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十年來,“長臂管轄”一詞頻頻見諸報端,人們往往第一時間聯想到美國的單邊執法慣性;然而進入2024年后,歐盟正加速將其轉化為針對中國企業的制度化干預工具。對此,我國司法部迅速亮劍,以法治手段精準阻斷其越界執法鏈條,彰顯國家主權不容侵蝕的堅定立場。
這場圍繞規則主導權展開的博弈,必將作為中歐關系演進中具有分水嶺意義的重要節點,載入雙方制度對話的史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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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想當“全球管家”:手伸得太長,算盤打得太響
回溯至2023年,歐盟正式啟用《外國補貼條例》(FSR),名義上標榜維護市場中立與公平秩序,實則構建起一套高度指向性極強的審查機制,其核心目標直指在歐運營的中資實體。
該機制運行邏輯極具擴張性:只要歐盟機構單方面認定某企業存在“接受補貼”嫌疑,即可啟動強制性現場核查程序,深入企業經營場所調取原始資料。
尤為關鍵的是,其所界定的“補貼”范疇極為寬泛——國有銀行提供的優惠融資被納入、地方政府給予的財政返還被計入、甚至工業用地出讓價格低于評估值也被視作隱性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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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值得警惕的是,其調查權限不僅覆蓋企業在歐分支機構,還延伸至位于中國境內的總部辦公系統、財務數據庫及內部通信記錄。
以同方威視等具備完整海外合規體系的中企為例,它們在歐洲依法注冊、照章納稅、嚴格履行本地監管義務,卻仍遭遇依據FSR發起的所謂“合規突襲式審計”。
這恰如一位持證攤主在合法劃定區域擺攤經營,卻被鄰區執法人員強行闖入其住宅翻查家庭賬簿,僅因懷疑其親屬曾資助過買菜費用,便斷言其經營活動存在“不公平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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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即典型域外管轄濫用行為。歐盟之所以執意推進此類舉措,根源在于其在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光伏組件等戰略性產業領域與中國企業的技術代差與市場份額差距持續拉大,轉而試圖通過規則重構實現彎道超車。
除FSR外,歐盟同步推出《工業加速法案》,條款中隱含強制技術共享、利潤再分配及供應鏈本地化等傾向性要求,實質是將經貿合作異化為單向索取過程。
昔日倡導的互利共贏原則正被悄然替換為“既要產品輸出,又要知識轉移,還要掌控企業治理全流程”的三重索取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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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預設前提建立在一種錯位判斷之上:認為中國企業體量龐大但法律韌性不足,即便面對明顯違背國際慣例的調查指令,也會為維系歐洲市場準入而被動妥協。
殊不知,今日中國的全球貿易影響力,早已由談判桌上的懇請者轉變為規則制定中的平等參與者。歐盟這種將自身立法意志等同于普世法理的認知偏差,非但無法達成政策預期,反而正在把本可通過磋商解決的經貿分歧,升級為不可回避的司法主權對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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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亮出“法律盾牌”:一紙公告定性,讓你的調查令變廢紙
面對歐盟這種突破常規執法邊界的“入戶式審查”,我國已徹底告別象征性表態階段,轉向實質性法律反制。
2026年5月15日,司法部正式發布第5號公告,首次以行政規范性文件形式明確將歐盟依據FSR開展的跨境調查行為定性為“不當域外管轄行為”。
這一法律定性具有決定性效力:所有在中國境內簽發、執行或配合實施的相關調查指令,在我國法律框架下均屬無效,且任何單位與個人協助執行即構成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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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部分跨國律師事務所、國際會計師事務所及跨境支付平臺出于多重合規考量,曾在未獲中方授權情況下向歐盟提供境內企業數據;如今隨著公告落地,此類灰色操作通道已被全面封堵。
支撐此次行動的,是《反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條例》構筑的立體化防御體系:其一,確立“禁執令”法定效力。
凡經國家主管部門認定為違反國際法基本原則或損害我國主權安全的外國管轄措施,境內所有組織與自然人必須拒絕執行,違者將依法承擔行政乃至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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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實現維權層級躍升——將原本由企業獨自承受的審查壓力,上升為國家代表全體市場主體進行的整體性抗辯。
這意味著,當歐盟官員提出超出雙邊協定范圍的數據調取請求時,中國企業可依據公告援引明確法律依據予以拒絕:“貴方指令與中國現行法律規定相抵觸,我方不具備配合基礎。”
此次法律武器升級并非臨時應對,而是我國近年來系統性完善涉外法治體系的集中體現。從立法空白填補到執法機制健全,再到司法解釋配套,一座堅實可靠的“法治護城河”已然成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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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歐盟法院或競爭總司執意繞過中國法律屏障,借助第三方中介機構實施間接取證,則無異于對中國司法權威發起公開挑戰。
中方此次“以法破局”的戰略部署,實則向布魯塞爾拋出一道清晰選擇題:是繼續堅持對抗路徑,導致其在華執業律所、認證機構及技術服務供應商面臨業務清退與法律責任雙重風險;還是主動回歸多邊協商軌道,以務實態度處理真實存在的產業政策分歧?這堵法律高墻已然矗立,是否撞上,全在歐盟一念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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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幫著伸“長臂”就剪誰:精準打擊讓幫兇無處遁形
本次反制最具震懾力的設計,在于打擊對象不再局限于政策制定方,而是同步鎖定執行鏈條上的關鍵協作者。
依據司法部公告及配套實施細則,我國已構建起三位一體的懲戒機制:禁執令剛性約束、國家層面反制響應、惡意實體動態清單管理。
這不是政策宣示,而是可立即觸發的實際制裁工具。試想那些深耕中國市場多年、年營收達數十億元的國際律所、四大會計師事務所及云服務提供商,一旦為迎合歐盟監管要求擅自傳輸境內企業敏感經營數據,將即時被列入國家級“惡意實體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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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榜后果極為嚴厲:企業高管赴華簽證申請將被拒批;在華全部營業許可面臨吊銷;境內銀行賬戶、不動產登記、股權結構等資產信息將被依法凍結;與其存在商業往來的本土合作伙伴亦須啟動合規審查程序。
這套“靶向施壓”策略,專攻游走于多方利益之間的中間服務商。過去他們或許認為配合一次歐盟調查無關痛癢,如今則必須審慎權衡:究竟是為滿足境外監管的一時之需,還是守護在中國市場多年積累的核心商業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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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機制產生的輻射效應已超越國界——它向全球專業服務機構發出明確信號:在中國開展業務,首要前提是恪守中國法律法規,任何企圖架空中國司法主權的行為都將付出沉重代價。
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研究中心主任指出,此類反制舉措絕非走向封閉,而是以法治方式重申基本商業倫理:尊重各國立法主權,是開展國際合作的前提條件。
全球經濟治理體系不應由單一力量定義標準,更不能容許將區域性法規包裝成普適性準則。當前歐盟推動的《工業加速法案》中關于強制技術披露與本地化生產比例的要求,本質上屬于變相保護主義,在我國日趨嚴密的法治防護網面前,注定難以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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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態勢已然清晰:開放合作的大門始終敞開,但任何試圖借“長臂管轄”之名行干預之實的行為,都將直面中國法治體系的精準回應——你伸出一只越界之手,我們便依法斬斷一只違規之臂。
這場發生在規則維度的較量昭示世界:今日之中國,不僅擁有雄厚的實體經濟根基與完整的產業鏈條,更具備成熟穩健的法治能力,足以捍衛國家尊嚴、保障企業權益、守護發展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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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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