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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員 萬國輝
很多人誤以為離婚協議標注無共同債務,過往外債就無需再償還。近日,長春市雙陽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民間借貸案件,用真實案例破除這一法律誤區。
2016年,董某因生意周轉資金不足,向大舅哥胡某借款12萬元。礙于親戚情面,胡某當即出借資金。后續董某償還部分錢款,2017年雙方對賬確認,仍有9萬元本金尚未還清,董某出具欠條并約定利息,承諾按期還清欠款。
誰也沒想到,日子一晃好幾年,這筆錢始終沒有著落。一邊是債務遲遲不還,另一邊,董某和妻子的感情也漸漸走到了盡頭。2023年,董某與妻子辦理離婚手續,兩人在離婚協議里特意寫明,雙方沒有任何債權債務糾紛。眼看多年欠款遲遲要不回來,親戚情分也慢慢耗盡,胡某無奈之下只能拿著欠條走進法院,將董某起訴到法庭,要求對方償還本金和利息。
庭審過程中,董某對借款事實并無異議,卻拒絕履行還款義務。他辯稱該筆欠款屬于夫妻婚內共同債務,雙方已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無債務糾紛,自己無需承擔還款責任;還聲稱早已以現金還清全款,只是沒有取回欠條,同時以時隔多年為由,主張案件已超過訴訟時效。
法官審理后,明確指出離婚協議是夫妻兩個人私下的內部約定,只能約束夫妻雙方,根本管不住外面的債權人,不管夫妻之間怎么約定債務歸屬,都不能憑空免除真實存在的合法借款,更不能損害別人的合法權益。
除此之外,董某無法出示任何還款憑證,其已結清欠款的說法沒有事實依據。加之胡某多年來始終堅持催要欠款,本案并未超出訴訟時效。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董某需全額償還剩余欠款及對應利息。
法官在此提醒廣大群眾,日常生活中,無論是親友借錢、資金往來,一定要保留好轉賬記錄、借條、欠條等憑證,還款之后及時收回票據。遇到欠款拖欠,也要主動留存催要記錄,依法理性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初審:林冬雪
復審:韓蕊
終審:姚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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