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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首飾既是貴重私人物品,也承載著專屬回憶與特殊寓意。近日,保靖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針對老年群體的黃金首飾盜竊案件。不法分子假借免費清洗金飾為由設下圈套,趁機將老人的純金戒指調換成假飾品,最終難逃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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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4月24日早上,被告人陸某某懷揣 “鬼心思”,攜帶清洗和規整金首飾等工具、一枚提前準備的假金戒指,從婁底市新化縣駕駛摩托車一路趕往保靖縣。當日中午,陸某某抵達保靖縣遷陵鎮某村村民家中,先以“高價收購舊版錢幣”為由與被害人搭訕,得知對方無舊版錢幣后,看見被害人手上戴有一枚金戒指,便熱情推銷 “免費清洗金戒指” 服務,在清洗過程中,陸某某趁老人不備,將自己事先攜帶的一枚假金戒指同被害人的金戒指進行調包,得手后立刻逃離現場。
數日后,家屬無意間發現金戒指質感、色澤異常,才察覺不對勁,當即報警。經保靖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害人被盜竊的金戒指價值為25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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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被告人陸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價值2500余元,數額較大,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陸某某實施盜竊犯罪的對象為農村老年人,從重予以處罰;被告人陸某某自首、自愿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等從輕從寬情節。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陸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陸某某表示認罪服判,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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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該案被告人陸某某實施了“調包”盜竊行為,但犯罪數額僅達到盜竊罪中數額較大的構罪標準,為何不考慮對其宣告緩刑?綜合全案分析,一是被告人的犯罪性質較為惡劣,其為實施盜竊犯罪而提前準備作案工具,專門從婁底市新化縣長途駕駛摩托車來到保靖縣農村地區伺機作案。二是在該案中又采取針對老年人難以防范的“調包”作案方式實施盜竊,針對此類侵犯農村地區人民群眾特別是老年人財產權益的犯罪行為,依法應予從嚴懲處。三是被告人未取得被害人諒解,法官在與被害人了解核實情況時,被害人認為被盜的金戒指具有特別意義和紀念價值,被告人及其家屬雖賠償了金戒指的價值,但因盜竊行為導致戒指無法歸還,無法彌補戒指在被害人心中的特殊意義,被害人并不愿意諒解被告人。故合議庭不采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請求判處緩刑的意見,決定判處被告人實刑。
法官提醒:老年人屬于易受侵害的群體,請廣大老年群眾警惕陌生人的“免費幫忙”,增強防騙意識,守好自己“金首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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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五十二條 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來源|保靖縣人民法院網
編輯|李笑陽
一審|周奕舟
二審 | 彭文昕
三審|蔣厚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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