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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福州市倉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對一起盜竊比特幣
并非法獲利的案件
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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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汪某于2020年底找到林某,委托其將自己持有的比特幣變現(xiàn),并約定事成之后支付一定報酬。不曾想,滿腔信任換來的卻是一場精心策劃的“監(jiān)守自盜”。
借由操作之便,林某得以接觸汪某的比特幣錢包硬盤和筆記本電腦。難抵高額收益的誘惑,“據(jù)為己有”的貪念在林某心中悄然滋生。林某竊取了汪某比特幣錢包的“秘鑰”及相關數(shù)據(jù),將其中的4個比特幣轉至自己名下。得手后,林某陸續(xù)將以上4個比特幣出售,非法獲利約90萬元。
直至2024年,汪某在查詢資產時發(fā)現(xiàn)比特幣“不翼而飛”,隨即報警。公安機關迅速行動,林某很快落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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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移送倉山區(qū)檢察院后,承辦檢察官細致審查案件材料,引導偵查機關開展補充偵查夯實證據(jù)鏈。檢察官表示,盡管相關規(guī)定明確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各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為虛擬貨幣相關業(yè)務活動提供賬戶開立、資金劃轉和清算結算等服務,但比特幣具有管理可能性、轉移可能性、價值性,符合刑法財產的一般特征,屬于財產犯罪的對象,相關侵權行為不會因比特幣的非法定貨幣屬性而逃脫刑事追責。
據(jù)此
倉山區(qū)檢察院對被告人林某以盜竊罪依法提起公訴,倉山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判其有期徒刑十二年七個月,并處罰金30萬元。林某不服上訴,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這起案件的審結再次印證:虛擬世界的法律底線,從未“虛擬”。無論資產形態(tài)如何迭代演進,刑法守護公民財產權益的立場始終一以貫之。任何人都不能妄圖以盜竊對象為虛擬財產為借口,逃避法律的嚴懲與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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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數(shù)字經濟的蓬勃發(fā)展,虛擬資產相關糾紛與新型犯罪呈多發(fā)態(tài)勢。倉山區(qū)檢察院立足檢察職能,面對涉虛擬財產犯罪這一新型領域,從精準引導偵查取證、夯實案件證據(jù)鏈條,到出庭指控犯罪、明晰法律適用邊界,以專業(yè)履職的韌勁和司法為民的擔當,主動適應數(shù)字化發(fā)展浪潮,切實筑牢公平正義的司法防線。
策劃丨吳昌峰 陳俊云
供稿丨陳思敏
編輯丨鄭云龍
校對 | 卓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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