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刷到好多網友吐槽,談婚論嫁時掏了十幾萬買車買房,結果沒成,錢要不回來;戀愛時發的 520 紅包,分手了對方不肯還,鬧到法院也沒用?不管你是正在籌備婚禮、談婚論嫁,還是已經遇上了彩禮糾紛,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剛發布的第三批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直接把這些問題說透了,3 個裁判規則,看完就能理清自己的錢袋子該怎么守。
不少人談婚論嫁時,會為對方買新房、買豪車,生怕這點表不出誠意,可真到最后沒成,這筆錢能不能要回來?
最高法這次發布的案例里,趙某為了和對方登記結婚,按聊天記錄里的約定轉了購車款,結果最后兩人沒領證。法院結合聊天記錄、付款時間和當地婚嫁習俗,認定這筆錢是以結婚為目的的給付,屬于彩禮性質。因為雙方沒有實際共同生活,也沒有孕育子女,最終判決對方返還大部分購車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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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以為只有寫了 “彩禮” 的轉賬才算數,但這次的案例打破了這個誤區,只要能證明錢是為了結婚花的,就算沒寫備注,也會被認定為彩禮。這里劃重點:以后為結婚支付大額資金,不管是買房、買車還是購置貴重首飾,一定要在轉賬備注里寫明 “彩禮”“購房款” 這類字樣,留好聊天記錄、付款憑證,關鍵時刻能幫你追回款項。
很多情侶分手后,都會把戀愛期間的所有轉賬都算成彩禮,要求對方返還,比如 520、1314 的紅包,吃飯看電影的開銷,買衣服、充話費的小錢。但最高法的司法解釋早就明確,這些屬于為表達或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不屬于彩禮范疇,法院不會支持返還。
比如劉某和張某同居期間,兩人經常互相轉賬,劉某發過 1314、520 的紅包,張某也幫劉某付過房租、買過衣服。分手后劉某起訴要求張某返還所有轉賬,法院查明這些錢大多用于兩人共同生活開銷,而且是雙向付出,不存在以結婚為目的的大額單方給付,直接駁回了劉某的訴訟請求。
別再糾結戀愛時的幾百幾千塊錢,這些錢是增進感情的投資,分手了就別追著要了,法院不會受理這類日常開銷的返還訴求。
最讓人痛恨的就是借婚姻騙彩禮的行為,不僅壞了婚戀風氣,還涉嫌違法。
這次最高法的案例里,鄭某和吳某經人介紹認識才 3 天就匆忙領證,吳某收了高額彩禮后,只和鄭某共同生活了十多天就借口離家出走,還直接提出離婚。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相識時間極短,共同生活時間極少,吳某的行為本質就是借婚姻索取財物,最終判決全額返還彩禮。
如果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構成犯罪,還要承擔刑事責任。比如盧某以相親訂婚為名,同時和多名異性交往收取多筆彩禮,交往時間還存在重合,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發現異常,及時將線索移送給公安機關,最后查實盧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再給大家梳理三個核心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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