員工等方面主動履行社會責任,不僅有助于順利通過EIA和BOI年檢,更能有效降低因政策變化或社會抵觸引發的非商業風險。此外,建議中企積極融入當地文化,了解泰國的風土人情、商事交易習慣等,以減少在泰投資經貿中的摩擦,有利于中企在泰的長期發展。
RCEP為中泰經貿合作搭建了高標準的制度平臺,但法律環境的復雜性決定了“出海”絕非簡單的市場拓展,而是一場對合規能力的系統性考驗。中國企業唯有在充分理解并尊重泰國法律的前提下,做好前置性法律規劃、建立本地化合規體系、并預設多元化的風險對沖方案,方能在出海浪潮中行穩致遠。
〔作者黃蕊系連越律師事務所(泰國辦公室)執行主任,趙玉林系連越律師事務所(泰國辦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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