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是如何規定的
職務作品,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等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為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而創作的作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我國將職務作品分為一般職務作品和特殊職務作品兩大類,并分別規定了不同的著作權歸屬規則。對于一般職務作品,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對于特殊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二、如何準確區分一般職務作品與特殊職務作品
特殊職務作品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二是報社、期刊社、廣播電臺、電視臺、通訊社等單位的工作人員創作的職務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物質技術條件",是指該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為公民完成創作專門提供的資金、設備或者資料。這里的 "主要利用",是指作品的創作基本上依賴于單位提供的物質技術條件,沒有這些物質技術條件,作品就無法完成或者難以完成。
一般職務作品的創作,雖然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利用了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但這種利用是次要的、輔助性的,作品的創作主要依靠作者個人的智力勞動。
三、職務作品的作者和單位分別享有哪些具體權利
對于一般職務作品,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作者享有著作權法規定的全部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以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但是,作者的這些權利受到一定的限制:一是單位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該作品。二是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對于特殊職務作品,作者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全部由單位享有。署名權是作者最基本的人身權利,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這一權利專屬于作者,不得轉讓、繼承,也不得被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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