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0日,我發表了《對多個裁定上訴案天津一中院咋都在200日后才裁判》一文。文中主要列舉了由我代理向天津一中院上訴的幾個對一審不立案裁定不服,可二審卻是在200日后才作出不立案裁定的事例。
如第一個天津市樂農農作物種植專業合作社訴天津市寶坻區朝霞街道辦事處強拆其蔬菜種植大棚和管理用房案,寶坻法院立案庭是在2025年10月17日作出的不立案裁定,要求在10日內上訴,而天津一中院立案庭是在2026年5月12日作出的駁回上訴的裁定,歷經200多日。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一審裁定的上訴期是10日,二審的審查期是7天,若立案后的審理期是30日,加在一起是47日必須結案且不得延長。再者說,本案也沒有如“公告、鑒定、調解”等所有不應計入審期的事項,那么天津一中院對本案為何要用200多天,并未給出一個法律依據和合理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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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第二個王佳諾訴民警違反《未成年人保護法》案,寶坻法院不予立案的裁定也是于2025年10月17日作出,上訴后,天津一中院也是于200天后(2026年5月11日)作出的駁回上訴裁定,且該案也無任何如“鑒定、公告、調解”任何一項不應計入審期的事項,那么天津一中院對本案歷經200多日的審期為何也未給出一個合理的解釋和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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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第三個孫素芹訴天津市寶坻區朝霞街道辦事處強拆其唯一住宅案,寶坻法院不予立案的裁定也是于2025年10月17日作出,不服上訴后,天津一中院也是于200日后(2026年5月11日)作出駁回上訴裁定,且該案也無如“公告、鑒定、調解”等任何一項不應計入審期的事項,可天津一中院對本案歷時200日,也沒有一個合理的解釋和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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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第四個張國發訴天津市寶坻區霍各莊鎮強拆其蔬菜大棚及管理用房并將其父打傷案,寶坻法院是于2026年1月16日作出不予立案裁定,上訴后除在120天后給郵寄一份奇怪的文書審批表外,至今也未見到二審裁定,且本案也無如“公告、鑒定、調解”等任何一項可不計入審期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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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第五個張宗留訴天津市寶坻區朝霞街道辦事處強拆其合法養殖場房案,寶坻法院也是于2025年10月17日作出的不予立案裁定,上訴后天津一中院在已歷經200多日至今也還無一點信息,且也無如“公告、鑒定、調解”等任何一項不應計入審期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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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可見,天津一中院對我代理的上述案件,無一有如“公告、鑒定、調解”等任何一項不計入審限的事項,依法已涉嫌非常嚴重的程序違法,但為何如此,除了我與該院立案庭的一位年輕法官有過一次爭吵外,再也想不出還有其他任何事由。現對該院嚴重侵害當事人合法訴訟權利的行為提起控訴,望相關部門能對瀆職枉法者依法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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