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5月20日訊 為深入貫徹落實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工作要求,助力港口企業提升合規經營意識和法律風險防控能力,2026年5月15日,青島海事法院審判監督庭法官周黛娜應邀走進山東港口青島港,參與了一場別開生面的“模擬法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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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擬法庭:真實案例再現,直擊業務痛點
本次模擬法庭改編自青島海事法院2020年審結的一起港口貨物保管合同糾紛案。該案中,原告持加蓋了港口經營人貨運專用章的《貨權轉移證明》《貨物轉讓通知》等文件,主張其已取得堆存于港區內兩萬余噸焦炭的所有權,要求港口經營人交付貨物,否則賠償損失5300萬元。庭審中,“原告”據理力爭,認為港口經營人在貨轉證明上蓋章確認,即代表對貨權轉移的認可,港方負有憑單交貨的義務。“被告”則抗辯稱,蓋章僅是港方對貨物信息變動情況的知悉,并非對物權歸屬的確認,且案涉庫場系由港方出租給第三人,港方與原告之間根本不存在保管合同關系。雙方圍繞“是否存在港口貨物保管合同關系”“貨權轉移證明的法律性質” “貨物是否特定化”等焦點問題展開了激烈交鋒。模擬法庭合議庭最終根據庭審情況當庭宣判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復盤勝訴關鍵,厘清風險邊界
模擬法庭結束后,周黛娜結合自身審判實踐,進行了深入淺出的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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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港口經營人為什么能贏?三個關鍵事實鎖定勝局。真實案件中,港口經營人之所以能勝訴,核心在于三點:一是港口經營人與原告之間不存在保管合同關系——貨物實際由第三人承租場地后自行保管,港方僅出租場地,從未接收、保管或交付貨物;二是港方從未以貨物保管人身份在貨轉證明上作出過“確認物權歸屬”的意思表示,解讀蓋章行為需結合業務實際履行情況綜合認定;三是涉案焦炭貨物屬于種類物,從未經過指垛等特定化程序,原告主張的兩萬余噸貨物無法與港區內其他同種類焦炭相區分,客觀上存在提貨障礙。
二、以案示警——這個“章”不能隨便蓋。“但大家千萬不要因此產生僥幸心理。”基于真實裁判規則,周黛娜向港口經營人提出三點風險防控建議:第一,文件表述要“明示”。港口經營人非必要不出具文書,即使根據客戶特別需求出具文書時,也要在貨權轉移證明、提貨權轉移通知書等文件中,主動填寫免責聲明,明確載明:“本文件僅為貨物變動信息備案,港口經營人對文件所載貨物數量、質量、權屬的真實性不作確認,相關爭議由轉出人與轉入人自行解決。”切忌僅簡單蓋章“已收悉”而不作任何限定,更不要使用“確認”“承諾”“保證”等可能被解讀為實體確認的表述。第二,合同身份要“純粹”。港口經營人必須嚴格區分“場地出租”與“港口作業”兩種業務模式。在場地出租模式下,切勿以自己名義簽訂保管合同,更不能作出“保證貨物數量質量與貨轉證明記載一致”的承諾,否則將承擔保管人的交貨義務。第三,貨物管理要“留痕”。對于大宗散裝貨物,應當以堆場分區、圍欄、標識牌等物理隔離方式實現特定化,建立清晰的堆存臺賬。一旦發生權屬爭議,港口經營人才能“說得清、道得明”。
護航發展:以高質量司法服務助力世界一流強港建設
“以前覺得蓋章就是個服務客戶的流程,沒想到蓋章背后有這么大的法律風險。今后在業務操作中一定會更加謹慎,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操作規程規范單證管理。”一位參加模擬法庭的青島港業務骨干感慨道。活動結束后,參與人員紛紛表示,這種“以案為鑒”的沉浸式普法形式新穎、內容務實、針對性強,將枯燥的法律條文轉化為生動的業務場景,讓人印象深刻、受益匪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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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青島海事法院始終秉持“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的理念,通過法官進企業、庭審觀摩、模擬法庭、專題講座等多種形式,將審判實踐中的裁判規則轉化為企業看得見、聽得懂、用得上的風險防范指引。下一步,青島海事法院將繼續堅持“走出去”與“請進來”相結合,以高質量司法服務護航港航經濟高質量發展,助力世界一流海洋港口建設,為海洋強國建設貢獻海事司法力量。
閃電新聞記者 錢煒 通訊員 張超 婁雅靈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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